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利法以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立法院立法委員 林滄敏

  我國水利法乃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公布,三十二年四月施行後,期間歷經七度修正。為照顧人民權益,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內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未依法徵收前,由於必須限制其使用,明定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該等土地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規定,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且不計入贈與總額,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農業用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受水利法限制之非農業用地,卻需依法計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實易引發不平之鳴。

  為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遂提案增訂本條文,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保障土地受限所有權人之其權益。

  水利法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茲將修正要點如下: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第一項末句「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修正為「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並增列但書:「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第三項「依第二項」等文字修正為「依前二項」。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