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受教權」

臺北市萬芳高級中學/教師 沈信廷

  在11月號《天下》雜誌中,中央大學洪蘭教授發表文章,指出在進行教學評鑑時,發現台大醫學系學生上課吃泡麵、啃雞腿,甚至睡大頭覺,散漫態度令人搖頭;以筆者的十多年來的教書經驗,亦感受到學習態度一代不如一代的問題,然而卻常見學生、家長、社會各界等質疑老師剝奪受教權的案例,如分班教學、處罰學生、教學設備短缺、老師的教學內容等。雖然憲法、教育基本法、強迫入學條例等法律、甚至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等都有針對受教權有所詮釋與規範,而各界專家、學者亦有相當篇幅做討論,筆者則想從尊重的觀念來討探「受教權」。

  首先,受教權即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對象有二,一為施教者,二為受教者,其意義為施教者為了傳遞某種訊息而透過演講、文字、測驗、實做、田野調查等等各種教學方法,讓受教者能真正接受到施教者想要表達的知識內容,並學習用在正確的地方,更甚者能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基於前述,施教者為了讓受教者能完全明白所要學習領域的內容,會用各種易懂、易學、易執行的各式教法、教材來進行教學活動,而受教者則全心全意的在講課實施過程中,盡心學習施教者所傳達的訊息,並嘗試運用在自己所面對相關領域的問題上,進而提升自己在此領域的知識與技能。在中國古代,有孟母三遷、束脩、孔子的有教無類及因材施教等,在西方社會則有蘇格拉底的教育名言及納爾遜上學記等,筆者認為這些都有對「受教權」做詮釋。

  隨著現代社會的多元化與資訊化,以往施教者(如老師、父母)所扮演的知識傳遞者角色,已漸由其他各式各樣的管道、如報章誌雜、網路電視、街坊鄰居、親朋好友等都能接收類似訊息,也因此受教者會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訊息管道來學習,於是施教者便從傳統的老師、父母逐漸擴展到現代的電視、網路等各式媒體及常相處的好朋友等,都是學習的來源,也因此受教者主動提出想要學習的內容就不足為奇了,而當施教者的教育方式不為受教者所認同或感興趣時,那兩者之間的認知產生差距,自然就有程度不等的衝突出現,也因此施教過程中,小者如受教者的睡覺、聊天、玩手機、做其他事等,到大者如與施教者對嗆、翹課等,及施教者準備的教學內容無法跟上時代的快速變遷,進而使施教過程顯得平淡無奇,引不起受教者的學習動機;有鑑於此,筆者提出「尊重」受教權的觀念,以為彌補目前有所不足之處。

  何謂尊重,即先從自己做起,用心去體會感受每一件事與物,適時表達自己的看法、想法給他人,也願意傾聽、嘗試接納他人的意見,更甚者是以一種感謝的心情來對待他人,不論他所說的是對或錯;將此觀點運用在「受教權」上,便可了解到,施教者之所以將所學傳授給受教者,實乃認為受教者是可以接受自己所學的,因此受教者才會來;反之,受教者因為想向施教者學習,才會願意接受施教,所以「受教權」已不是歸屬任何一方所擁有,而是雙方都沒有擁有權,只在雙方有意願的情形下,受教權的課題才能成立,也因此雖然施教者與受教者在感覺上有上對下的階級關係,其實就「尊重」的觀點而言,中國古諺所言「教學相長」正是對「受教權」的最佳詮釋,亦即施教者在施教過程可從受教者學習到如何讓施教過程更順利、更有效,而受教者可從施教過程中獲得更好的學習引導與學習成就,進而創造兩者在施教過程中如沐春風的愉悅情境。

   當然,在現代各級學校中,從啟蒙階段、高等學校到社會教育的受教權有相當大的差異,如孩童可能由父母(法定代理人)決定其受教權,而大學以上學生更可對施教過程有所評論,然而在「尊重」的前提下,是可以藉由施教者與受教者(含法定代理人)的良性溝通,而使施教過程更加圓滿,所以筆者以為施教者與受教者如能先學習體認施教過程是一種促進自我成長的好方法,實踐「尊重受教權」的理想目標便能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