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檢視氣候變遷調適過程中原住民族保存文化之權利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范建得/徐小涵

壹、 前言
  因全球氣候劇烈變遷,直接或間接地造成許多重大災害,而原住民往往是首批氣候變遷之受害者。例如美國及加拿大原住民向中美洲人權委員會提起告訴,主張美國氣候變遷政策侵害他們的權利。 另外,2009年8月於我國發生的八八水災,莫拉克颱風帶來創紀錄的雨勢,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的生命財產,撤離人數高達24,950人, 而且本次災民大多皆為原住民, 原住民族世代的文化、歷史根源皆在原災區而遭毀損,再加上政府依緊急命令或「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強制原住民遷居,雖然給予永久屋,卻難以延續原住民族之文化生命。
當重大天災的發生已經不再是偶爾出現,而有常態性之趨勢時,政府該如何「調適」原住民生存權與文化保存權利之衝突,以調整政策來保障憲法賦予原住民族之基本人權,將為本文探究之核心。

貳、 原住民議題之處理
  我國原住民族約有49萬人,佔總人口數的2%, 為我國少數族群。歷經多年的污名、歧視及漢化等辛酸血淚,終於在民國81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以正名及保障原住民族在憲法上之基本人權,其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另於民國94年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以落實憲法照顧少數民族之政策。

  早期就原住民土地權之爭議,民國77年8月25日,來自全省近兩千名的原住民族,為爭取土地權,遊行於台北街頭,高喊「為求生存、還我土地」,是第一次「台灣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經過一年,原住民再次為爭取其土地權走上街頭,為第二次「還我土地運動」。事隔四年,原住民以「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為口號第三次走上街頭。 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依法劃設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使用,惟至今法令上仍有諸多未臻完備及爭議之處,仍不斷發生原住民多次訴求還我土地運動及平權會抗爭等事件。

  另外,外國人權團體ETC於今年(2010年)三月舉發我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未經原住民同意,在去年將原住民痛風基因之研究發現向美國申請專利,違反研究倫理,竊佔基因產權。然而,研究團隊召集人表示,抽血調查是經過原住民同意,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准許學術研究用途,但並沒規範專利權,因而並無違法情事。 在輿論的壓力之下,近期國衛院已向美國專利局撤銷專利申請案。

  綜觀看來,於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後,我國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保障仍有許多改進之空間,箇中原因,在於許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子法尚未擬定,因而無法真正具體落實原住民族之基本人權,國內亦有立委呼籲推動原住民族相關法案之通過。

參、 調適(adaptation)之策略
一、 原住民之差異
  原住民為少數族群,長期受到漢人不平等對待,尤其大多居住在山區或沿海。根據統計,原住民族的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衛生環境及經濟能力等皆較一般國民來得弱勢,亦欠缺全球氣候劇烈變遷的資訊,因而更欠缺防範的措施與概念。當面臨重大天災而導致生命財產受威脅時,幾乎難以支付重建家園的花費,也不易預防後續可能發生的傳染疾病。因此,基於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PPC)對於「調適」之策略,政府除了有義務協助原住民之災後重建,更應該協助原住民族建立氣候變遷之認知,並強化他們面對重大災難的力量。遂此,我們必須探討,政府在整個救災重建的政策與方法是否真正無誤地幫助到原住民族呢?

二、 調適之策略
1. 不僅是法律問題
  以八八水災為例,政府在面臨重大災害之際,卻草率地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而且整個條例研擬過程,原住民卻無參與及決策之權利,因此,人權團體及原住民族強烈認為強制遷村之條文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然而,對於繁複重建的規劃與過程,原住民族基本法並無相關之子法得以遵循。而且,強制遷村的政策涉及人命與文化的衝突,並不是以修改法律即可解決問題,對於原住民來說,則是「是否要用民族文化來換取人命的問題」。

  以台灣魯凱族的小鬼湖為例,小鬼湖屬大武山系,位於屏東、臺東交界處,知本主山的東麓。海拔高約2040公尺,過去被魯凱族人視為『聖湖』,流傳著一個動人的傳說:有一天來了一位英俊的青年,是百步蛇的化身,與一位魯凱族少女巴倫一見鐘情,魯凱族人雖崇拜百步蛇,但卻反對人蛇通婚。後來巴倫不理會族人的反對,跟隨蛇郎回到魯凱族人的禁地小鬼湖,過了不久後有獵人常看見巴倫終年在雲霧飄渺的湖邊散步。因此後來小鬼湖成為百步蛇神共享給魯凱族祖先的水源聖地,魯凱族人甚為敬畏不敢擅入。
原住民族的文化根源與所在的土地緊密相連,是不容任意切割,雖然政府秉持著善意關切原住民的生命安全而強制遷村,但這過程中,是否更該去瞭解原住民為何甘願涉險也要保留他們的文化根基呢?若只依著法律條文進行,手段是否太過粗糙呢?

2. 原住民之特有權 (sui generis)
  原住民族的權利是屬於所謂的「第三代人權」, 其保障被視為實現民主與促進和平的先決條件,例如:歐洲理事會所通過的「保障少數族群架構公約」便把對於少數族群的保護,當作歐洲穩定、民主安全、以及和平的前提。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為開發中國家所定之著作權法之標準擬定「開發中國家突尼斯著作權標準法」(Tunis model law on cpyrigh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中,欲以「特有權利」(sui generis)創立於著作權法外之保護體系,其定義規定:「各國領域內之國民或種族藉由代代相傳所創作之所有文學、藝術、科學著作,而其構成傳統文化之基本要素者。」因原住民族文化遺產之珍貴,加拿大原住民法條文以”sui generis” 來形容原住民權利之本質,亦即原住民權利具特有權。

   因此,2007年終於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8條揭櫫,原住民族有不遭受種族與文化滅絕(destruction of culture)之集體與個人權利;有下列情事,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或補救:「任何以剝奪其作為特殊民族之尊嚴,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與種族特色為目的的或效果行動;任何以強奪其土地、領土、或資料為目的或效果之行動;任何藉由立法、行政或其他方法強迫施加之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所達成之同化或整合」。

  綜上,可得知原住民文化保存的權利應當屬於特有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若強制要求以狩獵為精神文化之原住民搬遷到都市或靠海,又該如何繼續延續其文化呢?他們的後代子孫還會是「原住民」嗎?而且他們與大自然和諧共存的方式並不是以私人財產權的方式進行,給予永久屋賦予私人財產權也未必妥適,強制遷村在實體層面及程序層面,皆已違背原住民族的特有權。

  生存權與文化保存權利並不是僵化的零和遊戲,亦即不是僵化地只能選擇強制搬遷以保障生存權,或只能選擇文化保存權利。應當基於文化保存權利之基礎上,深入瞭解每個部落的文化根源,找出適應常態性氣候變遷所致之災害的方法。例如,就遷村的爭議,政府應當與原住民充分協商,瞭解他們的需求,選擇應當以最能延續該部落之文化與習俗的環境來作為重建處,並強化面對氣候變遷的能力,以他們可以適應的方式繼續延續原住民族的文化。若能重視原住民的文化之特有權,才能有長遠規劃且尊重原住民族基本人權之調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