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的學習權

龍騰文化教科書編輯小組

  目前高中課程所實施的「 95 暫綱」與即將要啟動的「 99 課綱」,與過去課程綱要最大的不同, 是設計了空白的選修課程,從此一面向來看,可以肯定的是,教育主管機關與負責課程設計的專家學者們,認為高中階段的學生,除了應該修習升學相關科目之外,將許多現代社會 重要議題納入相關課程中,以藉此增進高中生的學習視野,同時提升我國教育素質,此乃令人欣慰之處。因此,學校的「課程發展委員會」也同時啟動,依據校本位及學生發展開設相關選修課程,然受限於 選修課程的時數,因此,為了開設哪些 課程 、開多少時數,幾乎每個學校的課發會都歷經冗長的會議討論,結果雖然可能無法盡如人意,但是,對於高中生的學習權而言,可以說是有正面的效應。以下,針對高中生的學習權與課綱選修課程的關係,提出個人淺見,尚祈不吝指教。

一、文教人權調查報告

  人權是世界各國重要民主指標,我國立法院已於去 (2009) 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兩項公約及其施行法,人權在國際上、在國內所受之重視可見一斑。「中國人權協會」從 1981 年起即每年都會針對我國人權指標進行調查研究,其調查報告在社會上已頗受重視且具有公信力。 2009 年的調查報告,其中文教人權關於「目前學校對學生權益維護的程度」,調查結果為「普通傾向佳」, 也就是說,目前校園中,對於學生權益的維護方面,普遍認為學生權益已逐漸受到重視 ;然對於「目前學校配合不同興趣、能力與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課程的程度」卻是「普通傾向差」( 參考表一 ),依據分析指出可能原因為「 限於資源、師生比、教師員額以及科系壁壘的限制,課程豐富度與選課自由度依然極為有限 」;後者的調查結果,以高中階段而言,即與課程綱要所設計之選修課程有密切之關係。

表一: 2009 年文教人權指標調查結果

題目

平均數

程度

就您認為,目前學校對學生權益維護的程度。

3.55

普通傾向佳

就您認為,目前學校配合不同興趣、能力與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課程的程度。

2.91

普通傾向差

資料來源: 中國人權協會, 2009 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書 ( 2009 年 10 月) ① , http://www.cahr.org.tw/

二、高中生的學習權

  所謂學習權,依據 198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所發表之「學習權宣言」,將學習權( learning right )定義為:「 所謂學習權是指:學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瞭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 」宣言並進一步提出:學習權是人類生存不可欠缺的要素,所有教育活動的核心便是學習活動。所以,以高中生而言,學習權就是要以學生個人為主體,透過學校所設計之適當的學習情境與學習活動,使學生能經由學習而充分發展個人潛能的一種基本人權。

  從聯合國所定義之學習權所涉及的各個層面而言,受限於教學資源、課程因素,當然還有升學主義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在高中階段,學生的學習權所能實踐的程度,雖然都能略有所涉,但深度確實有所不及,這也是許多身為高中教師者常深感無奈之處,此即呼應文教人權調查報告所指出之現象。不過,「 95 暫綱」與「 99 課綱」的空白選修課程之設計,對於高中生學習權的增進,應該給予肯定。

三、高中課綱選修課程之演進

  近些年來高中課程綱要多所變動,其中關於選修課程部分,在 1995 年的「高中課程標準」中提到:「 選修科目…,由學校按實際情形酌予設置,指導學生選修…。 」可知,在 1995 年的課程總綱中對於選修課程部分,尚未有強制實施之規定,因此僅提到「指導 學生選修 」。

  2006 年開始所實施的「 95 暫綱」提到:「 各科專業知識與技術,應於選修課程中培養。 」而依據課綱「科目與學分數」之規定,高中三年可開設十二類科目之選修時數共 40 ~ 58 小時。

  到了即將於 2010 年實施的「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 」,其中在「實施通則」之「課程設計與發展」中則以「 落實選修機制 」為標題,且提到:「各校可 依地區特性開設地方文史與藝術等相關選修科目 ,以彰顯高中教育的地方特色」。「各校應訂定期程表漸進 推動「無固定班級授課制」,並積極開設選修科目,以因應學生的個別差異與發展。 」選修科目則為與升學無關的 八個科目 ② , 選修時數則提高到以 60 小時為開設上限。

  從高中課綱之演進以及「 99 課綱」之課程設計,可以看出,設計課程的教育專家學者們,對於選修課程的重視,且其所提及之內容也與聯合國定義之學習權有了相互的呼應。至於具體落實部分,就是各高中課發會的重責大任了。

  由「聯合國 NGO 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所發起全球網路連署的「世界公民人權宣言」中提到:「基本人權應建立於人與人,國與國之間,誠摯的相互尊重,平等互惠。」 學習權是高中生基本人權之一,身為教師,基於尊重並促進高中生學習權的提升,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 1966 年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提到:「 教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態,它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 ……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兒童的教育以及其福祉,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 」有了課程綱要設計空白選修課程的美意,再加上教師們依據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學生的學習權為最大考量,安排與設計符合學生需求及因應學生個別差異與發展的課程。這雖然是個不小的工程,但能有助於學生學習權的提升,應該是所有從事教育工作者所樂見與期待的!

註 1 :

「德慧調查法」 (Delphi Method) : 係 1948 年由美國智庫蘭德公司 (RAND CO.) 發展出一種透過群體溝通歷程的研究方法。 是一種收集資訊與決策的溝通策略,透過對一群瞭解研究主題的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經由一連串的回饋循環,統計出最後的結果。每個題目的評分,採李克特式五等分量表計分 (Likert 5-point scale) ,按該項指標受保障程度分為 5 個等級,保障程度最差給 1 分,保障程度最佳給 5 分。在 5 個等級中,以 3 分為普通。經各細項指標統計,總平均數字為 3.35 ,是「普通傾向佳」的程度。

註 2 :

① 1995 年「高中課程標準」:「 選修科目包括語文、社會學科、數學、自然學科、體育、家政、生活科技、藝術、陶冶等九類,選修科目及每週教學節數詳如「高級中學選修科目及每週節數表」,由學校按實際情形酌予設置,指導學生選修,學生每週選修節一年級不得超過四節;二年級不得少於四節,不得超過八節;三年級不得少於十五節,不得超過二十節。 」

② 2006 年「 95 暫綱 」 :「 各科專業知識與技術,應於選修課程中培養。選修科目包括「語文」、「第二外國語文」、「數學」、「社會學科」、「自然科學」、「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國防通識」、「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十二類。各類別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除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規劃之選修課程綱要外,亦可由各校成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各校經營理念及特色自行規劃。 」

③2010 年「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 」: 「落實選修機制」:「 1. 各校可依地區特性開設地方文史與藝術等相關選修科目,以彰顯高中教育的地方特色。 2. 各校應訂定期程表漸進推動「無固定班級授課制」,並積極開設選修科目,以因應學生的個別差異與發展。學校每學期開設選修科目之學分數,以各學期規定選修學分數的一點五倍為原則,以供學生選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