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身處地為民想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興高爾夫俱樂部協理 周家儒

  最近聽到一件事,讓人對司法案件處理,在情、理、法順序上有些暇疵之處,這是朋友遭遇到的事情,但願不會再有類似狀況再發生。

  事情來由是這樣的,約20多年前朋友購買一間五樓公寓的頂樓,有加蓋鐵皮違建,這些年來借給弟弟居住,去年才以法律途徑取回房屋重新整理,因頂樓鐵皮違建部份年久失修,早已破爛不堪使用,逐僱工更換屋頂鐵皮,未料不久即接到建築管理處預拆通知單,通知應自行拆除改善完畢,朋友立即將違建部份拆除,並通知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已拆除完畢並結案。

  朋友今年接到法院起訴書,以違反建築管理法遭起訴,才知道朋友的弟弟在之前就已加蓋違建遭拆除在案,因房屋登記在朋友名下,所以算累犯遭起訴,到了地方法院說明前項違建非朋友所為,並提出法院判決書證明這20年來是朋友弟弟居住,誰知檢察官連看都不看,只說房屋登記在朋友名下,就是朋友所為並說你認不認罪,如不認罪就重判,承認的話就輕判,在屈於壓力之下,她祇得認罪,果然判下來拘役30天緩刑2年,算是輕判,朋友無奈接受。

  但本人認為法院是裁判是非,有理無理的地方,不能因檢察官為求結案方便,不聽人民心中的冤屈,以致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可見司法人員之素質有待提升,應以法為規,以民為本,才是全民之福啊!
以上是朋友親身經歷,個人對司法不公的小小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