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租稅效率與租稅公平以維護民眾權益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 李顯峰

  租稅係政府向民眾強制性徵收,以籌措提供各種公共財及公共行政服務的財源。須依據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依據稅法的規定才能向民眾課徵租稅。民眾因為基於量能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及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而繳納租稅,一方面,由於民眾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保障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別是具有外部經濟的公共財及消除汙染等公共服務,由政府提供較具資源使用的效率因此納稅。另外,因若干人士的能力、所得或財富較高,能負擔較高的稅負,此為量能課稅原則,從事合適程度的所得重分配,藉此期望能達到課稅的公平與效率的目標。這些都應該依據法治國理念,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來落實租稅中立性目標,將課稅對民眾從事經濟生活的福利損失降至最低的程度。

  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政府課稅亦須依法行政,注意不得侵害人民的利益,主要依據稅捐稽徵法及相關稅法的規定執行。然而因稅法及有關實行細則對於課稅及逃漏稅的管理及執行畢竟仍無法鉅細靡遺加以規範,因此常藉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以補充不足,其中常因徵納雙方的認知不同以致產生爭議。例如,稅單的送達迄今係以送至戶籍所在地為準,然而在現今全球化移動性甚高的工商社會中,戶籍所在地與上班居住地常不同,若因此逾期未繳納稅款以致受罰,顯然不符時代情勢而損害民眾權益。       

     近年來納稅人權利保護已獲得各界的重視,據報導,日前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中第11條之三,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此為值得繼續發揚遵從的原則,與民眾的租稅遵從(tax compliance)所涵蓋的納稅權利及義務應該是相對稱的。

     另外,稅法與民眾權益最相關的是罰則與行政救濟。畢竟並非所有人皆是誠實納稅人,有些設法儘量避稅或逃漏稅。合法的行為是節稅,違法的即是逃漏稅,逃漏稅罰鍰的倍數多寡常是爭議的重心,稅捐主管機關宜全面檢視,若有罰鍰過度者宜降低,行政救濟措施是否完備也可以全面檢視。但對於惡意或鉅額逃漏稅者,經過適宜的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仍拒絕繳納者,財政部應定期公布這些逃漏稅大戶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如果情節嚴重者,依規定禁止其出境,並且仿效外國規定,限制其生活享受活動範圍及額度,以收懲罰之效。如此一方面實踐租稅的公平性,另方面實質上也實現維護所有納稅人的權益。

  又租稅的核課期間的長短,是否造成民眾從事生產交易經濟活動的困擾,可能也值得稅捐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視,如果時間過長而干擾經濟活動的順暢進行,宜加以研究後修訂縮短核課期間。

     總之,租稅課徵免不干擾民眾,然而這是政府籌措公共建設及提供公共服務財源的最重要的必要手段。未來宜繼續進行稅制改革,善用國家資源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健全財政制度,間接穩定金融是長的情勢,落實照顧薪資所得家庭、推動綠色稅制,以及調整對企業的不當租稅獎勵。同時也呼應各界所提出於中央及地方政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協助轄區內納稅人解決稅捐爭議,以保障納稅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