約聘人員的工作權

私立大學約聘工友 李佩芸

  為了降低成本,更彈性地運用人力,愈來愈多企業喜歡採用約聘模式僱用員工。「一年一聘」的規定,確實給約聘人員很大的心理壓力,同時也感覺像是「次等公民」。然而,如何面對「同工不同酬」,尤其是薪資或各種福利名目,哪些有?哪些沒有?卻是許多約聘工作者在實際工作後,最大的煩惱。

  我的工作是清潔工,在私立大學已做了將近9年,剛得到這份工作時,滿心歡喜,而且是父親幫我介紹的,讓我有份安定的工作,可以維持生活,原本想只要自己守本分認真的工作,安安穩穩定的可以做到退休。

  於96年學校要求我們每半年要簽一次約聘合約書,變成是約聘的工友,依學校約聘人員聘用辦法,約聘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之規定,且約聘人員於聘約期滿未獲續聘通知者,即視為終止契約。約聘人員聘期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得因實際需要依規定重新辦理約聘,但至多以四年為限。當時的心情只有"人心惶惶"四個字可以形容,所有跟我一樣情形的同事心裡總是充滿著不安定感。

  工作時不時會有專職工友來跟約聘工友說:「你們是約聘,我們才是專屬工友,學校比較不敢動我們」,專任工友工作有保障、有退休金、有績效點數,每月、每年都有加錢或是獎金等,做同樣工作,約聘人員的薪資與專屬工友差異是很大的。不只是我們,過去就發生護理人員聯合陳情的案例。許多公立醫院的約聘雇護理人員佔編制人數20%到50%,但不僅薪資與正式編制人員差上一大截,又未納入勞基法保障,沒有公保、勞保、和退休金等福利,結果造成護理人員流動率極高,工作士氣低落,連帶使病人權益受損。

  單位主管對於約聘與專屬工友的待遇及態度亦是不平等的,對待約聘人員的態度上就是告訴我們,只要主管不高興,你就要準備走路,只因為我們是約聘工友,這就是主管顯威風的地方,可以完全不顧情面與人權。學校工友的工作,越來越競爭,現在除了專屬工友、約聘工友外,對外發包工友已有4年多了,目前學校有一半工友是屬於外包的工友,事實上約聘工友的生存空間是越來越受威脅。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即使是約聘人員,也不能隨意解雇,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雖然法令規範如此,但盼政府對法令宣導更加清楚明白,讓學校企業亦能站在約僱人員的立場想想,在情理法的範圍內,擬訂約聘人員聘用辦法時,多造福一些約聘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