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是法治社會精神延伸

玉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者 張國峯

  自由時報日前報導一則新聞大意是說,彰化縣一隻象龜失竊,現身30公里外台中縣太平市周姓男子家,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判周某無罪;法官認為,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有保持緘默權利不自白犯行,所以被告身上有贓物,與下手行竊還是有段距離;至於他有無可能觸犯其他犯罪,就要另行由檢察官偵辦。

  不過要是真的有被告非常徹底地行使了緘默權,那麼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者就真的會很傷腦筋囉!自由時報日前就有另外一則新聞報導,因一名女子今年四月在賣場偷了一套內衣褲被逮,她進了警局自偵查程序後,就再也沒有開口說過話,檢方窮盡各種方法查了一個多月,還是無法讓她講一句話,也查不出身分,只好用在被告欄上填入「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創下司法罕例。

  筆者一位女性友人曾經講述了一段她小學一年級時期不堪回首的往事,話說當年她是班長,每次考試大多是班上第一名,人又乖巧,甚得女老師關愛;不料引起班上副班長兼老師寶貝女兒嫉妒,某日她居然使壞,刻意將老師的毛衣剪破一個大洞,然後塞進她(女性友人)課桌抽屜裡栽贓,還向老師舉發,無論女性友人怎麼否認犯行,即使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及犯罪誘因,老師只相信女兒說的,就是不相信她是冤枉的,最後逼得她只好轉學他校,幸好她老爸始終相信她是被冤枉的,否則她的未來可能當時就毀了。

  被告有緘默權利不自白犯行,是先進法治社會「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精神延伸;只有落後野蠻社會才會「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縱放一人」對待自己同胞。被指控偷竊象龜的周某或許是那「縱放一百」的其中之一,而筆者女性友人則是那被「錯殺的一人」。筆者一向嫉惡如仇,周某如果人贓俱獲被逮,那是罪有應得;不然寧可相信他是被冤枉,就像筆者那位女性友人小時候遭遇一樣,應該給予無罪推論。

  筆者執筆至此,忽發奇想,如果至今已經鬧得人心沸騰、爭議紛擾不斷的「扁案」,改由審理「象龜失竊案」的那位法官大人審理,法官大人會不會也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精神,判扁案一干人等無罪推論?到底我們這個國家仍然是「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的先進法治社會?或者已經被執政的馬政府運用政治權力推到「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縱放一人」的落後野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