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租稅人權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高欽明

  自人類進入二十一世紀,因為政治民主化,以及人民的自覺意識提高,所以「人權」議題不再是一個禁忌的話題,而且與人權議題有關的社會運動亦不斷地崛起,人民為了自身的權利,也從默默承受的態度,轉化成能夠勇敢地站出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且同時聲張自己的權利,不只是在台灣對人權重視已成為一股潮流,在世界上很多國家亦也漸漸擴散開來,同時也極願意對成就人權的內涵而給予歌頌、闡述、保護。

  人權的範圍包含甚廣,並擴及到生活上各個層面,台灣的人權在這些年來,在有識之士的努力鼓吹以及全體人民的意識覺醒下,台灣人民的人權狀況,雖已有大幅度的改變,並成為國家汲汲努力追求的目標,惟政府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時候,常陷入誤解法令的情形下,時而聽聞有侵害人權之例子甚多。本人常年從事土地業務相關工作,對於政府在制定法律或行政命令時,亦時常有感受政府機關的政策、法律對人權之侵害甚大,尤其是稅捐案例甚多,稅捐稽徵機關往往以「實質課稅」原則,以人民有依法納稅之憲法義務,作為確保政府財政收入之利器,而使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直接地、間接地受到侵害。

  租稅人權之具體內涵為何?學者認為納稅人權利保障須兼顧公平、效率以及法安定性,例如稅捐立法除須公平且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外,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稽徵程序上亦應有被公平、對待之權利,而不得任令稅捐稽徵機關恣意查稅或認定課稅事實。【註一】茲舉一例探討之,有關對於欠稅限制出境是否有侵害人權之虞?我國立法院雖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三讀修正過《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大幅放寬欠稅的限制出境額度。個人部分從原本的新台幣五十萬元提高到新台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則從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至新台幣二百萬元。限制出境期間,也從原先的無期間限制,改為從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同時修法明定,納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或有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且欠繳應納捐達上述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該法雖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過之條文,惟本人仍認為其在執行時,有更多的空間可以來商榷,因為欠稅並不等於逃稅,現在的台灣己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限制人民行動自由是一件多麼嚴肅的事情,實須經司法程序,並經合法送達程序,讓人民了解其應有的權利及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在未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或行使稽徵保全方式前,就輕易在海關把納稅人出境的自由意識給予限制,此種以限制出境,而達到保全稅捐的目的,實有侵害人權之虞,況且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絶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基此,稅捐稽徵處在限制納稅人出境前應有許多保全方式,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先行限制其住居,因為欠稅不等於逃稅,不應把欠稅人都視為十惡不赦,並有逃亡之嫌,而且依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比例原則來加以檢視,政府機關在執行公權力行使行政作為,尚有更細膩的空間,以提升人權的價值,因此要強化有關政府與人民對租稅人權的重視及認知,政府部門及有識人士還當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 

【註一】中國人權協會編印"司法與租稅人權"李永然、李宗瀚著,租稅人權與實質課稅原則,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