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呈給林榮三家族2010年母親節「整肅門風」的賀禮

實踐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張火木

公審緣起

   500多天來,原告(買方)張火木副教授先後13次給您及家族代表寄出懇求信函,包括:透過博物館7樓鄰居海基金會江董事長、自由時報吳阿民社長、林鴻邦董事長、聯邦銀行林鴻聯董事長、您監察院數位老同事,以及您最信任的林榮三慈善文化基金會執行長蔡素芬名作家(現兼任自由時報副刊主編),均得不到任何善意的回應。直至今年清明節4月3日,上完父母墳頭後,才赫然發現,您三公子之所以膽敢如此「目無法紀」,以慣性手段強奪消費者財產,完全肇因於您老人家的包庇與護短,為讓社會公理正義,能早日得到「昭雪」與「平反」,不得不斷然採取「苦行僧街頭散發傳單」方式,請求台灣2200餘萬同胞,一起來擔任輿論審判台灣第五富豪「整肅家聲」之仁人志士,以及「使壞家族會有報應」之最佳歷史見證人。針對本控訴內容,歡迎林氏家族繼續假扣押我其他名下財產,以增加您們「不義之財」的來源。以下謹摘述預期180天內,2位公訴案承辦檢察官(他字號、偵字號)與台北地院法官,應該要提問(告)的五項涉嫌詐欺與業務侵佔罪之事證如下:

1. 請說明原告(買方)與被告(賣方)之身份及告訴案原由

  買方現任實踐大學副教授張火木(Y100***543),72年法務部調查局乙等特考及格集結家族8位成年上班族及4500萬現金,於96年3月8日起,在2年間,一共向賣方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F120***190)及特助(業務代理人)蔡孝宜經理與客服部吳明清等,購買3間預售屋及2間準成屋,5戶合約金額約近1.3億元(大直博物館3戶3888+3700+3450+汐止捷運喜來登880+汐止長堤900萬元,均不含交屋3%找補之金額與代收款約300萬元),其中博物館C3-2樓49.49坪,於98年1月9日被賣方片面以公司之存證信函,沒收20%自備款778萬元及過戶中之產權權利。賣方所持理由是依據「雙方買賣預售屋合約條款」中領取使用執照30天後,買方張火木等未在合約期限繳清第六期(即80%之銀行貸款金額3110萬元),賣方認為其指定貸款台北富邦銀行於97年12月16日,曾口頭婉拒買方貸款申請案,公司因此有權依據合約條款,沒入買方全部款項,其中包括:43萬元之代收款項與3.5萬元工程變更款。

  至於其他四個履約案,買方均如期履約(或中途換約將產權轉移給接手者),除3%找補坪數外,並沒有發生重大爭議。天老爺,台灣竟然有如此的公司,在一個瓏山林大直博物館150戶的建案中,一度傳出13戶被沒收自備款,其金額高達1.3億元,目前確知有8戶,均被公司採用上述手法強制沒收,其中3戶採民事訴訟,一審買方都被豬腦袋的民事庭法官判輸,其中陳姓藥師因母喪,不克於30日內辦理貸款,也及時向公司報備,仍被判只能取回900萬自備款三成約300萬元。瓏山林林鴻堯董事長於清明節當天,在「蘋果日報」大幅刊登,每坪120萬元以上之博物館二期、三期建案,即將隆重推出。林鴻堯董事長您整整小我11歲,昔日我取得法務部調查局乙等特考及格時您才17歲,如果您「幼承庭訓」的法律常識,至今仍然停留在17歲,我願意原諒您的「無知之過」。然而,您慈愛加慈祥的父親,在取得輔仁大學榮譽博士學位時,您已40餘歲,而且至少經歷過1萬筆房屋與土地產權移轉經驗,身為大學通識教師,要特別問針對「食髓知味」的成語,是否是令父加尊翁「幼承庭訓」的重要功課。

2. 請買方說明提告理由與發現賣方拒繳土地增值稅之事實經過:

  其間買方在98年4月20日,接到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註銷納稅義務人林鴻堯之土地增值稅公函(開徵日期98年1月1日至30日),才赫然發現98年2月2日,買方已如期由公司指定之李林國際代書事務所繳納5萬餘元契稅,而林鴻堯及其業務執行主管,竟然以全程拒繳土地增值稅的手段,既不承認98年1月17日元大銀行(該公司會計業務陳麗秋介紹)2400萬(十天之內核定)核貸憑證,亦不接受98年2月23日買方於1月8日報備申貸彰化銀行大直分行3008萬元之核貸憑證,而且斷然於2月26日,片面取消與代書事務所之委任關係,拒絕讓李忠憲所長進行雙方產權抵押設定程序,同時強行取走應由李所長親手交還給買方收執之買賣契約申報書與稅單,已達到蓄意違約之違法行為。

   其間買方以博物館住戶兼委員身份,平均每月一封懇求信,祈求林榮三家族長輩(二位兄長)能影響其沒收主張及同意買方辦理產權過戶,均遭到嚴拒或不理會。因此,買方張火木於98年12月7日正,式向賣方林鴻堯及其業務代理人蔡孝宜、吳明清等三位,提出業務侵占與詐欺之告訴,如果買方公訴不成立,對等刑責是1年以上及5年以下徒刑。(e化案號:P0981246N20R5R)

3. 請買方說明賣方98年1月9日存證信函主張沒收全部款項之不適法性與違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條款」:

  被告(賣方)無視原告(買方)於97年11月17日,已完成公司指定銀行之對保作業程序,不僅買方依據賣方要求由三位買受人簽據新台幣3110萬商業本票繳,並由公司收執至今。全部代收款含6個月管理費、契稅、代書費及3000元銀行貸款手續費均一次繳清,依據公司通知客戶對保函,買方已順利取得80%銀行貸款程序資格,已不受預售屋第六期須繳清尾款之日期限制。至於核貸日期與金額數,均屬於核貸行庫的權責,賣方實無任何正當理由可以不接受買方補件或自行洽辦其他行庫。公司採取如此急躁方式,沒收客戶權益之居心與手法,實無基本商業誠信可言。然而中華民國所屬之民事庭法官竟然會有上述法律見解:「只採納雙方預售屋買賣契約片面條款,卻完全忽略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中,有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內容與精神(貸款及交屋期限為六個月),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根本是助紂為虐的惡行。」

4. 請賣方說明客服部吳明清主任寄給買方存證信函之決策流程:

  該張存證信函,不僅正式蓋上公司大小章,而且註明有任何疑義可洽客服部吳明清主任,原告曾數度(因收到三次存證信函)提出:「如果買方如期於98年1月9日當天,以即期支票支付80%尾款3110萬元,公司當天是否能提供更名後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狀之保證。」客服部人員回答說,權狀需要代書完成產權轉移作業程序,要等通知交屋及繳清找補金額65萬元後,才能交給客戶。買方因此質疑說,如果公司收了尾款後,不讓代書進行典權轉移怎麼辦,客服部小姐說:「張教授您這是污辱我們公司負責人的人格,我們可以告你毀損公司名譽。」

  吳明清主任難道您忘掉98年1月9日,是土地增值稅開徵日的第九天,距離李忠憲所長(手機0932131613)幫買賣雙方簽定須交由政府核定之房屋與土地產權轉移契約書與兩種稅單申報書日期(97年12月16日)也才第25日。最讓消費者無法諒解的是,難道您沒有察覺買方申貸案尚在補件以及重啟審核中。98年1月7日,貴公司資深會計陳麗秋小姐,另外介紹元大蘆洲分行接手申貸案,您難道事前事後都不知情,因此買方才敢於1月9日,自台北富邦銀行撤案。此外,為何貴公司是在沒有繳納土地增值稅條件下,就冒然宣稱沒收買方全部權益,至今已達500餘天,無論買方如何抗議爭取,公司一概不承認自己作為的不適法處。其後,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召開兩次協調會,貴公司委任律師張毓桓均拒絕回應上述關鍵性問題。

5. 請買方說明賣方湮滅犯罪證據之詳細過程:

  98年12月9日,買方故意依據客服部通知前往公司,申請領回5%自備款194萬元(內政部定型化規定違約比率),在完成申領手續時買方故意要求在違約同意書,要求但書違約認定條件,應由承審法院法官認定時,賣方委任律師張毓桓竟然當場拒支付該張支票給買方。99年4月3日,買方無意間發現賣方將買方C3-2樓以每坪116.5萬元單價,總價高達6110萬元,由銷售龍姓小姐對外公開銷,相距買方3年前合約價款,暴利高達2222萬元,至此,完全彰顯賣方蓄意拒絕過戶之暴利動機與粗暴行為。99年4月9日,買方以公函向兩位承審檢察官檢舉被告(賣方)湮滅犯罪證據,包括:應由代書在被解除委任關係時,應立即交還給買方之土地產權轉移契約書正本與稅捐申請書(已先從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到影本與收據聯A000409-410)及身分證影本三只印鑑以及3110萬元商業本票,均被拒絕及回應相關理由迄今。

人格結局

  買方張火木公訴案提告之筆錄,是由大直派出所警員指導報案格式,並花了3小時才繕打完的筆錄,和移送我至中山分局居留的所民權派出所警員,均不約而同評論說:「我是小蝦米鬥大財團。」從居留所載我回大直實踐大學的計程車司機短短12分鐘就說:「惡人自有惡報,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中山分局辜姓刑警數度要求我要以存證信函,要求貴公司提供上述相關卷證,均被您嚴拒於門外。

  總之,買方張火木自提告公訴案後,數度以新聞稿加記者會方式,上演跳樓與自焚刑事報備案,前後向總統府、監察院等18個政府機構,陳情抗議林鴻堯「目無法紀」強奪消費者財產之事實經過,除了讓任職單位收到「要求以教師法約束教師言行之律師函」,還被不在抗議現場的蔡孝宜經理,提告公共危險案(已獲得黃立維檢察官不起訴)外,只落得「蘋果日報」引用公司御用律師錯誤數據:「貪心大學教授年薪200萬,買博物館3戶1.2億,被斷頭800萬」之誤導性新聞標題。加上個人名下二間房屋與全部銀行帳戶及甲存支票,全都被賣方委任律師張毓桓以損毀公司權益之民事訴訟案由,以提存法院足額擔保金,強行假扣押迄今,承審民事庭法官1月6日收到訴狀,迄今已達180餘天,都尚未開庭審理(98年度司裁全字第785號)。各位親愛的同胞,如果 您還相信台灣的司法體系會有「遲來的正義」,就請您拭目以待,台灣第五富豪家族中林鴻堯之人格下場,幫我見證「天理昭彰」與「報應不爽」的上天真理。

檢附:告訴人張火木從事近30年社會服務簡歷,以供各界(同仁)查證

從1979年至2010年間先後擔任:

1.實踐大學博雅學部文化史專任副教授(1995年迄今)主筆前後四期實踐(專校)大學校史特刊》等。

2.品格教育推展行動聯盟教育委員,2008年2月,〈我們都活在品格教育自律與他律的弔詭中〉,收錄於品盟出版《2008品格》,《以品格迎向未來》275-280頁。

3.金門縣文史工作協會創會理事長,2009年10月,出版《戰地軍魂---金門將軍錄》、《古寧頭戰役60週年紀念專輯》2007年撰述《續修金門縣志》《續修台北市志》大眾文化篇、人物篇等。

4.監察院報導文學計畫撰述作家,2007年12月,出版《先行的啼聲-小三通新絲路》台北:商周出版。

5.主編《謝前副總統東閔全集》國史館出版,2006年11月,〈臺籍青年與抗日戰爭之研究-以謝東閔先生的事蹟為例(1908-2001年)〉,《國父紀念館館刊》。2001年12月,〈謝東閔擬傳〉,《中國民國史稿國史擬傳》,國史館。

6.擔任中華民國青芯志工服務協會理事長,曾三度榮獲1996、2002、2006年度全國推行社會教育有功人員表揚。出版教育部獎助《青少年休閒生活指導手冊》3版,青輔會獎助《青年志工服務工作手冊》5版,內政部獎助《老人自我照顧實用手冊》2版等公益叢書,達50餘種8萬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