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與人權精神

新竹市議員 鍾淑英
  前些日子,警方在查緝毒販交易,竟然有地方民代赫然在列,同時還藉此耍特權,要求能不能不要驗尿,無論是否如議員所言是去談買賣,或是涉嫌賭博及毒品等罪刑,議員此舉都已經明顯違反法律及內規,且嚴重傷害到議會形象。

  的確,少數部分民代確實需要好好檢討,當政府在中央拼命改革的時候,地方少數不肖民代紛紛扯後腿,民眾到時候卻責怪改革不力,說到底,就是在於民意代表對於人權精神的掌握失掉分寸。

   以人權為主的法治精神與國家興衰息息相關。我國由於傳統數千年君主專制的政治結構,因此「臣民的心態」至為根深蒂固,致使民住價值與信念,缺乏厚實堅定的基礎,人權精神的薰陶也相當缺乏。許多學者認為,「一國的政治,若只是在刑事上學得一套民主運作的架構,則這種政治誠如海市蜃樓,既經不起考驗,又容易變質。唯有更進一步去了解民住政治背後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也就是人權精神的落實,並透過實際運作與教育方法,來培養這些基礎性的思想,觀念及行為,才會讓國家進步

  目前,民主運作有所偏差,像是選舉弊端,金錢、暴力介入,污染民主,破壞秩序,讓民意代表問政時無所適從;正因為人權精神無法落實,讓民代問政時忘記根本,經常藉由刪除預算要脅行政官員就範,藉由質詢進行人身攻擊、藉由杯葛影響議事進行、甚至還出現「爭一口氣,卻不爭道理」的肢體語言,來取代理性的辯論。

  我們要深刻地指出,不法的言論氾濫,無論民意代表或是各種新聞媒體,嘩眾取寵,發表攻訐政府、官員之不法言論和文章,其謾罵、譏諷、侮蔑,言論自由偏差程度,已經無視國家法律之存在;同時,對自由真誤解、誤用,濫用民主、誤解自由,誤以為任性放縱,無拘無束、為所欲為才是自由。

  民主自由之真諦在保障自由尊重人權,但非漫無限制,而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正是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限制以維護整體人民獲得更多、更完美的自由。上述誤解、誤用民主自由之心態,實在是法治社會中極不正常的心態,亟待改進。

  此外,民意代表對於法理情的錯亂,以及社會大眾守法觀念薄弱,關於行使公權力不彰,導致「以情審法、捨法就理」之現象。這能何在?對於少數不肖黨員,地方黨部更應果斷明快處理,長痛不如短痛,地方選票都已經減少,倘若若不能滿足民眾期待,試問未來選舉贏的本錢何在?

  總之,我們誠懇呼籲,台灣政治倘若要澄清,不分黨派,所有民代都應潔身自愛,以替民眾服務為依歸,珍惜台灣民主的發展,做一般人民的表率自許,如次台灣才有希望,而對國民黨來說,絕大多數中央與地方民代都要優秀的,但總有些長出紕漏的民代,我們希望這些民代能自律,以人權精神為根本,隨時警惕,繃緊神經,以身作則,千萬部要成為國民黨改革中的絆腳石,隨時留意自己的行為,敗壞自己名聲事小,丟了民代的面子和國民黨的面子,傷害台灣民主才是影響最大的後遺症。

  古代的韓非子曾經說過,「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這裡頭的法,對於民意代表來說,就是以人權精神為根本的法治精神。所以說民意代表不景要為國家推行法治盡最大努力,同時還要負起為人群服務之責任,凡事不應該墨守成規,要以時代的先驅為自任,時時刻刻已落實人權精神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