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死刑犯的衝突與矛盾

國泰人壽業務員 吳婷婷

  臺灣的制度異於其它國家,是以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的五權分立,目的是在於維護司法的公平性,不受其它因素所影響。然而近年來台灣的司法制度有逐漸染色及其它因素的因訴下,司法逐漸不太能使人信服它的公正,這對於法治國家的台灣來說,有些諷刺。天賦人權,法律之前,人人皆而平等,這都是說明講究人權。  

  講到人權不得不討論,近日來新聞不斷報導及討論廢除死刑的相關報導,身邊的朋友及同事也不免對於廢除死刑這問題上多方討論。從支持廢除死刑團體而言,他們是站在人權的立場上,去為那些死刑犯爭取他們的權利,並認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方式是無法挽回什麼,認為該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來救贖自己曾經所犯的過錯。個人拙見也是認為犯錯的人的確該給機會讓他們重新的機會,然而個人覺得犯錯是每個人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會有的,但是犯錯是犯上一條人命的錯,這就該需要好好的考量其原因為何。法律不外乎情、理、法,不可單就一面,需要這三面都能兼顧是為最佳。死刑犯之所被判死刑不外乎是身上背負人命,就是對社會有極大的威脅與破壞。

  我們講究人權,所以國家也立法以示維護每個人的權利,我們究竟要為了少數人的人權來犧牲多數人的人權,還是要以多數人的人權來犧牲少數人的人權,這是很難兼顧到的,畢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任何的體制都有其缺陷,無法面面俱到,只求不要有人為的刻意疏失,以危害人民的基本的權利,「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人民的權利不可被其它因素所犧牲,這是在上位者所必須省思的。個人沒有螳臂擋車之想,只能以個人的專業去幫助、貢獻社會,以盡個人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