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樣性與生物多樣性間之衝突與平衡之道

以台灣野生動物資源之利用現況為例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吳幸如

中文摘要

  今年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年」,保護 ( 原住民 ) 傳統知識、發明與實踐是其重點領域之一。本文旨在探討台灣在此主題上之努力與現有問題之建議。過去台灣執行生物多樣性保育最有力的當屬 野保法 。實施多年後,多數保育類物種數量已顯著增加,顯見執法有成。另因文化多樣性亦逐漸受到國際間重視,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政府除於 原住民基本法 中明文規定原住民可基於傳統文化而狩獵及採集野生動植物, 野保法 亦增修開放原住民得以因傳統祭典需求而申請狩獵野生動物的條文。然結果除仍常有原住民因盜獵被取締外,更發現一些未受法規保護之物種數量因被偏好獵捕而面臨極大危機。法規僅保護到部份物種,且狩獵的申請與限制條件亦多,尊重原住民文化之美意顯然已大打折扣,造成生物與文化兩者皆輸的窘境。若未適時解決,除可能造成一般物種面臨滅絕危機外,也衝擊著經常利用自然資源之原住民權益與文化。是故如何在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與多元文化之存續兩者間取得平衡,成為今日很重要的課題。台灣原住民本有一套獨有之傳統生態知識及自然資源管理系統,建議政府應以國際潮流為師、以尊重並延續原住民文化為前提,協助其傳統知識之建立與實踐,並給予其更大的空間以實踐其自然管理系統。

全文

  有鑑於全球物質文明高度發展,已造成地球上的物種面臨前所未見的大規模滅絕危機,而傳統的生物保育主要僅在拯救少數個別受威脅的物種,卻常忽略多數其他物種、基因與生態系,並無法挽救此類危機,《 生物多樣性公約 》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遂在凝聚全球菁英共識下,於 1992 年在聯合國環境與開發大會中通過並開放簽署。截至 2010 年 3 月為止,已有 193 個國家簽署成為該公約之會員。此公約主要目標在於促使國際間保育生物多樣性、可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份,以及公平並合理的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帶來的利益。而後於 200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中曾通過了一項戰略計畫,該計畫使命為在 2010 年時達到全球顯著減低生物多樣性喪失速度的目標。聯合國更特別將今年 (2010 年 ) 定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益加彰顯了國際間對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憂慮與重視。

  台灣因為非聯合國會員,至今仍無法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目前台灣的生物多樣性政策多著重在保育、生物多樣性研究與教育推廣,其它在相關經政策與法令方面仍無法與生物多樣性政策同時進行 ( 謝雯凱, 2005) 。例如台灣過去多將經費溢注在極少數之保育類明星物種身上 ( 如台灣梅花鹿、櫻花鉤吻鮭與黑熊等,光前兩者便已至少耗費三億元新台幣以上 ) ,對於一般類野生物則少予重視 ( 林曜松, 2001) 。而相關法規方面,目前僅有早於《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前之 國家公園法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漁業法 、 森林法 等部份條文涵蓋到野生物的保育。而最積極相關的法規,當屬政府於 1989 年頒佈的攸關多數野生動物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 以下簡稱「 野保法 」 ) 。強力執法的結果,多年來確實有效地遏止了保育類物種的族群衰退現象。甚至於在近十年的諸多偏遠山區之野生動物調查報告中,已發現多數珍稀的保育類物種的族群已明顯恢復或穩定成長中。但同時,對於一般物種的調查資訊與保育行動則多付諸闕如,也缺乏法律保護。此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所有生物多樣性資源的行動目標,顯有落差。

  台灣雖擁有高度的生物多樣性,但在過去卻因經濟快速發展,使得沿海平原多已高度開發,逼使台灣多山地區成為大部份生物多樣性最後保存的處所。然而,常年居住台灣山區者,主要是數量甚少的原住民族。他們除多務農外,因居處偏遠靠山吃山,多數仍保有狩獵及採集野生生物維生的傳統習俗。所生產之農產品常因運銷成本高、道路坍塌風險大,而使其在經濟上多處於弱勢的地位。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組織之研究發現,生物多樣性喪失或生態系統遭到擾亂,受到最大衝擊的,多是直接依賴在地自然生態維生的貧窮人口。而他們亦因經濟上的弱勢,而成為最沒有能力獲取替代資源者 ( 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 2006) 。一旦生物資源匱乏,很容易發生糧荒,更可能加速惡化了生物多樣性的流失。以最常被狩獵的野豬為例, Rowcliffe et al. (2004) 曾發現,當在地人經濟壓力大時,即便有法規規範,對保護其生態系中體型較大且具商業價值之物種而言還是無效,因敵不過地方區民對此類物種之選擇偏好。即便是生長在信奉回教而普遍不食豬肉之 印尼 ,鹿豬 (Babirusa, Babyrousa babyrussa ) 仍因此持續受到過度之商業獵捕壓力而瀕臨絕種 (Clayton, et al., 1997) 。

  另一方面,少數族群之文化喪失議題直到近年來才逐漸受到重視。在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的 13 年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方於 2005 年在其卅三屆年會中通過了「文化多樣性公約」 ( 簡稱自「保護文化內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化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其內容主要強調文化多樣性的可貴與重要性,並關係到人類文明存續之根本問題。台灣擁有很豐富多樣的原民文化,向來是全球人類學家研究南島語族遷移與演變的重要關鍵地區。但台灣原住民文化在歷史上不斷受到外來政權之衝擊與邊緣化,加上經濟結構與社會變遷,年輕族群外流嚴重,固有文化已難以維繫承傳。近年來,受到國際對原住民族與自然關係認知的改變之風潮衝擊,並在國內學者與社會運動者的推波助瀾下, 2005 年以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促進其族群生存發展的 原住民族基本法 終於公告施行。基本法中除清楚揭示政府應保存及維護各經認可的原住民族之文化外,其中第十九條內容中更進一步開放原住民族可依法在原住民族地區中進行非營利性之獵捕野生動物及採集野生植物等,而以傳統文化、祭典或自用為限。但卻未同時頒佈施行細則,且未修正相對應之法規條文。此外,管理及執法人員多未同時具備尊重原住民文化的素養與認知。檢視台灣之自然資源管理機制,其一開始已將野生動植物資源國有化,並禁止狩獵採集,已剝奪了原住民傳統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加上地處偏鄉的原住民族通常對於公部門之法規一知半解,對於模糊且互相矛盾的法律條文更是難以解讀,經常誤觸而不自覺。因此常有原住民族因獵捕到數量很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利用枯倒木而被取締、罰鍰、甚至拘役等事件發生,令其原已拮据的經濟雪上加霜。當其傳統生活方式變成盜獵、在保護區耕作採集即成為非法侵佔,結果是在地原住民對管理單位長期以來已敵我對立,缺乏信任。

  舉例來說,據現行的 野保法 規定,野生動物被分成一般類及保育類物種兩種,對於所有物種皆全面禁獵,僅開放在原住民保留地中當一般類動物危害生命財產時之獵捕。後來雖於 2004 年增修條文中明列原住民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需求申請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但仍僅限於一般類的野生動物。此中隱藏了幾項問題:其一為 原民法 與 野保法 間尚存有模糊地帶、標準不一,對於法律不熟悉者,難以適從;其二為申請獵捕前尚需經與管理單位書面申請的步驟,且尚有以部落 ( 非個人 ) 為主的限制,一年僅限兩次及一次僅限七天,繁文縟節不僅對多數僅國小或國中畢業的中老年原住民來說十分不便,對其實際需求也難以滿足;其三為,若以 野保法 為主,其開放的狩獵前提仍以 1989 年 ( 即 15 年前 ) 當時制定之保育類物種名錄為依據,並未考慮到 15 年後各生物族群數量的更迭現況;其四為原住民傳統獵物多已在 1989 年時被列入保育類物種名單中,且迄今二十年來頂多僅調降保育等級,而仍屬保育類而限制獵捕,意即僅有少數傳統獵物可供合法狩獵。因此,此雖名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而開放狩獵的法規,其美意事實上已大打折扣。發生在 2005 年 9 月司馬庫斯部落的風倒櫸木事件,即是另一個鮮明的案例。此事件中,當地三位泰雅族原住民族人僅是前往協助清理因颱風災害吹倒路中阻礙交通的櫸木,移開後並將殘枝載回部落廢物利用,卻被林務局以違反森林法告發,纏訟 4 年餘,一度被判刑兩年,直到今年 2 月才更一審獲判無罪。此事件演變到後來已發展成泰雅族群與政府之間的衝突抗爭與反目,一再突顯出彼此認知落差及自然資源管理單位經常漠視原住民權利與文化的現象。

  比較《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文化多樣性公約》,可以發現兩者在原住民文化的議題上其實並無矛盾之處。《生物多樣性公約》中還因為認為全球各地原住民傳統文化中擁有不少符合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精神之對自然資源傳統的管理機制或傳統知識,而在第八條條文中,明文鼓勵締約國應尊重、保存和維持原住民地區及與保護和永續利用有關的傳統知識、發明與實踐,並將其列入 2010 年之生物多樣性目標之七大重點領域之一。相對於此,台灣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文化及生存權則顯然缺乏認知與尊重。事實上,台灣原住民也有其獨特的一套自然資源管理系統與生態知識庫,如輪流使用獵區、將動物繁殖地列為禁忌之地、自制一次獵捕數量的上限等,這些傳統知識常隨著傳統生活的難以為繼而逐漸失傳,亟需要被尊重與保存。

  而台灣過去長期忽視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均衡與全面發展的結果,已產生了一些嚴重的後果。已有研究發現一些未被列入保育類名錄之具食用及經濟價值之物種,明顯遭受過度獵捕。如俗稱「山豬」的台灣野豬 (Formosan Wild Boar, Sus scrofa Taivanus ) 、台灣野兔 (Formosan Hare, Lepus sinensis formosanus ) 與大赤鼯鼠 (Formosan Giant Flying Squirrel, Petaurista philippensis ) 等,即為其中受害最深的物種,牠們均 意外面臨了前文中與著名的瀕危物種「鹿豬」相似的命運。 以台灣野豬為例,最新的研究已發現在花蓮、南投、台東、高雄等廣大山區中,其數量甚至比列名在珍貴稀有保育類物種的台灣水鹿 (Formosan Samber, Capricirnis crispus swinhoei ) 、台灣山羌 (Formosan Muntjac, Muntiacus reevesi micrurus ) 、台灣長鬃山羊 (Formosan Serow, Naemorhedus swinhoei ) 及台灣獼猴 ( Formosan Macaque, Macaca cyclopis ) 還稀少。 野保法 非旦保護不了牠,還因山區居民在法規與經濟雙重考量下的選擇性偏好,加速了此物種的族群衰減 ( 吳幸如, 2009) 。結果是數量已經很少的台灣特有物種仍舊一再被獵捕而面臨絕種命運,原住民則一再因誤捕保育類動物被捕被歧視與邊緣化,生物保育與文化尊重兩者雙輸。

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大會榮譽副主席暨台灣區主席洪道子博士曾於 2002 年四月 1 日在台灣區世界公民日滿週年之研討會上宣告「世界公民人權宣言」,其中提及:「萬物循天理,天地人本一」,以及「和平源起於人與自然的和諧,人權源起於人與人彼此的尊重」,這兩句話深具遠見與國際宏觀,讓人印象十分深刻。此與備受國際間肯定與尊重之《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文化多樣性公約》的精神不謀而合,皆以對萬物與人的尊重為出發點,期許人與自然和平共處。過去以無人保護區或公園為主流的生物多樣性保育觀念已經落伍,因為許多國家發現由在地原住民管理其所屬的自然資源,是最方便又有效率的。期許政府應本著真正對多元文化的尊重原則,協助台灣原住民保存其優良的傳統知識與自然資源管理文化,並在嚴禁外來商業行為入侵的前提下,提供在地原住民更大的利用野生動植物的自由度,並交由其實現傳統生態管理的智慧,方能兼顧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之保護,留給子孫更多美好的自然與文化資產。

引用文獻

-生物多樣性公約祕書處, 2006 。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第二版 ( 簡體中文版 ) 。蒙特利爾, 81+7 頁。
-吳幸如, 2009 。狩獵與危害防治對台灣野豬 ( Sus scrofa taivanus ) 族群影響之探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論文。 201 頁。
-林曜松, 2001 。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生物多樣性保育。 2000 年海峽兩岸生物多樣性學術研討會論文。 141 頁。
-謝雯凱, 2005 。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與台灣生物多樣性政策架構介紹。環境資訊協會 — 環境資訊中心 ( http://e-info.org.tw ) 。
-Rowcliffe J. M., de Merode E. And G. Cowlishaw. 2004. Do wildlife laws works? Species protection and the applicationa of a prey choice model to poaching decisions. Proc. R. Soc. Lond. 271:2631-2636.
-Clayton L., Keeling M. and E. J. Milner-Gulland. 1997. Bring home the bacon: A spatial model of wild pig hunting in Sulawesi , Indonesia . Ecol. Appl. 7(2):64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