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不是要特權,只為了平權

牛耳顧問公司經營企劃顧問 詹景耀

  記得年輕的時候曾經報考公職,不巧考場是在台中某知名女中校園最後一棟沒有電梯的建築的五樓,看考場時就倒抽一口寒氣,心中嘀咕~天哪!拄著雙拐的我光是要爬上五樓就一件很難的任務了!

  考試當天為預留爬樓梯的時間特別提早到場,可是剛到校門口就被警衛先生攔了下來,不讓我的殘障機車進入校門。試著跟警衛先生溝通,努力跟他解釋:因為我行動不便,如果把機車停在校外,再走地進考場,實在沒體力及精神好好考試,請他通融、通融讓我把殘障機車騎到該棟大樓前....可是他不但拒絕,而且還很不耐煩地當著眾多進進出出的人們面前數落我,強調人人平等、殘障耍什麼特權?

  眼見考試開始的時間一分一秒接近,儘管我再如何低聲下氣爭取,警衛不放行就是不放行,加上驅趕的音調越來越高,當時年輕識淺的我既無奈,又覺得受到屈辱,憤憤地丟下一句:我不考了,可以了吧!....接著頭也不回地走了!

  事後反覆思考:我不過請求給個方便,讓我可以有機會和一般考生在同樣的身心狀況、條件下公平考試而已,為何到了別人的眼中卻被當成要求"特權"?再說,如果講求"齊頭式平等",那對於殘障朋友而言根本一點也不"平等"!

  心裡越想越不甘心,所以花了好長的時間寫了封信給當時的考試院長孔德成先生──信中除了陳述當天的狀況外,更以國父主張的”真平等”論點來闡述給殘障朋友的一些協助並非是給予殘障朋友"特權",而是經由人為的協助讓基礎條件比常人不足的殘障朋友能有機會與一般常人擁有相近的出發點,同樣享受權利、善盡義務。而非一味講求"齊頭式平等",讓弱勢者永遠站在比一般人差的立足點上,永無翻身、出頭的機會。並以當天我的例子說明:所謂"真平等"應是考試時我能有機會與其他考生有相同的身心條件狀況應考,而不是如警衛先生堅持的”人人平等”下,把機車停在比別人更遠的地方(因為殘障機車比較大不好停),再拄著雙拐吃力地穿過偌大的校園,氣喘噓噓地爬上五樓(沒電梯)後再與一群氣定神閒的一般考生一同考試!這哪叫”平等”,應是國父深惡痛絕的”齊頭式假平等”吧?

  事後,考試院秘書室函覆:日後將研議殘障考生的權益保障事宜,並已去函勸導該校警衛人員修正對殘障朋友的態度....官樣文章不痛不癢,反正我唯一一次的公職考試也泡湯了,說再多也白搭,因此這件事就此落幕!至於實質上是否有改善?就不得而知~因為從此我也沒再報考公職,也沒重回被拒絕、數落的校門口。倒是數年後在台北市卻又遭遇類似的問題。

  有一陣子因業務需求必須時常到座落在羅斯福路一棟大樓中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開會或上課,因中小企業處所在的大樓當時並未設有殘障機車位,一般機車常擠滿大樓前的人行道,對於有加邊輪的殘障機車而言,要停個車根本就比登天還難!所以徵得大樓保全人員的同意,把機車靠邊在接近大門附近的柱邊,第一次就在保全人員的引導協助下順利地停好了車。可是第二次我依循前例要停車時,就見原先曾協助我停車的保全人員上來制止,面對滿臉錯愕的我無奈地表示:大樓有人指責他們沒盡責,縱容特權,破壞觀瞻,所以他無法再通融我把機車停在靠近大門的柱邊....體諒他的無奈,只好把車移走,停在遠處慢慢走回來。進到會場已是滿身大汗,狼狽不堪!

  之後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也都曾經歷多次類似的尷尬場面,或是停用殘障車位、或依法享受折扣時,常得承受認識或不認識的他人投以豔羨的眼光,認為殘障的"特權"太棒了....老實講,這都讓我不怎麼自在、舒服!

  所以不斷思考:殘障福利真的是”特權”嗎?還是多數人不了解、誤解了──相信身心因先天或後天的因素而產生”殘障”,所造成的不便應是多數殘障朋友不願意也是無奈被動承受的“結果”,除了少數貪小便宜的有心人士外,任誰也不願頂著”殘障”的身份去享受所謂的”殘障福利”吧!況且隨著社會的高齡化,銀髮族的殘障人口也勢必伴隨成長。現今的一般人也可能隨著年華的老去,因病或意外成了未來的"殘障者"。

  撇開不談國父力倡的"立足點真平等",以我的理解:“殘障福利”或相關措施是現代社會對殘障者應享有的基本“人權” 的尊重,企圖藉由制度及硬體的設計,協助行動力、體能比較弱勢的殘障朋友有機會彌補、改善或提升一些基礎能力,以及基礎立足點不平等的問題,以便能較接近一般人的正常生活機能,如此一來殘障者有機會可以自理生活,或減少對外界的依賴程度,因而可以直接、間接降低社會整體的照護成本。

  在久遠的過去,匱乏的年代裡"殘障福利"或許只是"烏托邦社會"理想的一環,但近年來,隨著知識及生活水平的提升,加上相關公益團體的投入爭取及宣導下,”殘障福利”已漸漸獲得政府、社會各界的認知及支持,但是是否代表"殘障福利"已真正成為普世的認知呢?以個人的觀察及親身體驗:台灣雖然在立法及社會共識都接近已開發國家的水平,但在實務上卻仍有些叫殘障朋友哭笑不得的無奈,甚至仍被一般民眾視為一種特許的"特權",未必獲得遵守及尊重,不少機關及個人不是真的想把殘障福利做好,只是在乎是不是違法?有做就好!更甚者是壓根誤認殘障朋友是Trouble maker,應付了事,避之恐不及!

  因此在今日的台灣,除了新建的公共場所,或公家機關依照法規在硬體上有設置無障礙設施外,民間機關就幾乎就很少考慮殘障者的問題。但是就算有殘障設施,不曉得是施工規範有問題,還是設計施工者應付了事,許多無障礙設施常是聊備一格,不是不實用就是無法使用!而更令殘障者無奈的就是一般人的通識問題,不少人常為了自己的方便佔用殘障專用設施,讓真正有使用需求的殘障朋友無法或不方便使用~最常見的就是:陡峭的,或被雜物、車輛擋住的殘障坡道;或使用難度超高或被佔用的殘障廁所;被佔用的停車位、電梯....

  為何理想與實務會有如此大的落差呢?個人有幸曾先後去過日、德、法三國,由實際的觀察、體驗及相關文件閱讀中深深覺得:硬體建設、制度規定都不是"殘障福利"能否得以落實的真正核心所在,反而人們對於"殘障福利"的認知!及對殘障者"權利"的尊重才是重點。硬體及制度上的不足可以經由對人的尊重及服務而獲得彌補;但若是人們對殘障福利認知不正確,把福利當成特權,再好的硬體及制度設計一樣有陽奉陰違、鑽規定漏洞分享一下便利、福利的現象。

  記得1993年春,造訪以「威瑪憲法」著名的德東古鎮威瑪(Weimar),當時東西德剛統一不久,古鎮在硬體的建設上仍未上軌道,無障礙設施不怎麼普遍。但是投宿的旅舍可以因為我坐輪椅直接把房間升級,給我及同住者一間較大的房間,衛浴較大且加裝安全扶手。威瑪火車站古老、沒無障礙設施,但是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卻提供熱情的協助,火車為我延發,只為了讓列車長及服務人員設法把我連同輪椅平安送上下火車。。。在柏林聽歌劇,只買經濟席位的我被護送到貴婦的包廂中,同一包廂中的貴婦們也熱情的招呼我,沒有任何鄙視的表現。

  在法國期間,參觀了主要的美術館及博物館,不論是新舊建築,都有無殘障設計,尤其是凡爾賽宮因興建的年代長遠也沒有無障礙設計,但服務單位還是主動引導、提供替代性方案,並由專人協助引導,讓我仍能順利完成參觀活動。

  感受在心的是:老外對於"殘障人權"的尊重超乎我的期待~當硬體或環境條件不足時,他們仍會設法主動提供替代性的協助方案,讓殘障者可以和一般人享受同等的權利,或者更高規格的照顧。

  反而在國內,在硬體建設上並不輸給國外,但卻常流於形式,而對於殘障者的服務也常趨於"被動"或是"施捨"式~所以我不喜歡搭火車,尤其擔心在大都會以外的火車站上下車,因為理論上站務人員應會提供協助,但實際上我常常遇到的是:服務人員故意裝成沒看見,必須陪同我的人提出請求協助,才有些無奈地被動提供協助;或是言語間不怎麼耐煩,好像在施捨一般,令人不舒服。而在設有殘障電梯的月台,可能是殘障電梯常被一些非殘障的旅客使用,所以電梯是”鎖”住地,必須按鈴,或者設法找到站務人員才能開鎖使用。但卻常常是按鈴沒人應答,要找個站務人員必須在月台上找上半天....另外,我也怕搭國道客運,因為遇到不少司機先生不但嫌我上下車慢,而且認為我持用殘障半價車票是"特權"、造成他們收入上的減損,所以在言語、態度上不怎麼客氣...因此搭車成了受辱、忍氣吞聲的可怕經驗。

為何國內、外的經驗落差會如此大呢?

  個人才疏學淺,無法有太精深的學理剖析,只能以個人淺薄的觀點為基礎嘗試去加以論述,個人覺得:一切問題主要的根源應是在於"人權教育"的問題,我們講求"禮儀",但流於外在規範及形式;講求"大我"忽略個人"人權"的尊重。所以儘管有識之士疾力倡導,典章、制度鉅細彌遺,但只要是規範不週全的角落就有漏洞可鑽,或者執行上陽奉陰違;大多數人認同也強調道德規範的重要,但是反而忽略、或不怎麼尊重個人的基本人權。

  這種現象自然也反映在"殘障福利"的落實與執行上──政府與民間一切只是為了合法,以致於常常流於應付了事,殘障設施與服務形同虛設,不能用、不好用!更糟的是,不少人誤把"殘障福利"看成"特權",不滿、無奈及質疑充斥在心,怎麼可能有服務的熱忱?或是發自內心的尊重?當然也有殘障者,或其親朋曲解殘障福利的本意,把"福利"當成"特權",佔社會大眾的便宜,浪費可貴的社會資源,因而造成大眾的負面印象。

  在以往,我們常常站在"禮儀之邦"的光環中批評老外是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者!反而忽略了:因為老外主張也注重"個人權利",所以從小就被教導:唯有彼此尊重他人的”個人權利”自己的權利才會被相對尊重。是故他們注重自己的權利,同樣也尊重他人的權利──老外的”個人主義”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他人”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殘障者也被視為獨立的個體,所以尊重殘障者的權利被視為理所當然。

  由是觀之,或許要改善國內"殘障福利"的落實、執行狀況,除了著力於制度、規範的建制、修訂及宣導外,正本清源地應注重、落實國人的「人權」教育,讓相互尊重每個人的”個人權利”的思維成為普羅大眾的基礎價值,才有機會改善社會整體價值系統,讓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能和諧地享受應有的權利、善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