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庭的建置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傅延文

  自95年12月27於《教育基本法》第8條增訂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之規定後,教師們越來越無所適從。然現況是老師嘆學生難管難教,學生嗆老師不會教不會管,縱使政府投注越來越多的資源在高等教育上,只怕人民素質終將形成U型現象,難謂國家之福。所以吾人認為,基於管教及維護校園的公共秩序,校園內仍應存在適當的體罰,並由中立單位『校園法庭』為之。

  而本文並不論證體罰之“正當性”,僅就筆者的成長經驗而言,體罰有其必要性。而所謂體罰一詞,並非指由熱熔膠或木棍甚至是直接以巴掌方式進行管教,本文係指非由腕力之手段,採抄罰、罰站、自省書等方式為之。惟倘若欲施行上述體罰,則以建置校園法庭較為適宜。

  校園法庭早在2003年卓蘭全人中學即已採行,但所謂的校園法庭實為“學生校園法庭”,其組成之主體為學生。本文中的校園法庭則是指,由具教師資格之第三方教師擔任。換言之,我們不可否認的,學校裡仍有許多行為偏差的學生,若由學生自行審理,將有安全上的疑慮,難保不會被“圍堵”,學生也缺少自我保護的能力。且這樣的學生法庭,著重於教學的表現。而本文指的校園法庭,則屬校園安全及校園人權的落實。

所謂校園法庭的理想是:

1、將閒置的教室改裝成法庭。
2、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錄用具教育、法律、心理、諮商、社工專業之公領(教)系或其他相關科系具有教師資格且非該校編制內的人員專職擔任主官及執行官。但不宜由學生自行擔任,因為目的是在懲戒管教,而非教學演習。
3、對於學生的懲戒為行政處分,並通知學生家長。故須符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而此項原則,由教育部明訂如抄罰作業次數、悔過書字數、罰站時間、勞動服務、記過或是否轉介輔導等範圍,並由主官專責裁量。

校園法庭之優點在於:

一、授課老師無後顧之憂,同時可避免情緒性的宣洩,儘管將違規學生送至校園法庭即可,並可落實校園人權的保障。
二、主官為中立,不偏坦一方,並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較易樹立公正的形象。同時能避免破壞師生間的信任關係。
三、可作為師資培育的就業管道之一。
四、可將違規學生的紀錄建檔,若發現有疑似需特別協助的案例,得採取相關措施。
五、開庭可在放學後或假日,學生多不願課後時間被剝奪,故將進法庭視為畏途,似可達嚇阻作用。

   當然,要達到上述的配置,需要相當的經費,然目前國家財政不佳,似難達成。不過筆者認為,倘若教育是國家之根本,則沒道理不先以教育為考量。若能避免不必要的建設(如蚊子館),則經費部分應不難解決。因此除將教育基本法修訂外,校園法庭之設置亦可先從人數多的學校為之。從而,吾人期許臺灣的校園人權能有嶄新的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