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下一個受害就是你

亞旭電腦公司 產品企劃 黃瓊慧
  日前剛看過一部電影「眼淚」,看了不禁令人落淚,想不到現今民主法治國家台灣,竟然有警察用以押取供方式,取得對犯罪嫌疑人之不利證詞筆錄,以達快速結案績效,完全置人權於不顧,視人民生命如草芥。除了警察是這樣子,近期諸多媒體報導職司犯罪案件偵查的檢察官,亦是如出一轍的辦案手法,以押取供、筆錄登載不實、違反偵查不公開,對於被告有利事項予以一律排除,捨棄無罪推定原則。等到法院三審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時,卻是全民買單付擔被告的冤獄賠償。這樣的起訴品質,難怪乎司法冤案層出不窮!檢察官做錯卻不用負擔任何責任,此不禁讓人思索台灣司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如果官官相護,司法又是要如何能做到保障人權呢?又如何與民主先進國家並駕齊驅呢?

  筆者試以太極門冤案為例,茲臚列幾點侯寬仁檢察官辦案過程之嚴重違法濫權之處,讓大家了解檢察官的違法濫權,侵害人權莫此為甚:

1. 在侯寬仁檢察官調查太極門冤案的前一個月,此案就曾已經高雄地檢署及新竹地檢署調查過,查無不法情事而簽結此案。可是輪到侯寬仁檢察官辦案,其卻是攜帶大批檢警調人員及媒體至太極門全省12道館搜索。當晚電視及隔天報紙,即已大幅報導及刊載未經查證之不實不法消息。此已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誤導欺騙媒體及社會大眾,造成未審先判。不同檢察官辦案,其結果竟是大相逕庭,實令人民無所適從!

2. 侯檢察官搜索太極門僅6天,竟違法於媒體上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照理說,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應對被告有利、不利資料應予注意。但是其先射箭再畫靶,一開始就一面倒認定,朝被告有罪的方向偵查,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人權觀念。

3. 侯檢察官於發動偵查僅4天,未查明掌門人夫婦之財產取得是否與其誣指之犯罪行為有關,即陸續凍結掌門人夫婦全部資產,連幾千元的銀行帳戶存款都不放過,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並嚴重剝奪掌門人夫婦及家人之生存權、財產權。且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矛盾地一面誣指該財產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同一筆所得卻同時存在互相矛盾的不同認定,實令人懷疑檢察官的邏輯推理能力,及其枉顧人權、草菅人命,侵害人權之可惡。

4. 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以無中生有之「養小鬼」罪名起訴被告,起訴之前卻從未詢問被告此事?且於起訴書中登載用以養小鬼的工具,竟是一把桃木劍!大家都曉得桃木劍是民間用來驅邪避鬼用的,現在竟然被登載於國家公文書上做為養小鬼的工具!檢察官嚴重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

5. 偵查終結,全案已移審至地方法院後,其竟還在媒體上公開談論案情。且其受訪時竟稱:「我從他的眼神裏面看到一絲,閃過一絲的陰影,依我們辦案的直覺,就是說認為他應該有養小鬼」。此種違反科學辦案精神,竟是出自於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出來的檢察官!辦案竟是靠閃過一絲陰影直覺來辦?又什麼時候司法官訓練所開始有傳授這門養小鬼課程?又是如何教的呢?實令人啼笑皆非,簡直有辱公署、有辱國門、遺笑國際。

6. 全案既已移審至地方法院審理,侯檢察官竟然在未經長官允准之下,自行行文至各縣市政府要求並貫徹對太極門斷水、斷電。何時法律規定檢察官可擁有如此大的權力,大到可以僭越行政職權,讓司法權凌駕於行政權之上。一位檢察官的權力竟可權可通天,無人可管!

  太極門冤案除已三審無罪確定,亦經監察院調查報告,列出侯寬仁檢察官偵查過程中違法濫權之八大缺失,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可是法務部卻以案件還在審理當中為由,拒絕任何作為!甚至於全案三審無罪確定,且四名被告全部獲得冤獄賠償時,法務部再度聲稱,經調查後侯檢察官偵查過程查無不法、不當!那麼請問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錯了呢?還是三審級法院判錯了呢?抑或是四位被告的冤獄賠償亦判賠錯了呢?總之侯檢察官的偵查過程一切是合法、該當!歸究原因是人民倒楣,誰叫你不小心被檢察官選上當白老鼠,陪檢察官玩一場出名的遊戲?遊戲結束,若你還活著沒死,算你好運!若死了且尚未獲得清白時,算你倒楣!反正怎麼玩,對我檢察官而言,就只是辦一樁案子,別人家孩子死不完。因為反正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時,也是用全國老百姓繳納的辛苦錢來賠償受害人,我仍舊慣用自我好大喜功、偏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先射箭再畫靶,愛出名辦大案的技倆,繼續辦案侵害下一位無辜的人,也難怪乎冤案一再增添!人民痛苦指數一再飆高,怨氣難消。悲哀啊!沈痛啊!這就是我們的司法人員、行政機關如此斲傷人權、官官相護的作為!耗蝕國本,浪費國家、社會、司法資源,引領國家走向衰敗滅亡地步,莫此為甚啊!

  雖說最近司法院研議改革「冤獄賠償法」及「速審法」,立意很好,但這種亡羊補牢、未切中要害的作法,實益不大。俗話說「插花插在前頭」,一開始就做對的事,就沒有後面衍生的一連串補破網的工作。而且補破網的工作怎麼做、怎麼補償,總是無法完全彌補受害者心靈所受到的一輩子創傷、名譽受損、人格受屈辱、丟了工作,家人離異、財產被剝奪、甚至死亡的慘狀。此種痛,唯有親身經歷過者,始能體會。而你我皆手足,天賦人權,何以忍心看到這樣的悲劇一再發生在你我眼前。筆者衷心建議當局者應

一、司法制度方面:

1. 嚴懲不法檢察官或法官,且無懲戒罹於時效之規定,切勿官官相護,以樹官箴得民心:

  一般任職於公司行號的老百姓做錯事,都會被公司記過甚至革職,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更何況只是一位檢察官或法官。挾其公權力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傷害的層面是更深、更廣,更應嚴懲撤職,才能真正避免下一個無辜的人受害,維護司法體制及尊嚴。官官相護何時了?行政體系的共犯結構,連人權的基本尊重及落實都沒了,更遑提法律制度設計保障人權之美意。

2. 設立法官、檢察官的退場機制:

  嚴懲落實執行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退場機制,才能讓法官、檢察官警惕在心,謹言慎行每一作為。因為一個不痛不癢的懲處,是對法官、檢察官起不了戒慎恐慎、省思改進的作用,無法讓其真正視民如親、重視人權。

3. 一審判決無罪時,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

  採取像美國一樣制度,在一審判決無罪時,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以避免浪費司法行政訴訟資源。

4. 檢察官既然職司偵查功能,於偵查結束後,只能提出偵查結果,而不能於起訴書自行對被告求處刑期,誤導法官之判決。因為案件未判決之前,人人應為「無罪」之推定。現行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明列被告刑期是嚴重違法失職。因為偵查與審理各司其職,各就其位,才能真正保障人權。

5. 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既已違法在先,經調查屬實,法院法官即應駁回起訴不予審理,以避免浪費國家司法訴訟資源。所謂程序違法在先,實體就不論,以達充分保障人權。

6. 於媒體登報公開向受害人道歉制度: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做錯了並不可惡,可惡的是不知悔改認錯,一犯再犯,繼續侵害迫害人權。如果連承認錯誤的道德勇氣都沒有,如何為人?又如何值得人民尊敬?像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相較我國的法官、檢察官高高在上,從未見其對外公開道歉。設立法官、檢察官於媒體登報,公開向受害人道歉,才能讓法官、檢察官更謹言慎行、戒慎恐懼,落實保障人權。

二、監察院既做出調查報告,當嚴格把關,監督行政機關確實改善及懲處後,該調查報告才能結案。

  中華民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設計非常完善,但缺乏落實執行追蹤,就如同缺了手臂,不良於行!監察院暨已對行政機關或人員,做出糾正、彈劾懲處報告,即應落實追蹤該行政機關是否確實改善,千萬不要只聞樓梯響,卻不見人下來,成了真正無牙的紙老虎,而讓人民懷疑該機關存在之必要性?因為該院存在既然對行政機關起不了任何懲處作用,倒不如廢除,以避免浪費國家、社會資源。

三、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要替人民監督政府,替人民發聲。嚴格把關追蹤行政機關之各項措施及改善報告。行政機關若做不好,就不通過該行政機關之預算法案。因為人民的納稅錢不是留給咨意妄為、侵害人權的行政機關使用,而是用來保障人權,體民所苦、視民如親,讓人民安居樂業的親民政府機關使用的。

  你我皆有緣身處在這樣的台灣美麗瑰島,可是卻身陷水深火熱、恐懼不安之中,因為不曉得什麼時候司法冤獄會悄悄盯上你,讓你痛不欲生,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在上位者你聴見了嗎?奉勸政治人物不要只想著作官,只有官性而沒了人性,只想錢而不想民,而不去真正落實以民為主、以法為規,視民如親、體民所苦的人權觀念。孰不知人民為國家之根本,沒了快樂的人民,哪來健全的國家?國之以成,民之為本。在此再次沈痛呼籲政府,人民的吶喊,你聽見了嗎?再不確實嚴懲不法、不適任檢察官、法官,一再官官相護,恐將引起天怒民怨,本人亦相信波蘭總統墜機身亡、泰國紅衫軍暴動,大地震、洪水、乾旱、糧荒之事,恐亦將離我們不遠!因為我們是生命共同體,「不辦」下一個受害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