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例談司法人權

前長虹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陳世賢
  最近各大報談得沸沸揚揚的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當庭怒指法官違憲,離席抗議事件。就我國司法制度而言,賦予檢察官之權利似乎太大了,案件在他手上似乎可以無限上綱,難以剎車。以致和艦案已二審無罪定讞後,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提起上訴,試圖以綁住背信罪,再度上訴三審。

  和艦案自建案起訴至今已纏訟五年,聯電老董曹興誠已被剝皮多層,若為一般平民百姓,左不知法律、右不懂法律,應已剩老骨一推。曹董為本案多次登報澄清,也多次透過媒體重砲回批,本次當庭離席旨在痛批「檢察官違法濫權」。

  被控背信罪的部分,曹董說「依據刑事訴訟法376條第5款規定『刑法第320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方違法上訴,法院竟然發回更審,真是豈有此理!」

※司法人權何在?

  為避免被告遭受司法單位惡意的連續纏訟,政府在95年7月1日廢止刑法的「牽連犯」條款。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提起上訴,試圖以綁住背信罪,真是毫無道理。「檢察官說是因為『案起』於95年廢止之前,照理仍可適用舊法,更是完全邏輯不通」,是為去除司法制度之瑕疵,才廢止可能侵害人權之舊法,怎麼可以再從灰燼裡挖出舊法之道理?更不用說「案起」和「起訴」之時差了。※又是司法人權何在?

  曹董形容,我國司法檢察體系已到了脫序失節的地步。他回憶出庭時; 法官問檢察官:「被告犯了什麼罪?」 檢察官竟然回答說:「不知道。」 問及相關卷證資料,檢察官表示:「要回去問新竹地檢署」; 問及「一審已做了鑑定,二審為何要求再鑑定?」 檢察官回答:「因為新竹地檢署表示,一審鑑定『不符合我們需要』」。 法官最後怒而回問檢察官,一無所知如何辦案? 檢察官妙答:「誰知道我倒楣抽到這個案子。」 舉座一片譁然竊笑。

※仍是司法人權在哪裡?

  台灣司法制度藏污腐化,三審制度之冗慢與不切實際,曹董形容「愈審愈糊塗,使許多不幸的無辜被告,被攪進臭亂的『司法攪肉機』無端惹得家破人亡,死去活來」。刑事案件不斷更審,耗費許多人之財力時間,主要原因就在於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而造成檢察官草率起訴的重要原因,就在於法院的三審制度太過冗長,耗費民力。(以上資料摘自 新新聞 2010-4-7 第1205期)

  天賦人權已呼喊多年,但時至今日不論在何時、不論在何地,總是仍在呼喊人權,否則不會有本次之活動。大家憫心自問,問題之形成是否總之在人?它(司法人權)自己不會自成為問題,一切乃在人之制定、人之執行。自販賣黑奴問題到今日本題之司法人權問題,一切皆諸在人,在謀私慾、在謀權慾、在謀錢慾等之偏差。個人以為放諸四海皆空,不以個人謀利、私慾為前提,將個人私慾、謀利拋之於度外,將國家正義豎為前衛,則可捍衛司法天平。

  司法是捍衛正義的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體制與檢察官辦案素質不能提升,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司法名言:「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司法機關的一個決定,對於一般百姓的人生均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希望司法人員能夠以最慎重的態度來執法、用法,企盼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使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