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台長 彭來玉

  聯合國大會於 1948年12月10日,決議通過並宣佈世界人權宣言,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之主要精神,在於宣揚人人有免於恐懼、免於匱乏之自由;人類生而自由,於尊嚴與權利方面彼此平等,即所有人無論處於任何地方,皆享有人權與自由。世界人權宣言之前言指出,人權係指承認所有人之自身權力。所有政府、民族皆須尊重人權,承認每個人自身之權力,並對此一權力予以尊重,此乃保障自由、實現公正與和平之基礎。從而所有人皆平等,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人人皆享有不可剝奪、不受侵犯之自然權力。每個人享有決定自己未來命運之權力,所有政府有責任於任何情況下,維護其公民之合法權力。

  人權係人與生俱來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其積極面而言,需教育人們認識其應有之權利且需實踐,如權利遭受侵犯時,能積極保護其權利;不但自身權利不能受侵犯,他人權利亦不可侵犯。而此人權教育即需教導灌輸尊重人類尊嚴與人性行為之規範,從而意識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之重要性。因此,人權教育需從學校教育中落實,學校教育之教學活動中之任何場合隨時教育,如此才能將尊重他人人權之基本概念融於學生之生活中;而社會各階層亦需實施人權觀念之宣導與教育;唯有全民普遍具備人權價值觀、實踐力,人權教育方能真正於社會扎根落實,進而促進尊重個人權利之理解與實踐,以建立落實人權宣言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