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有效的辯護

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志忠

  刑事被告在判決有罪確定前,在法律上是無罪的,這個原則,我們稱做「無罪推定原則」。為了保障被告不要受到法官偏見、歧視、直覺、好惡等等無價值的觀念或態度所影響,我們要求法官要時時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心裡,除非在審判的最後,依據證據所呈現之事實,已使得法官毫無合理懷疑的空間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外,任何被告,不論其身分、地位、種族、性別、學歷、經歷、職業、膚色、容貌、體態…在法官面前都是無罪的,沒有例外。

  被告被推定無罪,法院願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之後呢?被告因而就會得到公平的審判嗎?如果我們輕易相信公平審判即可實現,那就太天真了。在一場刑事審判的天平上,代表國家追訴被告的檢察官(即公訴人),他(們)擁有強制處分權、專業的法學知識、指揮警察及調查員的權力,一般被告擁有什麼對抗的權力或能力,而能維持天平的均衡呢?這天平在制度的設計上是傾斜的,我們基於「人性尊嚴」及「人權保障」的理念,實在有必要調整傾斜的天平。

  那我們要給被告什麼呢?被告在審判上之對抗能力既有不足,那麼,我們就給他(她)能力吧!給他一個足以對抗公訴人的人,無疑是最恰當的做法,因為打一場仗、一場公平的仗,武器不平等是不可能進行的。那個補被告能力不足的人就是辯護人,這正是被告享有辯護人依賴權的核心概念。

  被告有了辯護人,之後呢?就會有公平的審判了嗎?我們還是不可以太天真!以下舉出2009年3月15日出版的「法治時報」所報導的一個案例,供各位參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底判決一件被告連清泉殺人案,承審法官發現,本案被告連清泉真是個有夠倒楣的可憐蟲!這是件精神病罪犯由怠惰律師辯護,再由烏龍法官審判的罕見烏龍案!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近午時分,連清泉因幻聽精神病發,持掃刀闖進苗栗地院附近一家麵店,以客語向店主黎才源說:「大地精華指示,向你要挑戰公文書,拿來!拿來!」黎才源並非客家人,根本「莫宰羊」連清泉在說些什麼。「雞同鴨講」的結果,是連清泉持掃刀猛刺黎才源致傷重倒地(送醫不治)。黎妻黃桂蓮趁機搶過掃刀,連清泉雖對黃婦拳打腳踹,仍無法取回掃刀。後來,因黃婦高呼「救命!」,連清泉乃逃逸離去。當何文輝、劉興棟兩警員圍捕,連清泉揮動開山刀抗拒(兩人均未受傷),警方連開十多槍射擊,才制伏連清泉。可是,台中高分院審判長王增瑜、受命法官廖柏基審判本案,卻因律師龔正文的怠惰,致使連清泉的辯護形式化,有等於沒有!審判中,連清泉強調,他並無殺害黃桂蓮、劉興棟及何文輝的犯意。可是!龔正文律師在審判過程中,僅在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的準備程序庭,呈上「一面十行」的刑事準備書狀,泛稱「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及無證據請求調查」,人雖到庭,卻絲毫未盡到辯護義務,對連清泉否認殺人犯意,也未置一詞。同年七月四日的審判庭,龔正文的辯護,據審判筆錄記載,只有:「…辯護如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刑事準備書狀所載,並稱:請求依法判決即可。」最高法院認為,龔正文律師此種辯護情形,只是人到庭而已,有辯等於沒有辯!台中高院逕予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予撤銷,發回更審。其實,本案審判之離譜、烏龍,不僅在於律師的離奇怠惰與法官的漠視被告辯護防禦權,也在於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更不符合邏輯。依據審判長王增瑜認定的事實,被告連清泉與黃桂蓮之間,僅止於爭奪掃刀,連清泉奪不回掃刀,雖曾毆打黃婦,但並無持刀揮砍之舉動,豈可認定連清泉殺害黃婦未遂?可是,王增瑜竟認定,連清泉在刺殺黎才源之後,又連殺黃桂蓮未遂,依連續殺人罪,將犯案時陷於精神耗弱的連清泉重判無期徒刑。唉!本案死者黎才源無端遇害,固然可憐,但被告連清泉在審判過程中無法獲得實質的辯護,也無法獲得公平審判,難道不可憐嗎?

  上開報導之案例說明執業律師在審判上的誤失、疏忽、散漫,已讓他的當事人─被告陷於險境。個案中的辯護律師是做了一個「無效的辯護」,我認為這樣的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他的誤失、疏忽、散漫已可做為懲戒的事由。我很遺憾個案中的律師竟如此地不負責任。走筆至此,讀者應可得知,在制度上讓刑事被告擁有一個律師為其辯護,尚有不足,更重要的是,這位律師必須為他的當事人從事「實質有效的辯護」。我願以本文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