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下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那是一種折磨

Cathay Energy Private Banking, Asia Pacific Deputy CEO 蔡志浩

  要不是親身體會及經歷,外界很難想像,一件民刑案,要審理多久才能結案?一審十年未結的民刑事案件,全國各地院就有四十多件,遑論在高院、最高法院來回的更審;這樣的司法審判,讓被告和被害人等白了頭髮,都等不到他們心中的公平正義。

  我國隨著經濟的成長及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保障人民妥適受審權利更加受到重視, 臺灣的人權保障與發展,透過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在 1979年12月10日的 國際人權日 開始,已從追求保障個人在政治上的自由與權利,至現今逐漸邁向促進個人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方面的權利。

兩公約國內法化的時代意義

  台灣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 民主與人權一直是我們普遍追求的理想與價值,因為人權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不僅致力保障人權,更要增進人權,因此人權的意義已超越政治範疇,兼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教育等方面。換言之,政府要保障的人權範圍是「一個人從生到死的全部活動的合法保障與積極增進」,舉凡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工作權、參政權、隱私權及請求救濟權等皆包含在內。

  依 行政院 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國家人權報告中指出, 1971 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前,曾經參與「世界人權宣言」之起草與通過,並於其後加入、簽署或批准 26 項人權公約。而後,我國於退出聯合國之同時,亦被迫脫離國際人權體系,重大人權基礎架構之建置進展不易,與亞洲國家相較,在成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及訂定人權法案等方面均相對落後,亟待急起直追。

  在我國所加入、簽署或批准 26 項人權公約中,最重要者為「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人權公約」(簡稱為 ICESCR )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為 ICCPR ) ( 此二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 )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我國雖於 1967 年簽署,惟及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批准,並由馬英九總統簽署批准書, 正式納為國內法,對保障人權而言是一大邁進 。

羈押與人權保障

  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權利之根基,依照我國憲法第 8條的意旨,刑事訴訟法近年數度進行翻修,就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明訂原則上以令狀為之;近幾年間,因數起重大貪污、經濟犯罪案件之偵辦,再度引起社會各界對搜索、監聽、扣押、拘提,甚至是羈押等強制處分制度之重視與討論;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第665號解釋中,多次強調羈押應慎重從事,且應賦與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之自由溝通權及正當救濟程序。

  司法院於 99 年 3 月 10 日及 3 月 17 日 ,以「羈押與人權保障」為主題,由謝文定秘書長主持,召開二場公聽會,聆聽審檢辯學各方的意見。公聽會上,專家學者及其他審檢辯機關、團體代表,分就現行法羈押期間之規定是否妥當?偵查中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效力是否應有一定期間限制?有延長限制住居期間之必要者,是否應經法官許可?被告無辯護人之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如何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是否應同時由法官指定辯護人,並通知其到庭協助被告辯護?偵查中聲請羈押理由所憑之證據要旨,應否開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等議題,提供寶貴建言及卓見,司法院表示將彙整各方意見,作為修法之重要參考。

  同時,司法院也積極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制度,修正重點包括:

一、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要件。

二、依現行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間,最長可以到四個月,草案將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一個月,因此,最長為二個月。

三、重罪案件在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及總羈押期間一併檢討,予以合理的限制。

四、就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給予義務辯護人協助辯護。上開修正草案之目的,在於改進羈押制度,以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侵奪司法權獨立審判空間,不符無罪推定原則

  我國政府雖積極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保障人民妥適受審權利,但政治卻仍然脫離不了舊思維的枷鎖。

  人民有訴訟之權,此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也就是人民有受獨立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近來因陳前總統執政時推動金融改革,對於二次金改政策的執行過程,恐或涉有人謀不臧之情事,單就二次金改可能涉及弊端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懲治不法,這是符合人民對社會公義的期待,政府也確應有所作為。

   但貿然的因人因事而異,進一步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以下稱「特別條例」)草案,作為有關機關處理二次金改弊端的法律依據,對我國法治及推動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將再 造成的傷害深感憂心,對特別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竟以「經金管會移送檢調單位者或經檢調單位起訴者」,作為行政機關採取必要善後措施的啟動點,並得立即對相關涉案人員施以處分,此等「未審先罰」的立法,不僅剝奪人民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更是侵奪司法權的違憲立法,對於民主法治及人權維護均造成很大的戕害。

司法危機 當人民啥米攏毋驚 …

  引用近日 陳長文 教授發表文章內容來做個省思,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傳媒大肆報導,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事實上 經年討論的司法改革老問題,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藉由此次事件,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

等待政府「解民所苦」

  自 古以來官僚體系,同袍情誼官官相護,現行政府如何革除公務人員 濫權傷民知法犯法,官官相護的陋習, 雖然法律明訂人 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 允許異議人對執行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之行政救濟程序,為過程受處分人如不服機關行政裁量,可依訴願法繕具訴願書經原處分機關,向轄屬 中央或地方機關提出訴願,但訴願法第 93條卻又給於裁定機關行政裁量權,這流程便造成官官相護的主因,公務員們同事一場,官字兩個口,袍澤之情,發揮的淋漓盡致。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旨在明 訂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否認人民在人身自由遭到行政機關限制時給予進一步司法救濟之空間,歷來遭到各方反對聲浪,都認為該見解應予檢討修正。最高行政法院,於 97 年 12 月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確定行政法院的立場,從善如流變更其見解,是在法律明 訂 行政執行行為的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於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的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的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但又有多少弱勢老百姓能享有公平及時的訴願裁判呢?值得各方再加以探討研究

  據法務部 99年2月底公告全台有四百壹拾萬七千件欠稅欠費執行案件,如果以全台七百八十萬戶來算,那不就全台有一半的家庭都有欠稅欠費慘遭移送強制執行,讓人無法想像。是人民真的習慣逃稅,還是稅務機關程序有問題?這不免讓筆者質疑,為什麼會讓超過一半以上的家庭欠稅,到底社會哪裡病了,公務系統到底都在做什麼?又假使這些欠稅單中有些是錯誤的呢?

  就以稅捐稽徵法第一之一條來說,當初在立法院通過,根本就是立法向行政低頭,給行政機關可以擴張解釋法律的機會,如果稅捐單位開錯單,又可以自行解釋法令,那接到錯誤的稅單時又該如何呢?人民雖有權 利 依法進行行政訴訟,但勝訴的比率幾乎不及一成,即使好不容易勝訴了,國稅局依然有「免死金牌」,可以重新加減再開出新的稅單,如此周而復始,人民疲於奔命,永遠是輸家,筆者在金融業服務多年,看過許多被查稅的事件,結果大多是私下協談了事,因為一般民眾深知,只要被查稅盯上,那絕對是沒完沒了,這些案例不勝枚舉,上至當今馬英九總統下至第一名模志玲姊姊,只能自認倒楣,人民苦不堪言!

享有人性尊嚴、人道對待的權利及生命權

  人性尊嚴是與生俱來、亙古不變的絕對價值,係人格構成所必備,且為人權之核心。其精神在禁止政府挾其權力地位,侵犯基本人權,各種法律及政府之措施均不得與之相違,務使人權受到充分保障。尤其在刑罰領域,人性尊嚴禁止國家以殘酷、不人道或貶低人格價值的刑罰制裁或威嚇人民;在矯治階段,也不得因其為犯錯之人,就予以不人道的對待;更應基於對個人自主的尊重,給予犯錯之人自新機會。由人性尊嚴所延伸的基本權,首要者為生命權。生命權是人權體系中最基本且最重要者,一旦被剝奪,人即無享受任何權利之可能。

  從已審了廿二年耳熟能詳的陸正案,到近期輿論沸沸揚揚的討論著廢死刑與否,一位法務部長為了理想卻抵觸了依法行政的最基本原則而下台,到底是:「司法為民」還是「司法為難人民」。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在本國積極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保障人民妥適受審權利之同時,呼籲人民應有受迅速公平的審判的權利,不能淪為空談,執政當局如何積極推動公義的速審制度,當怠惰失職的司法官惡意導致遲延情形時,被害人權益如何保障?這些是當局者應有的面對。

  社會中還有多少弱勢不被知悉的冤屈個案呢?扁案的歹戲拖棚,合艦案的半途離席,太極門的冤獄賠償案,已不是個案司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或行政機關的裁量權,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人民必須無奈的承受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在落實世界公民人權之時,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司法、行政機關要符合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本質。人權是普世價值,天賦人權 ─ 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實踐上天賦予人類的基本人權。政府應當爭氣以赴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