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配套措施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精神

台北市議員 陳玉梅

  過去四年共累計有四十四名定讞的死刑犯未執行,引發各界的質疑和討論。王清峰部長更宣示拒絕執行死刑,引發被害家屬的反彈抗議,不得不黯然下台。死刑的執行與否,讓台灣陷入是否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難窘境。只是,目前高達八成民意反對廢除死刑,短時間內立法院不可能通過刑法廢除死刑的修正案,故累積越多的死刑犯未執行,只會讓民眾越反對死刑廢除,不僅傷害司法的威信,讓台灣更無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精神的可能。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生命權規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人的生命。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雖然廢除死刑為第六條的目標和宗旨,但並沒有否定未廢除死刑國家執行死刑的權力,仍有「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文字。故在國內法律仍有死刑規定時,法務部的責任應是檢視每個死刑犯是否符合「最嚴重的罪行」的規定,如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案,因有爭議,停止死刑執行,國人尚能接受。如今民眾法律感情不能接受所有死刑的停止執行,且法律也無緩死之配套規範,貿然拒絕執行死刑,以博取「未執行死刑國家」的虛名,只會讓民意反彈,讓反對廢除死刑的支持度提高而已。

   根據法務部及媒體的民意調查,有高達八成民意不贊成廢除死刑,只有一成民意支持。但是若有「以終身監禁不假釋」的配套措施,雖然廢除死刑的支持度仍未過半,但支持比例有顯著上升,顯見這個議題不是不能討論,但必須分階段處理。故廢除死刑政策或許可列為長遠目標,但提出廢除死刑的刑法修正案,短期內絕對不是法務部第一要務。現階段法務部應積極推動的工作,第一、檢視現行死刑的罪名,是否符合「最嚴重的罪行」之精神;第二、檢視假釋門檻的合理性,讓重大犯罪者不可輕易假釋;第三、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主刑種類。倘這些配合措施完備下,法官亦能以終身監禁之宣判取代死刑,逐步縮減死刑的執行數,這才是民眾可接受的作法。

   法律的訂定,必須要符合民眾的感情,在民眾觀念仍存在「殺人償命」的階段時,倡言廢除刑法上的死刑規定,只會激發民怨。在台灣刑法存有死刑規定,相對於其他國家已經是「嚴刑峻法」的野蠻國家,但從民意調查來看,台灣民眾仍覺得刑罰過輕,希望「亂世用重典」,修法提高刑責。故現階段提出廢除死刑,根本無法凝聚共識,即使行政院提案,立法院也通過不了。

   目前南韓也正進行刑法的修正,死刑存廢問題也是一個重要議題。事實上,南韓自1997年後便未執行死刑,被國際間列為「實質上廢除死刑的國家」。但南韓的民調也是有83.1%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因此,南韓這次刑法修正仍保留了死刑規定。故從南韓的經驗看來,即使受到國際壓力,不執行死刑,但是要對於國人的情感不得不考量,也不敢貿然提出廢除死刑。放眼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權衡得失,若要將全面廢除死刑,國人的「法律感情」必定難以接受。因此,在刑事法制的設計上,「死刑」寧可備而不用,不可廢除,但推動法官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宣判,取代死刑判決,台灣才能真正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