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莫違法

 李聰寧

  有一個有關警察開違規罰單技巧及蒐證的案例:於數年前,警方寄給我一張違規罰單,其中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都正確,但內附相片中,駕駛人車種廠牌,尤其牌照號碼末字,就完全不符,我覺得警察在蒐證舉發太離譜了,難道是警察為了業績的壓力下,就可以指鹿為馬,真是不可思議,而且限定期間繳納罰鍰,逾期將可追加四倍的罰金,真是莫名其妙,豈有此理。

  因此我就準備有關證件資料,往台中監理所交通裁決所,提出申訴,由經辦人員審核後,確認為警察錯誤,當下立即裁定撤銷罰單,或許我也爭取到遲來的正義吧,但是我所花費的時間及精神上遭遇不白之冤,卻絲毫未能得到補償,至於警察在執法缺失不當情況下,卻免受任何懲處,或許這是小老百姓(人民)的無辜及無奈的所在吧。

  呼籲當權者執行公務時,應該謹言慎行,提升職業道德與良知,秉持一顆同理心,為民謀福利,以太極門冤案一例,當年被檢察官濫權,違法不當,誤判冤案,遭受漫長十餘年折磨,煎熬苦難的歲月,而心靈精神名譽以及時間金錢生活所受的摧殘傷害,難以衡量,雖然最後經明察秋毫,獲判無罪,得還以清白,爭取到遲來的正義,並獲冤獄賠償,那又當如何,何況賠償金還以人民的納稅金支付,全民買單,豈不造成社會成本增加,浪費國家財政資源,其實不適任檢察官應當要懲罰或淘汰,才有警惕效果,而優良的要獎賞提升素質,賞罰分明,這樣才能使人民社會所期待的人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