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仁和國中學生 呂博儀
   人性尊嚴的本質概念是「人本身就是目的」,國家只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而實踐方式是依法而治,並透過司法判決來保障人權,故憲法存在的目的是讓每個體都能自由的行動,個人自己管理自己、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憲法結構上,法規範的制定與遵守,主要在於保障個體的基本權利,眾所周知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財產權與自由權。一部憲法之所以必須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實乃為彰顯人性應有的尊嚴,進而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理想,這是憲法做為國家結構之法的基本地位與功能,也是歐洲近代自由主義的傳統,不然,徒留憲法軀殼而無落實在生活之中並不足以稱之為人權憲法。

  「人性尊嚴的權利主體是指每個體」。但是,當自己的權益與權利受到阻礙時,卻很少有途徑能夠去解決。「死刑」對死刑犯家屬、一些人們,或許會感到悲痛,甚至會因此而覺得「死刑刑罰是不人道的」。可是誰有替那些被害家屬想想?當他們的家人被害時,他們的感受是什麼?俗話說:「一命還一命」,殺人不外乎是為了金錢上的滿足,或是一點小事而釀成大事。當那嫌犯痛下殺手時,在那一刻,有哪些會馬上感到後悔?如果現在廢了死刑,這才叫不人道吧!對被害家屬來說一點也不公平,他們的權益權利誰來保障?那憲法保障人權不就沒有救了嗎?或許這只是我的一個想法而已,臺灣是臺灣,我不希望自己的國家,因為歐洲、加拿大國家沒有死刑而去改變國家根本大法,也許這真的有點不人道,但是你需要一個借鏡,讓下一代而去懼怕死刑,使自己不會去做壞事,所以死刑犯在他們的人生盡頭時,還是為大眾做了一份心力,這樣有朝一日「死刑才能真正廢除」。

  當然,「死刑」的廢和不廢都還在眾人的討論、輿論中,不過當人民的人權還受到保障時,對於心理所想的理念,都是自由的,所以才會有支持、反對的聲浪。其實對於人權,不單單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別人著想,本質上,人性尊嚴不僅是法律問題、其實也是道德問題。

   「依法行政、依法立法與依法審判」,在法律實踐的層次上,是法治國家永遠要遵守的三個鐵律。唯有如此,我們才用去期待統治者會認真去實踐人權保障,而僅僅只須靠著正當性的制度規範,就能夠做到合法的人權保障,從而在以人為本的自由國度裡,讓每個人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