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元談尊重

台中縣新社高中 退休教師 陳亭君
  許多事情本來是一件小事,可以小題大做,也可從寬認定,端看處事者的用心和態度了。法律上有所謂「從新從寬」、「無罪推定」的主張,公務人員若都能認真思考這些問題,並以尊重和便民服務的心態認真思考並執行之,不但可彰顯行政效率亦可將民怨降到最低。

  就以台中市的停車收費流程來說吧。台中市路邊收費停車費用,每次開出計時計費通知單,其繳費期限為一個月(可在便利商店繳交),超過一個月則必須親自到台中市自由路交通處停車管理科去繳納,逾期則以掛號通知繳交罰款(掛號費自然是由當事人負擔),個人是經常使用停車格的外地人,總是將繳費通知單集到一定數量以後,再到便利商店去繳納,偶而會有一兩張因未注意以致過期的狀況發生,那依規定就要到台中市自由路交通處停車管理科去繳納,此者應該是個人未注意而造成的不便,也就認了。有一次接到一張逾期罰款通知,於是親自開車到停車管理科去繳納,經過多日後再到便利商店去繳交新的停車通知單,便利商店於收完停車費時方才發現有一張通知單已經過期,依規定無法在該處繳交,既然這樣個人即請其退還已繳交的費用,唯便利商店表示因為已列入收據中無法退還,後來赫然發現此一過期的通知單,即是日前在停車管理科被罰的那一筆。如此一來這筆停車費就變成重複繳交且已被罰了。於是我再度前往交通管理科告知上情,請求退還重複收取的費用,由於尚保留收費收據,交通管理科的電腦一查便知曉,該承辦人員告訴我 依照流程要先填一張申請退費的表格,經核可之後會以書函通知本人前去領取重複收取的新台幣60元整(罰款和掛號費則無法退款),我心想:不過是60元,而且已確認無誤,需要如此大費周章嗎?但礙於規定,只好照做。後來約莫經過兩週之後接獲退費通知,由於前往領取時,忘記攜帶身分證、印章,只好改天再跑一趟停車管理科,為了區區60元,行政部門需耗費層層審核的人力,還有書信物力,而我三趟來回,時間不說,油錢早已遠遠超過60元。

  其實60元事小,我會如此不嫌麻煩一趟又一趟的跑,主要是想瞭解這個流程,想知道我沒繳停車費要被罰,如果政府多收呢,會如何處理?這件事讓我發現:小老百姓有疏失,總以故犯推定,為了防弊,政府機關有各種條文法令加以懲處,犯錯的人要負完全的責任,但是行政單位若是有錯,很多時候卻是不了了之,有誰負責呢?以停車費來說,20元未繳都會被罰,有時候是遺失有時候是根本沒發現就已被風吹走,反正已經開出,車主就要負責,另一方面來說,現在電腦作業如此方便,款項多出來應該可以發現吧?若是發現重複收款,是否主動退費?其實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不難,為此特別上網瞭解此事,發現台北市或高雄市都有電信局或金融機構自動代繳交的機制,可免停車者因故被罰,也可節省催繳及處罰的各項公帑。而台中市卻沒有這項服務,而承辦人員或當事人都一目了然的事實,卻讓一個守法的民眾要花費數倍的時間和精神來爭取,其中所欠缺的應該就是將心比心的尊重態度吧。

  馬總統曾經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公務人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麼回事」,其實法令、法規的制定,本來就是為了服務人民,保障人民的權益,制定的時候應該要合情、合理、合法。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也曾經提出來:有關人民權益的事,公務員一定要有同理心。若是在公平正義合理的前提下,我相信人民都是願意守法的,政府單位無論是立法或是行政都應該以民為本,公務員在處理百姓生活與權益相關的業務時,如果能夠抱持服務百姓的心來工作,一定會設身處地為人民著想,許多官僚作風也就不存在了,而民眾也能守法守規,社會自然安定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