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社會責任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經理 律師 蔡靜玫

  筆者自大學畢業歷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律師工作、公司法務經理已16年,於工作中常遇到一些案件,需與良心、真理、正義、公平、自由等「人權」處於天人交戰之狀態,心境上實覺疲憊不堪。

  大一時,憲法必修,但相信多數法律人還是不知「人權」為何物?有時與同學或學弟妹閒聊,問何謂「人權」?大家的回答多是,這問題太大,講不清楚,大體是維護自己的權利,不侵犯他人權利。我的內心總會打『?』,只是這樣?有無更貼切的闡述,何以連我在內的法律人似乎都說不清楚,如果連我們受過法學教育的人都說不清楚,那其他人?所以倘法律人都不清楚「人權」之真意,沒有深刻體認當事人所處之環境,恐怕只會讓自己變成一個無情、無知,只會成為以自己的主觀想法、去誤用法條的人而已,或是表面使用法條之法匠而已。

  法律人常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非善良的人」,並自竊喜尚懂法律,所能得到之資源較一般人為多,故不致被別人欺負,是立於有權力、有能力的一方,然而當筆者入太極門,拜師父洪道子為師,學習太極陰陽哲理後,反覺很慚愧,法律人不應以此沾沾自喜,反應更謙卑,並以之警惕,借此幫助更多人一起來推動人權觀念。

  筆者於任職台北地院刑事科書記官時,常想,為何法官只能被自己所認知的法律限制,不能有勇氣做一合乎憲法、人權、人民期待之判決?曾有一位律師來查詢判決結果,我回答他是有期徒刑8個月,律師就問,類似的情節,法官似乎這樣判得比較重,我隨口回稱,法官近日心情不好,前陣子心情不錯,都輕判、或無罪,雖是隨口回稱,卻也是事實,因為法官也是人,難免受主觀意識影響。然而對被告而言,因為法官個人想法,其憲法上所受自由權之保障,即將被剝奪,則法官判案豈可不甚。

  筆者在86年間擔任受雇律師,處理一竊盜刑案,案情大致是,有一退休女性公務員,自花蓮到台北來幫女兒做月子,於台北市仁愛醫院旁之店家購買商品,嗣又進入一連鎖藥妝店採買一些日常用品,其結帳後,突想還需一件浴帽,乃拿了一件89元的浴帽,並看到藥妝店門口外有一些日用品,想再採買,並走出門口,在選購商品時,店員走出稱其偷竊,已觸動門口旁之警示器,要求她進辦公室,一位老嫗,手拿採買之東西,一生公務生涯清白,竟被稱偷竊89元的浴帽,並要求賠償50倍罰款,其不接受竟被店員報警送至警察局,警察做完筆錄後,竟不令其自行回家,要求一定要由家人帶回,否則將置留警局,因其認為如讓女兒知道,真是情何以堪,況其女兒還是台大法律系畢業,擔心影響女兒心情,及他人如何看待其女兒,警員竟即將之留置於警察局拘留處一晚,實已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規定。

  嗣其家人以為其走失報警,方知此情,並將其接回家,然而,其後檢察官從未傳訊她,即直接對其以竊盜罪起訴,未善盡調查之能事,於法院審理時,她堅持不認罪,認為一生清白將被毀掉,寧可花更多錢請律師辯護,亦不願認罪,筆者身為律師,認為,被告是一常年住花蓮的婦人,係連鎖藥妝店錯在先,將商品置放人行道,易使人入罪,再以恐嚇詐財方式欺壓消費者,從各種跡象可證被告無犯罪動機、意圖及行為,沒想到法官竟稱,沒結帳拿東西出去就是不對,被告的動機、意圖是在她腦裏,我怎會知道,當場,筆者真不知如何說,不是說法官應盡其職權,從各方面以探究被告有無犯罪動機、行為,法官卻以個人想法,不願到現場瞭解、不願從各方面情況事實,去探究,實為失職,最後竟還判其9000元罰款,是那件浴帽價格的100倍,比店家的要求,多出一倍,縱被告確實有疏失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刑罰亦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官該判決實令筆者唾棄。當筆者於宣判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判決結果,筆者表示這金額是否多一個零,書記官回稱,我也以為是多一個“o”,還問過法官,法官說沒有,我也覺判得不合理,連書記官、外人都認為法官判太重、不合理,則要身為被告者如何能信服?這位婦人本堅持上訴,因其女兒本身學法律,告知其沒用,如要堅持奮鬥,有時受傷更深反是自己,且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及金錢,其只好放棄,並對司法非常失望。

  以上案件,在一般法官、檢察官眼裏,都只是小案,然而對一般市井小民,關切到他們自己的清白、自由權、財產權就是一重大案件,如果連法官、檢察官眼中之小案都無法令百姓信服,法官、檢察官如何辦大案?

  筆者從擔任書記官及執業律師多處理刑事案件,於大學期間,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也自豪特有興趣,然而,於16年的處理司法爭訟生涯中,對此二類訴訟反令筆者感到心痛,一度極想放棄,不再接觸。

  舉一實例,台灣於90年代後,因為社會、經濟結構轉型,很多產業、工廠為求生存,不得以只好外移,稅捐單位即以工廠已廢止使用,應取消地價稅優惠利率之適用,因公司未主動申報,改用較高之地價稅率,故除應補繳稅額外,尚須依地價稅法第54條罰地價稅本稅之3倍,無任何裁量,尤有甚者,稅捐單位竟故意怠於職行職務即時查核、善盡行政指導之責,將此情故意放5年,然後一次罰公司15倍,根本是要企業關門,工廠已非不得已,經營已十分困難,再以稅捐為手段戕爭民產,猶如盜匪,人民豈能甘服。誠如黃茂榮大法官於其「論稅捐罰則」乙文中所述:「公權力機關基於(財經)秩序建立與維持上之需要,通常固主張:『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請參照刑法第十六條前段)。但由於稅捐法之技術性、煩瑣、多變,稅捐義務人要隨時一一知曉著實不易,且實務上不但徵、納雙方,而且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於同一稅法規定的解釋結果也常有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禁止錯誤或法律錯誤之合理對待,在稅務上顯得特別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法院之法官,因為行政法、稅法、會計學方面之學養過程不足,甚至司法院安排之稅法教育訓練,多係請稅捐機關之官員(被告)來指導,如刑案,請檢察官(原告)來教法官辦案,如此,豈能真正窺探稅法精神,真正本於人權、以法為規辦案?可見我國行政法院法官之稅法素養實有待加強。無怪乎日前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yahoo舉辦造成司法民怨之調查,法官、檢察官不適任,無退場基制為票選第一民怨,實值司法院、法務部深思。

  另幾件刑案廣受矚目,如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流浪法庭三十年」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復者,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各大專院校研究中心紛紛舉辦各項議題研討會。然而事實上,司法最深層的問題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也就是法律人於學養過程中,根本欠缺真正體會「人權」即尊重之法學教育,只是單純教導運用法條,非去真正瞭解法條背後之立法真意。導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後,當檢察官者想,起訴不須有堅強有利之證據,反正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判無罪,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不管其如何判,原、被告都會不服,讓上級審去處理好了,所以判決書所載理由讓人感覺很突襲,果然兩造都不服,法官這種倒果為因之心態,一再惡性循環,人民當然對司法越來越不信任,也對法律人感到不恥,法律人應以此為鏡,深感警惕。

  筆者認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既然馬總統有深刻體認:「侵害人權者,十之八、九多為政府機關。」馬總統更應有魄力去改革,而不是任由法律人以「司法獨立審判」為藉口,阻礙司法之改革,筆者認為,執法者法學素養、品格值人民敬重時,才有資格稱「司法獨立審判」。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核心問題既在人,改革的核心則在教育制度、法官之遴選、執行者之「人權教育」,誠如諺語:「法律之破壞非違反法律者,而是被害人缺乏反抗之勇氣」。筆者期待,我輩有正義之心的法律人,不管在那一工作崗位,都應挺身悍衛「人權」,才能讓司法真正改革,也是為後代設想,免於白色恐怖,有更祥和、安定的生活,社會、國家更富強康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