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也應該擁有被尊重的權利

新竹東園國小學生 湯育維

  有一天,我在班上的共同週記裡寫下四個字「我想去死」並且畫了一張舉槍自盡的插圖在旁邊。當時引起老師的特別關注,不但打了電話給媽媽,並且要求全班寫一篇關於「生命的意義」的作文,其實我只是覺得好玩,好奇死的感覺是什麼,所以寫下了這四個可怕的字。

  我覺得一個人的生命長短,不應該任由自己決定,在人生中難免遇到許多挫折,要如何突破自己解決困難才是最重要的。最近,看到新聞報導幾篇自殺的事件,其中最令我感到震撼的是父母遇到不如意就燒炭自殺,不僅如此,還把自己的孩子通通一起帶走,自己不想活就先殺了父母、子女然後自己在去走上絕路,讓我不禁想問:「憑什麼大人可以決定小孩的生死,小孩也有活下來的權利吧」我覺得這不但沒有智慧更是忽視小孩的人權,也許大人會覺得小孩是他生的,他可以決定,但他又不是上帝,憑什麼剝奪了小孩應享有的基本人權。

  我是一個小學生,學校對我來說應該是一個安全快樂的地方,可是報紙也常常報導老師性侵學生,體罰學生,甚至用言語侮辱學生,看不起貧窮的學生,看不起單親的學生,我們只是一個小學生,我們沒有辦法選擇自己的家庭環境,可是我相信每一個孩子都愛他自己的家庭,愛他的父母。身為老師的又怎能因為自己的情緒,而任由自己拍桌子、丟作業本甚至體罰我們呢?老師常常說要我們與同學之間彼此尊重,是不是也該想想我們也很需要老師的尊重。

  人權是上天給每一個人都擁有公平的權利,不論是父母或老師都不應該隨便剝奪我們的權利,雖然我們還小,但是活著被尊重都是我們應該擁有的權利,父母不但不可以帶著我們去自殺,既然把我們生下來了就應該好好的養育我們長大,既然有勇氣選擇自殺那為什麼沒有勇氣選擇面對困難勇敢的或下去呢?當我寫完學校的作文之後,我就明白了生命的意義,生命的意義就是活著可以做很多好事、幫助更多人,為自己彌補過失,活著就應該尊重自己、尊重生命、尊重別人我覺得大家都應該好好的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