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則(冤賠首例向失職司法官求償新聞)對司法的期望

紹榮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總務 黃炳煌
   5月11日聯合報A10社會版頭,冤賠首例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的新聞,原由一名男子因盜匪罪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得五百多萬元冤獄賠償;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求償委員會調查認定,當時的承審法官及兩名相關檢察官,疏忽未主動依職權提起上訴,以致造成冤獄,三人有重大過失,冤獄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時,政府對違失人員有求償權。該案板橋地方法院一度認定法官檢察官「無重大過失」,但遭司法院發回重議後才認定三人有重大過失,板橋地方法院將再開會決定是否向三人求償及如何求償。

  由此案看來,司法院對失職人員的懲處開端,但也看到司法人員仍有官官相護心態,冤獄賠償金來源全是納稅人繳給政府的一部份,而司法公務員領的薪水也是人民繳的稅,以一介平民看法,犯錯就應當承擔,所以應向失職人員求償,才符合公平原則,也能使公務人員「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執行職務。

   又公務員懲戒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曾有案例檢察官犯濫權辦案重大違失,期間更經監察委員調查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以會影響法院判決而擱置,到整案經十年七個月法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且被害人也得到被非法羈押之冤賠,而法務部以超過公務員懲戒時效為由,,4列免議之議決;反觀一般民眾面對民刑事法或其他法規之時效規定時,一般認知追訴時效內被舉發或裁定,就會依法執行;兩相對照,公務員懲戒法是可以在已知違法失職下,藉故延置等時效過後再議處,實有失去公平原則,期望執政當局司改團體有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