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賠不回尊嚴與人生

桃園縣大同國小教師 張玉枝
  

  看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後,對於檢調單位的辦案以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忽視人權的觀念,將”無罪推定論”的原則完全置之不理,如此草菅人命的做法,實在令人不敢相信,且讓人無比的痛心。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檢調單位和法官都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認真用心的為民服務,但一場冤獄,30年的自由、親情、尊嚴、工作都沒了,留下的只是當事人以及其家屬無盡的遺憾,和心中永遠難以抹滅的傷痛,這痛,再多的金錢都無法賠償!人生有幾個30年?這場毀掉一個家庭的人倫悲劇,卻只是因檢調及司法人員的失職辦案而造成,台灣還有多少個受害的家庭?而台灣的司法界,要什麼時候才能痛定思痛,立法能以民為本,執法者能以法為規,真正保障每個人民的基本人權?

  檢調單位大張旗鼓的辦案開始,就已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原則」,此辦案手法卻造成了未審先判的輿論壓力,對當事人以及家屬親友來說只有百口莫辯,只能任由報章媒體大肆渲染報導,以訛傳訛誤導社會大眾,就算跳進黃河也洗不清自身的清白。而且報章媒體的報導,又有多少是屬於查證過的事實?人的尊嚴在一夕之間被踐踏殆盡,當事人要如何再去上班、出外面對所有人的質疑和指責?失去了一家之主的家庭要如何生活?他的小孩要如何去面對同學、朋友的質疑?受傷的心靈如何能平復?這就是所謂的輿論殺人!在未定案之前,就將當事人判死刑了。但倘若檢調單位在辦案時能真正的依法行事遵守該有原則,依犯案事實確實的查案,抽絲剝繭把案情察得水落石出、罪證確鑿時,則有罪者自當承擔刑責;但在案情尚未明朗化之前,辦案人員不得將當事者當罪犯對待,侵犯其人權,因為只要執法過當或不符證據法則甚至動不動就採取收押當事人的話,都將造成無法彌補的過失。

   然而最令人感到悲哀的是,經過了漫長的調查仍然查不出事證時,司法單位卻又輕描淡寫的對當事人無罪釋放,草草結案,但無辜當事人所背負的沉重傷痛誰來負責?誰來賠償?大好前程毀了,家破人亡了,親人往生無法再相見,自己也垂垂老矣及失去了健康,重獲自由後面對的是人事全非的景象,教人情何以堪?這豈是金錢賠償得起的?而且根據統計,從民國88年到97年10月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賠償金額高達46億8千多萬元,但近五年來地方法院冤獄賠償申請准許率不到三成,這表示還有多少人的冤屈無法得以伸張?還有多少人「民鬥不起官」含冤莫白?更何況如此高額的賠償金竟然都是全民買單,但納稅人繳的錢不是都應用來做為國家建設,改善人民生活,為全民謀福利的嗎?怎麼變成是在為違法濫權的公務人員彌補和善後?想想921大地震、想想88水災的受災戶,這些人民的辛苦血汗錢如能用在重建家園,照顧更多的人民的需求不是更好嗎?違法濫權做錯事的人民公僕先踐踏人民權利在先,繼而又浪費人民的血汗錢,實在是叫老百姓無語問蒼天!而且從問題的根源來看,檢調單位若能在偵辦案件時能更尊重人權,更審慎辦理,不會有這麼多的冤獄,更不需要付出這麼高額的冤獄賠償金。

   而且更令人難以想像的是始作俑者、違法濫權的人民公僕做錯了事卻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處罰,這叫受苦受難的老百姓情何以堪?又如何能再對國家司法單位有信心?國家社會又怎麼會有進步,真心期盼國家立法要以民為本,人民公僕做事要以法為規,本著良知、良心與公平正義的心來為人民服務,如此才能上下一心、國泰民安啊!記得以前最愛跟著大人看「包青天」這部戲,尤其是看到奸臣孽子終於受到應有的制裁時,真的是大快人心,忍不住要為包拯的明察秋毫、公正無私,和不畏強權惡勢力,也要把案情查個水落石出的精神大聲叫好。也還記得劇中有龍頭鍘、虎頭鍘和狗頭鍘,不管是平民老百姓、在朝為官者或是皇親國戚,只要犯下罪行,均須接受法律制裁,因為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法律也是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不只包拯獲得清官的美名留芳後世,也讓當時的朝政律法步上正軌,我想他是所有執法人員的偶像,有為者亦若是。

   書中人物之一的柯芳澤在知道冤賠又無望接受採訪時說,起碼司法有向前推進,命運好像安排他這顆棋子促成這些,他感謝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雖然他自己沒得到任何補償,但司法正在改變,他個人遭遇是私人小事,但因為自己的案件促成司法的進步所得是無形的。又說「釋憲為他人造福,我豈不變成菩薩?」這樣的心情我們難以體會,可是為什麼一定要有人犧牲或更多人犧牲,政府才能聽得到人民的聲音?我想絕大多數的人民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國民,一定也都希望法律能真正的保障人權,讓人民安居樂業,和國家一起打拼。所以衷心的期盼我們每個人的天賦人權都能有所保障,受到應有的重視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