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你的保險權益睡著了

中國人壽業務主任 李拓勳

  有位保戶A小姐遇人不淑離婚了,搬回娘家和母親居住並共同扶養其未成年的小孩,她的前夫並無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但在一次事故中,A小姐不幸喪生了,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時,理賠金給付的對象竟然指名其「前夫」,雖然A小姐的保險載明的受益人第一順位是她未成年的小孩,但理賠金卻由「前夫」領取了,真是令受難家屬情何以堪啊!

  探求本案例,其中最重要原因在於A小姐的保單的受益人是未成年或未及有行為能力之人,而當以此受益人為對象時,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行使此受益人的權利,除非前夫有放棄監護權或不適任監護或有損及被監護者權益等情事。所以保戶要特別留意,別不好意思將個人婚姻與生活細節告訴你的保險業務員致讓你的保險權益睡著了。

  保險法上受益人的指定有其限制,所以在任何情況下保戶都要積極的與保險業務員接觸,尤其在現今離婚問題家之組成日趨複雜的社會裡,唯有盡實告知自己的「環境狀況」,才能將潛藏於受益人身邊的威脅降至最低甚而完全排除。

   本案例衍生出來的問題,受益人的填寫又如何掌握呢?首先考慮自己最心腹的「親信」譬如媽媽,如果不得已的話,在法律上不僅是是本人及家屬而已,還有生活或教育仰給之人,債權人及債務人或代為管理財務之人,即使只是同居人或「共同生活」的人也都可以做為受益人,只要把眼睛睜亮不要「所託非人」就好了,況且實務上要保人士有權利隨時更改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