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警察

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 黃權宜
  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確指出警察行使職權時必要條件與行使範圍,且警察職權行使之方法不當致人 民權益生命身體財產受損時,也可得到行政救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至三 十一條)。這是對人權進一步的保障,警察執行任務有所依據,更約束警察不得隨個人情緒而為所欲為,公布至今已近七年。然而我們還是可從媒體新聞看到警方為了績效壓力還是違背了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訂定規則。例如用網路偽裝客人,以誘導方式引出援交妹完成交易才出示警方身分將其移送法辦。還有偽裝顧客到藥房再三要求老闆拿出禁止販賣藥物(西瓜霜),賣給他後才出示警方身分將老闆移送法辦。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內容: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 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及第四條內容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馬總統簽署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公約,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具有國內法效力,但在所有執法的司法人員與公務員中,有多人明瞭這兩大公約其中內容及意涵宗旨?導致人民權益與人權受忽視而不知,且官官相護敷衍過失。就舉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例子,被開紅單的違規用路人,會心有不甘挾怨報復而誣陷執勤員警態度不佳,上網投訴警局,警局督察長官就依照投訴人(檢舉人)的片面之詞(無證據),先認定基層執勤員警是態度不佳,要基層執勤員警(被檢舉人)提出證據(錄音),證明自己清白,如果無錄音,你就是如投訴人所?片面之詞,態度不佳而遭記申戒處分,連執法機關對內部基層人員都如此對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還要被投訴員警(被檢舉人)自己提出證據,這樣的執法機關在處理一般人民案件,如何能做到尊重人權的執法者呢?又怎麼能夠何落實兩大公約的宗旨呢?

   人權基本在於尊重,不尊重的心態造成雙方不信任的對峙,有一則社會新聞相信大家記憶猶新,就是一位檳榔西施遭執勤員警摔倒的鏡頭,當時社會媒體輿論一面倒,說是警方執法過當,該員警服務單位長官為平息輿論,迅速處分該員警且調離服務地區。整件事情是媒體取其中一段畫面,為收視率,下誇大不實醒目標題。當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被品行、修養很爛的人辱罵、藐視公權力踐踏執行公務者的人格,試問該忍辱被國罵,被視為當然嗎?警察也是人,也是需受尊重,也要有人權的保障。當公權力軟弱時,社會秩序、人民的安全還能受到保護嗎?還指望人民保姆除暴安良懲奸除惡嗎?警察經常要配合環保局和監理站的人員,在路上稽查有無違反環保法令和監理法規的車輛,就因為環保局和監理站的公務人員,怕遭受抗拒稽查的駕駛人暴力脅迫及辱罵,才需要警察在場,才能順利執行公務。這樣缺乏彼此尊重的觀念,社會大眾在互動過程中必然對人權漠視。

   媒體傳播的影響力是無遠弗屆,更需要負起社會道德責任,更要尊重被報導者的名譽和人權,勿看圖說故事妄下評語,這樣往往與事實不符合,不要只顧及個人利益,而忽視人權維護,報導新聞要平衡及事件的真實性,期待媒體傳播者,是能夠正確宣揚人權的帶頭者,不是侵犯人權的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