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與人權 兩者須兼顧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巡官 黃子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0年12月14日作成五三五號解釋之後,各界普遍讚揚解釋文對於保障人權的貢獻。另一方面,也有人擔心此一解釋對警察臨檢權限的大幅限縮,恐將不利於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從而影響人民安居樂業的環境。這種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的情境,正是民眾的心情寫照。

   眾所皆知,天賦人權,人權是普世的價值,也是進步國家與落後國度的對比所在。以法輪功為例,該團體不見容於中國,其成員在中國一再遭到打壓迫害,中國當局經常不問理由,動輒驅策警察大肆逮捕法輪功成員,即使被抓者並未做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的行為。但是,當中國使用粗暴無理的野蠻手段對付法輪功成員之際,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卻作出五三五號解釋,以保障人權為最高價值。從人權的角度對比海峽兩岸,大法官會議五三五號解釋文等於向世人宣示台灣是一個進步而注重人權的國家,而中國則不脫野蠻專制的國家。更進一步來說,在國際社會的眼中,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文,已具體向世界宣示台灣存在的可貴價值。

   維護人權是台灣之所以異於中國者,大法官高舉人權的石碑,贏得肯定喝采。不過,從實際的考量,一個安定的社會才能真正保障人權,如果社會治安敗壞,人民的生命財產時時刻刻受到嚴重的威脅,法律上縱有完備的人權保障條文,也無法真正達到維護人權的目的。所以在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文提升人權價值之後,如何在實際的執行上不致妨礙警察維護治安的工作,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因此,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一方面應該自我體認警察處於人權進程中所站立的座標,一方面雖然職權受到限制,卻不能鬆懈灰心,而更應講究辦案技巧,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如何兼顧人權與社會治安的維護,警察人員目前面臨的問題,一是人權觀念的植入,二是執勤技術的變通。警察人員必須理解,警察是國家的櫥窗,當國家大步邁向人權與法治並重的方向,警察必須與時俱進,在法律所授予的權力範圍內為維護治安作出具體貢獻。根據警察法,國家賦予警察的四大任務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前三項目標可說是具體實施的層面,而第四項「促進人民福利」則是通過前三項的努力過程,最終所要達成的積極目標。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三五號解釋而訂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治安與人
權,二者皆不能偏廢,立法院在該法案審議階段曾舉辦多次公聽會及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相信其審議通過的條文是選在最適當的平衡點上,完成立法後,對警察執行公權力、維護治安,將有莫大的助益,同時對於人權也有進一?的保障。

   民國80年以前,警察擁有「違警罰法」時,動輒可對人民作出拘留七天的人身處分。隨著時代進步,違警罰法被廢除,由合乎人權保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在當時的轉換階段,警察也曾難以適應,但時至今日已證明這是時代潮流下正確的方向。而警察也非常順應潮流地完全適應,社會治安亦未因此一法令的變動而惡化。

   人民須自我惕勵,理解警察的最堅實後盾,來自於人民的支持。當警察臨檢權被限縮之際,人民更要全力支持警察依法行事,以維護人民的最大福利。人權與治安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頗;只有警察與人民皆有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的體認,人民才能安居樂業,人權才能得到確保。也唯有如此,台灣才能成為富庶繁榮的文明國家。(參考資料:自由電子新聞網)

   本人是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員,有見於2010 年初全球各國經歷了百年罕見的暴風雪、前所未有的大旱及沙塵暴、從海地大地震、智利大地震、墨西哥地震以及印尼蘇門答臘地震、波蘭總統及文武百官墜機身亡,全國國殤、泰國紅衫軍暴動 ... ,世界各地天災人禍頻傳,今年 4 月 1 日由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總會所舉辦「 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呼籲大家一起團結起來,保障人權,護衛地球,希望人人能夠珍惜天賦人權,期望世人共同為世界一起來努力做善事。(參考資料:AWC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