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詐騙就在你身邊

鷹眼策略管理顧問公司經理 曾曉玲

場景一:

「喂?」
「 XXX 在不在?」
「請問那位要找他?」
「他在不在?」
「你有什麼事情嗎?」
「他到底在不在?」
「他不在!你要不要留話還是 ……… 」
喀!(掛電話)

場景二:

「喂?」
「 XXX 在不在?」
「誰?什麼在?」
「 XXX 在不在?」
「喔!我是啊!」
「這裡是榮民總醫院,剛才有人冒用你的身分證,待會檢察官會打電話來調查。」
「啊!誰要來泡茶?」
「檢察官會打電話來調查,調查你的身分證被人冒用 …….. 」
「喔!泡茶的杯子不要用啊?」
………….. 喀!(掛電話)

  以上的場景平均每周會出現 1~2 次,當然要感謝執法人員,因為以前是平均每 2 天三次。場景一,是我接到電話的情況;場景二,則是家裡的老人家接到電話的狀況。從詐騙電話這件事來看,老人家耳背的問題還真是件好事。

  長期以來,碰到這樣的事情就是無奈,心想大概政府太忙了,這種小小的騷擾電話就不敢麻煩「大人」(台語發音,日據時代警察的稱呼),只好千叮嚀萬交代,碰到電話來電顯示是0的,或是一長串怪號碼的電話就別接,但是老人家聽到電話鈴響,找到眼鏡,拿起電話,開始辨認來電號碼,可能已經超過 30 秒,鈴聲已經停止,親朋好友常常表示我們家電話很難打,都沒人接,真不知該說什麼。而且心中也有些忐忑,怕的是哪一天老人家耳朵突然清楚了,比如說助聽器調對了,或是精神特好的情況下,再加上詐騙「企業」集團的創新思維,「行銷技法」不斷推陳出新,雖自家有防詐騙大補帖,但仍恐遭淪陷,而苦思對策。

社會案件一:

  根據報載, 台中縣市曾有多位 3 至 12 歲的小朋友被控涉嫌詐欺案,他們是被冒名開戶的被害人,卻被當成被告,要求小朋友及法定代理人連夜從台中到台北刑事局偵七隊接受偵訊、製作筆錄,並揚言不來就要檢察官發票拘提。對於警方的動作,家長請託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家長強調沒有去開戶,也沒有這些錢,警方竟然說「這與案情無關」,不去調查真正始末,卻直接把家長當嫌犯。不過警方說,不能排除真的有父母利用小孩當人頭的狀況。

社會案件二:

  2009 年 9 月初,台中一名莊姓男子因證件被盜用吃上官司,帶著一家四口燒炭以死換清白,造成三死一傷的悲劇,留下遺書泣訴著因為證件遭竊被詐騙集團盜用,各地法院傳票讓他受不了,加上檢警法院不相信他,才會走上絕路。

社會案件三:

  看到上述慘劇,警大副教授葉毓蘭感同身受,因為自己外甥女也因 求職時 , 帳戶被騙走,成了洗錢人頭戶, 涉嫌「九」起詐欺案, 各地都要她到案,甚至一天內得來回花蓮、高雄,讓她差點受不了尋短 ,葉教授忍不住投書媒體, 發表一篇「 外甥女的暗夜哭聲」, 痛斥檢警太冷血, 引起小老百姓的莫大迴響;隨後,亦有 檢察官投書媒體,以 「把帳戶給陌生人,怎是被害人?」 提出辯駁, 各地檢察官也認為「葉毓蘭批評檢警冷血,不盡公平」; 葉教授立即 回應「帳戶被騙,當然有可能是被害人」一文。立刻,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他已與警政署長王卓鈞交換意見,決定修正現有制度,未來可以做到當事人可以在第一個應訊點做完筆錄,其他相同程序連線處理,並表示將找機會聯繫葉教授,了解真正的情形,並希望她繼續擔任內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

  社會案件四 …… 。我想我們都不希望成為社會案件四、社會案件五 …… 的主角,一旦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該怎麼辦?當然是找人民保姆,當然要靠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 司法,來保護我們這些小老百姓,要不然繳稅養公務員幹嘛?人民是頭家,不是嗎?但現實狀況是什麼呢?

  我們當然知道社會風氣敗壞,人心不古,所以詐騙橫行,也知道政府在宣導防詐騙,我們不是說政府不盡力改善,只是因為被詐騙而成了詐欺犯的事件比比皆是, 但 檢警在辦案時,卻 很冷漠地告訴你,政府已經做了那麼多宣導,為什麼你還會被騙?你,一定有問題。如果你說,冤枉啊大人,他們會說,那你要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你被他們騙。

  沒錯,被騙的人是有問題, 許多詐欺案被告可能因為 證件遺失,知識、能力不足而被騙,把資料給了詐騙集團,但這不代表檢警就能輕易地以詐欺「幫助犯」的思維偵辦,將被害變被告。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說:「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行詐之犯行猖獗已久,且各大媒體亦將受騙與查緝之情形多次揭露,被告恣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交付與他人時,即心存幫助不法之故意」 ,法律上有無罪推定論,現實狀況卻是,司法人員辦案,用「 簡單的邏輯道理」,做有罪推定。

  假設被告真的是為了幾個錢甘為幫助犯,被告也不應受程序的折磨,更何況是被告還是被害,都還有待偵查釐清。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司法人員不事先過濾,圖個方便省事,通通傳來偵訊,之所以詐騙集團會用假的傳票嚇得老百姓受騙上當,就是因為小老百姓接到傳票就腿軟,面對「上天掉下來的禮物」,還得放下一切,接受偵訊,折騰當事人受苦受累。

  檢察官就算認定被告是「心存幫助不法之故意」,以幫助犯起訴這個帳戶的擁有人,至少應該查明到底誰是主謀,而不是要 被害人證明自己是被騙,要舉證自己沒犯罪,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犯罪,那幹嘛需要執法人員,人人都成柯南了!刑事訴訟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是指 任何人均無義務證明自己犯罪, 就是要由司法人員詳查反證。檢察官 未善盡法律上查明之責任, 怠惰於追查真正的首謀, 反而讓真正的詐騙集團逍遙法外,享受犯罪所得,進而食髓知味,讓詐騙案件永無終止之日,這到底是保護人民,還是保護罪犯啊!

  而更恐怖的是,檢警的疏忽怠惰,本有賴法官明察秋毫,怎奈 法官判決書中也持相同論調,甚至要求這些被盜用戶頭的人,先賠償匯款者的損失,取得和解,以換取刑事減刑,這跟押人取供又有甚麼差別呢?

  或許在經過去年的葉教授新聞點火之後,她的外甥女有受到較公平的對待也說不定,新聞沒報,我們當然也不知道,但起碼內政部長、警政署長有表示重視,但是如果同樣情形發生在你我身上,我們是 nobody ,會不會有人聞聲救苦?會不會有人捍衛正義?

  其實我相信沒有人想把事情做壞,只是擁有權力後的便宜行事,讓擁有權力者慢慢忘了他的權力來源以及權力背後的目的,加上疏於自省,忘了現在是民主時代,忘了這是個以民為主的時代。既然忘了,我們就要提醒、提醒再提醒,關心、關心再關心,不適當的法令就要修改,不對的程序就要調整,不當的執法心態就要改變,因為這不是別人家的事,這是我們大家的事。 冷漠和怕麻煩,總讓我們少說了幾句話、少伸出了那隻手,而且像傳染病一樣,所以縱容出這樣的體制。當有一天,我們被自己縱容的所反噬,那真是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誠如二次大戰時,一位德國牧師 Martin Niemoeller 的 反納粹懺悔文所言 :

「當納粹對付共產黨,我不發一言;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當他們對付社會民主黨,我不發一語;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黨員。
當他們對付工會,我沒有抗議;因為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對付猶太人,我沒有反對;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對付我,已無人能為我仗義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