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人棄養談老人人權

國光製版社退休人員 楊連溪


  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去年65歲以上老人佔總人口10.63%,估計47年後,全台逾3分之一是老年人口。老人福利聯盟也曾調查發現,全國老人安養機構中,約近3成個案有欠費情況,其中十分之一的子女行蹤不明。

  近年來老人遭到棄養案件頻傳,被爆出有許多遭到棄養的案例,其實這代表「願意處理」,其實有很多地方是都不管棄養案件的。

  遺棄罪是會被處以罰鍰的,根據內政部為落實老人福利法第45條至51條之規定,訂定了裁罰參考原則,包括違法老人福利法第51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構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根據台北市老人基金會統計,國內每年被棄養的老人約有2000例,媒體報導,發生一起兒子經濟困窘,與護理之家合約期滿後,無力續約棄父不顧的憾事,護理之家因收不到安養費,打官司求償要錢,日前已被法院駁回。

  3年前一名失智、肢體退化無法行走的80歲老翁,被兩名兒子安置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護理之家,前年底約滿後,兩兄弟因經濟困窘,無力續約棄父不顧,院方因此告上法院,求償佔用期間共41萬多元的不當得利。

  子女若無力負擔安養費,低收入戶可申請到公立老人安養機構,由政府補助費用。公立老人安養機構雖有條件入住,也有少數床位接受自費,且收費低廉,經地方政府轉介,就可安置家中老人。
每當看到新聞許多遭到棄養的老人,心裡不覺一陣噓唏每天看到公園中許多孤單的老人,自己獨居且自己照顧自己,當一有病痛沒有人可以叫喚,還要拖著病體自己想辦法上醫院看病,還有老人家行動還可以並不是很嚴重至無法行走,但兒女們為方便不想照顧老人家,就把他們往老人院送,讓他們在那邊孤單,無法頤養天年,更過份的是有的子女把父母送進養老院之後,就不聞不問,甚至就此棄養在養老院。
  
  以前人們的觀念是養兒防老,但現社會的狀況,孩子愈多狀況也愈多,什麼糾分都有,要追究到底是每一家住幾天,連多住一天都要計較,然後父母就像是人球,在各家之間不斷的傳送。

  我是一個八十五歲的老人,照顧家庭年輕時打拚努力工作,,很慶幸我的兒女們都很孝順,每天有人噓寒問暖,生病時有人關懷,把我照顧得無微不至,對照比起他們我是幸福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