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與警方執法人員人權與生命財產的保障

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 黃權宜
  社會的融合是各行各業,各種族不分地位尊卑,貧與富在同一地區共同生活的生命共同體所構成,而法律、法規就是大家選出民意代表共同制定的規矩。警察就是維護這規矩,讓社會正常運作的第一線。警察是政府執行公權力行政機關,也是與人民接觸最頻繁的。警察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進而促進人民福利,為達成警察任務,同時有行使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權力, 此時更需要有法律明確規定,站在人權的觀點依法行政,才可避免警察執法過當侵害或損害人民權益侵犯人權情形發生。 相對的也是社會輿論傳媒關注焦點,尤其是在交通執法時。

   近日在電視媒體報導,警方攔查違規車輛,導致逃避攔查之機車撞電線桿不幸枉死,或逃避攔查闖紅燈而撞倒機車騎士致機車騎士不幸死亡。警察原本是人民保姆,卻成為不幸事件的幫兇者,只因為要達成其單位長官所規定績效之內規,而忽略執法時,明知會有發生危害其生命危險之虞時,就應停止作為才是,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更清楚的方式應該是透過教育才能深入民心,讓人民有守法與尊重路權的觀念,用路人與執法人員應該是互相尊重,而不是加強取締。讓用路人明瞭違規時,需配合警方的攔檢,不是抗拒和逃避,才能避免雙方面危險狀況的發生。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警察會停在國道路肩進行測速攔檢違規,用路人也曾經看過或親身體驗過國道警察停於路肩攔車,這種攔查方式非常危險,也曾經因此發生多起事故,造成用路人或警方人員的生命財產的損失。例如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國道三號南向139.5公里就有員警被撞飛重傷,這原本是防止高速行駛違規產生危害,卻製造成另外一種致命危險行為,這也是在上位者從不去正視的問題,不要只一謂要求績效,而忽視現場執行員警與用路人生命安全才是。其實這只要使用先進的光學照相設備,就可以達到取締違規效果,也能避免因用路人緊張或加速逃逸而釀成悲劇,何必非要用人工現場攔查方式呢?或是透過更先進的設備警告用路人減速。

   根據統計民國九十六年全台灣有2573人死於車禍,受傷人數必然更多。因絕大部份的車禍事故,都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侵犯他人路權的情形。何謂路權,簡單的說法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順序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有詳述明文規定。車與車在道路上彼此禮讓尊重,就是人和人相互尊敬態度,因此建立用路人的路權觀念,就是尊重生命、尊重人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