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懲罰汽車牌照稅遲繳的手段,有違人權疑慮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業界專業教師 顏瑞田
  最近這幾年,中華民國政府可能因為擴大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支出,以及挹注資金進入金融體系和產業,導致歲入大於歲出,政府預算赤字龐大,加上經濟景氣低迷,稅收短缺,而想錢想瘋了,竟然棄基本人權於不顧,令人不勝唏噓。

  稅捐單位透過道路監視器,拍攝延遲繳交汽車牌照稅的車輛所有者,然後據以重罰稅額一倍的侵權行為,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

  因為,就人權的定義而言,凡是政府任何政策或是法律訂定與執行,侵犯了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民眾隱私權,都是違反人權的行為,必須被消除與扼止。

  雖然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但是,它的手段卻是具有爭議性。

  如果不是經濟不景氣,百姓失業或是家庭收入短少,難以支應正常家庭生活支出,誰會無聊到積欠汽車牌照稅,再者,即使想要賴帳,也無法達到目的,因為,一旦超過繳納限期,稅捐機關就會將欠稅者的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處分,加上滯納金,從受薪階級的薪資待遇中,強制扣款,老百姓一毛錢也逃不掉。

  以2,000CC汽缸的車輛,一年的牌照稅台幣11,230元,罰款就是1,684元,如果政府部門循此途徑,無論何種原因導致遲繳牌照稅的人,都會心服口服。

  即使滯納牌照稅者因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卻因為開車肇事等違反交通規則而遭到取締案件的警察查獲,進而遭到連帶處罰,也不會心裡埋怨不平,畢竟該類取締行為並沒有違反人權隱私。

  可是,稅捐單位透過道路監視器,拍攝延遲繳交汽車牌照稅的車輛所有者,然後據以重罰稅額一倍的行為,則是嚴重侵犯人權隱私。

  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只有警察機關可以基於治安防護而被允許在重要路口裝設監視器,而且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才得以設置,同時,內政部特別在公元2003年5月22日發函給各政府機關,就道路監視器管理權責、標的範圍、設置程序、主管機關查核、調閱以及資料保存等,都有明確規範與指示,同時,要求將監視器裝置,定期公佈於網站,讓民眾了解。

  警察機關依法設立道路監視器,已經有侵犯民眾隱私的疑慮了,所以,才會嚴格規範使用目的限於刑事犯罪的偵防與偵辦,避免擴權,成為警察國家,侵犯民眾隱私權。

  可是,道路監視器並沒有授權稅捐機關可以設立、使用,以此推論,稅捐單位透過道路監視器取得逾期繳交汽車牌照稅民眾的圖像資料,然後據以處罰,已經嚴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提供影像的警察機關和使用影像的稅捐機關,都是侵犯人權隱私的違法共犯,以此不法管道處罰逾期繳交汽車牌照稅的駕駛人,自然不應產生法律無效。

  此外,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的規定,對滯納汽車牌照稅期滿之後,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就要被處罰本稅一倍罰款,根本是不成比例的搶錢行為,既然是處罰不成比例,當然就是違反財產安全的人權議題之一。

  人權有大有小,牌照稅案例只是其中一個小案,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容許公權力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