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精神在展現責任政治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陳美伶

  國道三號七堵段走山事故發生迄今已一周,交通部一直到日昨才宣布願意國賠,理由是該部不是不願賠償,只是在找案例,甚至表示,家屬可以直接訴訟,這樣的見解,著實令人遺憾。

  如果交通部忘了八掌溪事件,總該還記得高屏大穚斷橋事件吧!前者在媒體現場直播下葬送四條寶貴生命,後者也是天氣很好的假日突然斷橋造成嚴重的傷亡。當時的內政部與交通部都是主動的與家屬協議,再完備所有的程序,《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更在陳定南部長的指示下,同步主動指派主管到內政部及公路總局協助完備行政程序與釐清所有法律疑義,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得到慰藉,因為我們深知,《國賠法》的價值是責任政治的展現,也是國家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最起碼保障。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程序,目的在疏減訟源,並提高行政效能,期待交通部不要再讓受害者家屬遭受二度傷害,折磨於冗長的司法程序中。

  《國賠法》施行迄今已近三十年,建議行政院重新思考國家賠償金的預算編列方式,不要統一編列在法務部,讓各部會可以自主的決定賠償金額,首長可以有肩膀的擔負起責任,加速國賠的成立。

(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