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的獨立性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陳世敏

  公共電視不是政府電視,不是國營電視,其日常作業應不受政治力的干涉。這是「公共廣播」 (Public broadcasting)這個詞的原始含意之一。這並不是說,公共電視不受監督,作業完全獨立;公共電視的監督工作,是由社會,不是由政府的五院來執行。何況,在此之外,還有一個高高在上的公視法。所以,公視的「獨立性」,從這樣的脈絡來看,向來是一個「準」獨立性問題。

  不過,公視立於政治力的一臂之遙之外,人家對其揮拳咆哮時,雖然鼻子不致中拳受傷,但拳風呼嘯而過,還是可能對公視產生某重程度的嚇阻、警惕作用。公視結構上這樣的「一臂之遙」設計,是公視「獨立性」 (「準」獨立性)的實質內涵,也是執行時的界線。

  接下來以英國 BBC公視結構為例,來說明公視的「獨立性」內涵,就是「一臂之遙」----政治力與公視保持一臂之遙的距離。

  「文化、媒體、體育」部是 BBC 的「業管機關」(不是「主管」機關),負責「信託理事會」(BBC Trust)成員的提名、轉呈BBC遞交給國會的年度報告、轉告國會對BBC的建議。「文化、媒體、體育」部大臣提名信託理事會成員十二人,經女王同意後任命。

  「 BBC信託理事會代表執照費繳納者而工作,它確保BBC提供高品質、有價值的節目給所有英國民眾,保障BBC的獨立性。」

  信託理事會的工作,是監理 BBC的大政方針,並評估BBC執行委員會的表現。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總經理,由信託理會指派,負責執行日常業務。

  每年年終,信託理事會對執行委員會工作表現的評估報告,連同執行委員會本身的工作報告,合釘一冊,由「文化、媒體、體育」部大臣代為轉交國會,聽取國會的意見,然後將國會議員的意見轉達給 BBC的管理階層。BBC的管理階層或執行階層,不需到國會報告或接受質詢;BBC的預算和工作計畫,是向國會報備而非經由國會同意。這樣的設計,使得國會與公視兩者得以保持了「一臂之遙」。這是BBC的「獨立性」來源。

  其他國家的公共電視,對獨立性的設計,不盡相同。日本 NHK經營委員會委員長和NHK會長(執行委員會負責人),需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由上可知,大體而言,一個「理想的」公共電視獨立性,其立法和結構設計是:

一,有一個代表公眾的管理委員會,負責政策制訂,確保公視的獨立性,監督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和節目品質。
二,由管理委員會指派執行委員會執行日常業務。
三,有「業管」機關,沒有主管機關。
四,國會的監督,是間接的:公視問責的對象,是公眾(包括代表了公眾的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民間監督團體),不是政府,因為公共電視不是政府電視。

  循上述理念,台灣公共電視的「獨立性」問題,我個人覺得在於:

一,董事會的組成,代表性不是問題;董事會除董事長一人外,全部是兼任的外聘獨立董事,既未參與決策,也無權督導執行階層的工作,更無力保障公視的獨立性。目前的董事會,實質上只是「諮詢委員會」。如何使董事會名副其實、權責相符、成為問責對象,應是修法重點。
二,以總經理一人代表整個執行階層,缺乏一個向董事會負責的明確的執行委員會。
三,新聞局過去大致扮演了合宜的「業管」角色。(新聞局將裁撤。)
四,國會及其他政府機構直接干預公視業務,公視高層需赴國會接受立委質詢這兩者,是公視維持「獨立性」的大忌。

  基於以上的討論,我對公視修法有幾點建議:

一,指定文化部為公視的「業管」機構,作為公視與國會、政府各單位的溝通橋樑。公視的管理階層不需直接面對政治力。
二,公視的在行政體系中的角色,是「獨立機關」。
三,訂定公視董事會為公視的管理單位,總經理團隊為執行單位。
四,強化董事會組織,董事需專任,半數以上為專業傳媒人士。董事由文化部提名,向國會報備後任命之。
五,公視董事會應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聽取各方意見。董事會的管理監督報告,應透過業管機關向國會報備。國會的意見,應透過業管機關向公視董事會表達。

** 轉載自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