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在台灣的實施與檢討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許育典

  事實上,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除了新聞媒體的畫面不斷重播,加深我們的印象外,也不禁讓我們反省,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從這些加害人的動機來看,他們並未真正瞭解如何去尊重與對待他人,也就是未能真正認識基本人權的意涵。而社會大眾對此的反應是,直接對加害人處以重刑,而且越重越好,但縱使加害人罪大惡極,就不該享有基本人權嗎?這種心態,除了未審先判外,更顯示我們的一般民眾對於基本人權的漠視。台灣雖號稱民主社會,但是整體環境仍是意識型態的對立,以權力而非權利為考量,各自擷取有利於自己的價值觀來解釋基本人權,基本人權雖為防止他人侵害的盾,卻也成為攻擊他人的矛。這也顯示了我們對於基本人權需要有正確的認識,而最好的方式就是透過教育。

   就此,對應至教育,即所謂「人權教育」。簡單來說,人權教育正是以保障基本人權為主要目標。因此,在一個以民為本的國家,則人權教育才有實施的空間。其實,學生能否擁有權利過去一直存在著爭議,這是因為過去台灣強調的是:順民文化,在此文化下,學生的權利不是重點,如何透過教育養成學生「效忠」國家才是重點。如此一來,教導學生明白自身權利的人權教育,並不見容於過去的教育體系。但是,人是國家的目的,國家是為了人而存在,並非是人為了國家而存在。因此,基本人權寫在憲法最前頭,成為明白揭示憲法靈魂的立憲之道,既然教育是型塑台灣法律文化的方式,則對學生施以人權教育便是實踐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途徑之一。

   具體來說,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透過課程的規劃與實施,積極教導學生理解基本人權的理念,藉此來建立尊重的價值觀,明白保障基本人權對個人自我實現的重要性。所以,協助學生發展並認識自己的基本人權,及認識他人的基本人權,進而透過課程的參與,來達到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對國中小學學生而言,人權教育在國民教育階段最重要的,即是讓學生能夠瞭解其所享有的基本人權,以及如何對抗來自於國家或學校的侵害。因此,在人權教育的實施方面,必須透過簡單、明瞭的方式,經由與學生生活經驗的聯結(例如:體罰的違法性),讓學生瞭解與其切身相關的各項基本人權。

   不可否認地,人權教育在學校的課程上往往是比較不受重視的一環,由於台灣長期以來的威權體制,導致對基本人權的體認與實踐,遠不及西方民主國家。加上教師對於基本人權觀念的陌生,顯示人權教育在學校課程中,長期以來屬於沙漠區。舉例來說,國中小校園中,仍存在著違反基本人權的校規、存在著違反基本人權的能力分班、存在著內容偏差的人權教育課程、存在著違反基本人權的教師管教、存在著違反基本人權的霸凌現象……等等。

   其中,教師基本人權素養的不足,一直是人權教育的致命傷。由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為現代公民所應具備的知能,所以必須從小開始培養學生的基本人權意識與基本人權知識。而且,人權教育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是採取融入教學領域的方式實施。因此,如何使教師具有將人權教育融入七大學習領域的能力,將是台灣師資培育未來面臨的重要考驗。唯有教師本身具有基本人權素養,則其才可能透過身教、言教使學生從小培養基本人權的概念,進一步使人權的想法在學生心中生根,久而久之,台灣才有可能成為一個「真正」的人權國家。

   整體而言,台灣受傳統儒家文化與近百年威權統治影響,欠缺真正的個人主義精神,雖民主化也促成對個人權利的重視,但民眾缺少尊重他人權益的意識,相對造成犯罪率的急遽攀升。此時,法治國家理想出現裂痕,應透過人權教育加以彌補,而非再以順民教育,以大量法律條文壓制人民生活。也就是說,法治國重視國家權力的合法行使,順民教育無法使人民真心知法守法,且會導致公權力失去監督,流於恣意而濫用。因此,加強人權教育與法治基礎概觀念的傳授,使人權教育回歸法治國的內涵,才能建立台灣成為人權、法治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