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要廢止?

法律百科全書總編彙暨前警察大學校長 謝瑞智
  

死刑是否廢止是二十世紀以來各國爭論之問題,以國際特赦組織主張廢止最為積極。而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也規定:「人人有固有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到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因後段有「不得任意剝奪」的規定,故如經正當法律程序就非「任意」。其第2項又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做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所以死刑並非完全廢止。我憲法也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所以王前部長可能有點誤判,以為馬總統已於去年簽署兩項國際公約,也公布施行法,已成國內法,以為馬總統一定會出面力挺其主張,所以她才主張聲請釋憲。沒料到知名藝人白冰冰的反彈,激起被害人家屬群起抨擊政府未依法行政,怠忽職守姑息養奸,而馬總統又未聲援,導致她的辭職。白小姐先前已警告,如堅持廢止死刑,她將出面組黨!萬一她出來問鼎大位,以她具有濃厚的本土性與爆發力,勢必造成政壇的大地震,這決非撤換部長而已,也非王前部長所能負責的。

   王前部長說:「她不願殺人」,殊不知刑法上有阻却違法事由,如公務員之職權或職務行為即屬此類,因此簽署執行死刑是依法行政。古代稱死刑為觸犯「天條大罪」,劊子手在行刑時會先喊:「是官要殺,不是我要殺」,官就說:「是天要殺,不是我要殺」。因兇手既不尊重他人生命,為何天下人要尊重其生命?

   筆者在大學上刑法課時,講到死刑一節常向同學做一問卷,通常開始時主張廢止死刑者占多數,但當筆者問說:「假如你的父親被殺或母親、愛人、姊妹等被強暴而後殺害,你還贊成廢止死刑嗎?結果是沒有人贊成。」一般而言,任何法律問題,如與自己切身有利害關係時,其看法就有不同。因此如果你是絕對的廢止死刑論者,那你還忍心要求猶太人要原諒希特勒集團的集體屠殺,要美國911雙星大廈的受害人原諒蓋達組織嗎?那美國出兵阿富汗為什麼沒有人反對?白冰冰小姐為何極力反對廢止死刑,因為你沒有像她一樣遭遇相同的感受,所以講話可不負責。

   一般死刑廢止論者,最合理之訴求,就是為防止誤判造成之冤獄或虐殺政治犯最有說服力;歐洲很多國家就是因檢警不負責造成冤獄,所以才有廢止死刑之主張,至於政治犯也以二次大戰期間最多,因意識形態的歧視,在台灣就是228事件及白色恐怖,以死刑濫殺無辜,給老一輩人在心中烙下一道陰影,迄今餘悸猶存,才使廢止論一度響徹雲霄。但近年來因自然犯之殺人搶劫犯罪等猖獗,尤其陳進興等惡魔肆虐,使反對廢止者日益增加,致廢止論者,遂逐漸喪失市場。

   鑒於晚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如美國所採之「三振法案」,對於三犯之重刑犯罪者(FELONY)更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之立法例。

   德國人道主義法學家拉特布魯福(Gustav Radbruch)在刑事政策上仍主張對「不可能改善者就應予排除或淘汰。」以美國之死刑制度為例,美國於1950年代以後,死刑廢止運動如火如熾,造成60年代至70年代停止執行死刑,7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死刑為合憲」以後,翌(77)年死刑之執行乃再度恢復,只有首都華盛頓與其他十二州廢止死刑,其他聯邦與三十八州均恢復死刑,1977年以後累計執行死刑達一千人。另一方面先被宣判死刑,其後查明確有冤屈而被釋放之被告超過一千人。其後舊金山聯邦高等法院2003年9月認為「死刑不應由法官判決,而應由陪審員評決」,因此宣布「法官所判定之死刑,應為無效」,而將一百名死刑犯減為終身刑。聯邦最高法院也於2005年3月宣布「對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判處死刑係屬違憲判決」應為無效。

   如堅持要廢止死刑,則應先建立完整之配套措施,無期徒刑可分為二級,對被宣告第二級無期徒刑者,至少要執行40年後才准假釋;其犯罪之惡性重大、死傷眾多,如陳進興之類到處強姦殺人、槍殺無辜百姓,而日本奧姆真理教在電車施放沙林毒氣事件,或在飛機、火車上放置爆裂物,致飛機或火車失事、死傷眾多之情形。此屬於第一級無期徒刑,則應執行終身監禁永不得假釋,也不可赦免,否則如國際恐佈份子在臺灣橫行,法律上既已廢止死刑,是不是又要修法,不然將如何鎮壓惡性重大之犯罪,臺灣會不會成為犯罪者或恐佈份子之天堂。

   一般人看到罪犯那種可憐的樣子,都不免產生同情心,但被害人及警察看到罪犯的猙獰面目凌虐被害人,甚至折磨至死,如果不給予死刑懲治,何以平撫被害人,教育社會大眾。因此,古人說:「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現在要配合國際趨勢廢止死刑,也要區分輕重,給予配套措施,才能減輕被害人之痛苦,消除社會之恐懼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