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護理人員之工作權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護理師 黃靖淑
   2010年5月12日護士節前夕,「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和「台灣勞工陣線」針對護理人員的勞動契約進行調查,發現現行的契約中,存在許多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內容包括規定兩年內不得離職,否則必需賠償違約金,院方有變更工作場所的權利,且有權臨時取消或變更排班.......等問題。看到這則新聞報導,真是心有戚戚焉,令筆者想起自己當初於護專畢業,踏入南部某大型醫學中心,也曾因一開始護理工作繁重,一時無法適應,想離職卻礙於違約金之賠償問題,而打消離職的念頭,逼迫自己去適應緊張、複雜又繁瑣的急診室護理工作。


  直至目前為止,各大醫院及醫療院所仍存在護理人員工作超時及護理人力嚴重不足等問題,筆者的學妹上完白班後(下午4點),因記錄寫不完,且院方推動電腦e化作業,所有護理記錄必需key入電腦,時常留下來加班至晚上7、8點,也不能申請加班費。院方聘請定期契約之臨時人員,這種短期聘任制度,實在無法解決龐大護理人力缺乏之問題,只是讓默默於臨床工作之第一線護理人員,承受更大的工作壓力與體力的負荷。

   人權議題近年來有逐漸被重視之現象,保障護理人員之基本工作權是許多白衣天使的心聲,期盼主管機關衛生署及勞委會,能就現行所存在之種種問題,提出進一步改善與檢討,讓我們的醫療人員在公平公正的勞動契約下,得到他們應有的保障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