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應有-知 的權利

東南科技大學 學生 董彥廷

  身為一個世界公民,人人都不會想要去挑戰公權力、違法。但又有多少人真真了解法律了?有多少人是當被警察攔下、收到信件,才知:「啊!原來我犯法了!」有時候真不是人民想犯法,但對法律條規又完全不懂?這該如何保障自己的人權?

   本人有深切體會,某日傍晚,騎車回家路上警察臨檢,警察揮了揮閃光棒,於是本人停了下來,警察馬上對著車燈說:「黃色的燈不合法規。」當下聽到當場一陣錯愕,就本人對之前的法規了解來說,此燈系是合乎法規的,如今又不合規定?於是本人提出疑問,最後警方才改口說是因為太亮了,顏色方面沒有問題。這只是一個小小例子,再說本人會知道合乎規定,也是因為車友之間的提醒,政府有做到宣導責任嗎?如果今天要是本人不知道,沒聽人說過,那是不是要白白吃上罰單呢?

   法律是民主國家必備,但要是法律只是公務人員、法律人員了解,人民對法律一概不清,那問此法有何效果?對於國家那來助力、管理秩序之用?

   但如果政府做到宣傳、宣導的責任,想必對於國家有益無害,舉例來說『台灣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嚴格取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此規定用電視廣告宣導了一~二個月才開始執行取締,在數月後被抓到未戴安全帽上路,人民往往就不會有何怨言,這才是正確的法律效益,真真做到法律讓人民「心服口服」,因為讓人民真的知道了解,讓「騎車戴安全帽」變成常識,也成功落實人人騎車戴安全帽的習慣。

   政府執法,需讓人民正確的了解法規、法律,而非當事情發生時,人民才知道自己已經犯法。人民知道、了解,自然就知避免,也會養成守法的觀念,這對社會、國家,將是一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