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言語尊重人權

台北縣立永平高中學生 李銘彥

  廣義的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獲助權和公正權。尊嚴權是一種抽象的概念,人要有尊嚴,生命才是有人格的形式,反之則有如行屍走肉般的一種軀殼罷了。社會交往層面上,互敬互愛,文明禮貌,是基本也最重要的人權尊重。如果人的尊嚴權被剝奪,代表該人對別人而言是毫無尊嚴的,可以被不斷的羞辱與中傷騷擾,這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顯然是喪失了人權。

  言語是人類溝通最簡單也最重要的管道,而用言語去辱罵他人,顯然是一種羞辱他人,而有損他人尊嚴權的行為,說不雅的髒話更要不得,嚴重的侵損了他人甚至他人家人的尊嚴權。所以口說好話,多說正面的、有幫助的話,才是尊重他人人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