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昇台灣租稅人權之建言

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蔡文精

  台灣的租稅環境日益進步且硬體設施改善,如電腦化程度很高,積極推動網路申報及各區稅局網站資訊很豐富,但仍有下列各點值得台灣主管機關,做為改進之參考:

一、稅法及相關解釋令配合實務及疏減爭訟之修訂上,台灣稅捐機關及財政部可以更主動積極,法律之規範往往不及於實務的發展速度,尤其商業競爭加劇,商業交易模式多變,稅捐單位及財政部應採用更積極的作為,檢視法規修訂之必要性及爭取時效,以符合商業實務及課稅公平合理。

1. 最近幾年經媒體大幅報導,稅捐單位常常因法令規定限制,未主動修訂法令,讓不盡公平合理的課稅或處罰繼續存在,還好經由媒體力量,才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1) 例如陳長文律師案1:以下係網路文章及媒體的報導

  今年元月陳長文律師將國稅局誤徵收他房屋稅的事件完整的刊登在報紙上,整件事情的重點是陳長文歷經了整個行政救濟系統仍然判他輸,直到釋憲與告訴立委後才反轉結果,難道台灣的行政救濟系統是放著看的嗎?…….如同陳長文在該事件中輸了一樣。接著你可以到行政法院中提告,當然你需要出錢了(審判費用),但是結果也常常是駁回,也就是你又輸了,如同陳長文在該事件中又輸了一樣,接著你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告訴,當然你又要付審判費用,結果也是常常駁回,也就是你又輸了,如同陳長文在該事件中又輸了一樣,最後他不得不提起釋憲。所以台灣的行政救濟系統到底是公正的嗎? 行政救濟系統的委員與法官是真的瞭解案情,還是只是橡皮圖章替行政人員背書呢? 還是中華民國的法條有嚴重的偏頗,讓人民與執法者有不同的解釋呢?

  立法院財委會今上午初審通過行政院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草案,明令政府若對人民錯課稅捐,不再只限退還5年稅款,通過修正為無限期回溯請求退稅,但若是納稅人自己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政府退稅的時間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源自於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因遭台北市稅捐處誤認為營業場所,15年來長期溢課房屋稅總額達17萬元。陳長文要求返還溢課稅捐,但台北市稅捐處依法只願退5年溢繳稅款。此件課稅爭議事件發生後,不少納稅人也提出相同課錯稅的案例,行政院經檢討後決定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慶幸的是陳長文律師知名度夠,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藉由媒體力量才有立即修法的機會;無媒體的力量,陳大律師合情合理的主張,在稅捐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階段,仍然是敗訴,無法平反,若一般老百姓遇到這種租稅不公平的待遇,恐怕早已石沈大海,没有辦法得到平反。

台灣政府對於本案雖已修法改善,但應進一步檢討的是:

a. 財政部及稅捐機關應該在依法行政的同時,針對納稅義務人所提行政救濟案
件,定期檢討案件發生的原由,做為修訂法令的來源及參考,再積極透過行政命令或修法的管道,以減少人民租稅爭議的不滿及不服。

b. 本案行政救濟系統的訴願委員及行政法官,並未有效替人民主持公平正義,反而被批評為只是橡皮章替行政人員背書,因此,行政救濟的獨立性及公平性日漸受到質疑,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可透過檢視發生之各種案件,積極投入檢討是否有修法之必要。

c.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對於正在進行的租稅救濟案件,不宜本位主義,各自為政,應及早協調積極解決租稅民怨,縮短時間延宕,減少對人民的傷害。

(2) 例如Hang Ten案2:以下係媒體的報導

  【駐台記者報導】HANG TEN、GIORDANO等四家在台經營的港資大型連鎖服飾店,被台灣稅務部門以「逃漏稅」的名義,重罰逾五億元新台幣(約一億二千多萬港元),四家業者向行政法院申訴,亦告失敗。四港商不服裁決集體「告御狀」,日前聯名向台灣總統馬英九求助,倘申訴無效,不排除從台灣撤走資金。

  四家港商HANG TEN(台稱漢登)、GIORDANO(捷時、港譯佐丹奴)、BaLeNo(捷領、港譯班尼路)、bossini(銀鯨、港譯堡獅龍)公司,在台與合作店家(商舖東主)簽約設立商舖銷售服飾,由港商負責營運,並由港商提供營業設備、銷售員、進貨、收款等,再從銷售收入中支出一成一至二成二的款項給店家(等同租金),按照在百貨商場設立專櫃的經營模式,由店家開發票給顧客,港商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營業額時,會扣除付給店家的租金費用。

店家租金款項

  以漢登為例,漢登在合作店家售出一件一百元的衣服,應該是以漢登名義開出一百元的發票給顧客,其後支付二十元的租金給合作店家,再向店家收取二十元的發票。實際卻是,漢登先由合作店家開出一百元發票給消費者,再自行扣除二十元給店家作租金,直接開出八十元發票申報營業稅。

  稅局認為,四港商付給店家的租金部分屬於逃漏營業款項,除須補繳稅款外,再處以三倍罰款,漢登被罰款二億九千三百多萬元新台幣(約七千萬港元)、捷時罰一億五千七百多萬元新台幣(約三千八百萬港元)、捷領五千多萬元新台幣(近六百八十萬港元)及銀鯨二千八百多萬元新台幣(約一千二百萬港元)。

  四港商不滿遭重罰,提起申訴,但行政法院認為,四港商與合作店簽訂的是租賃契約,與加盟店及百貨公司專櫃方式不同,四公司透過自行交易安排,任意將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改變或轉移,造成稅庫短漏稅收,裁定港商敗訴。

  針對稅務部門指控,HANG TEN稱,問題出在公司和稅務部門對營業稅認定的計算方式不同,但所採方式對政府稅收無影響,納稅金額一毫不少,對法院判決感到委屈。GIORDANO也稱,對判決非常不服,打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重開調查或爭取釋憲,維護權益。

聯名向馬英九求助

  四港商日前聯名向馬英九、吳敦義、王金平等人遞出求情函,「我們誠實納稅,國稅局卻肆意補稅濫罰,重創政府法治形象,無異是逼業者倒閉停業,於法不公。」此外,HANG TEN香港主席更打算近期親自赴台,拜會負責陳情的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據賴士葆透露,如果沒有合理處理,HANG TEN不排除從台灣撤資,這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本案這些港商營業稅事件,可能已無法在行政救濟中得到平反,台灣政府在本案中應有更積極的作為,以減少對納稅義務人之傷害:

a. 本案只是開發票作業認知上的不同,而政府營業稅之稅收並未因此短少,稅捐機關應該盡量採用輔導限期改善的方式,若不改善,再行裁罰。

b. 本案事件發生的期間包括自88到91年跨4年期間,其營業稅係每2個月申報一次,期間申報高達24次,稅捐機關竟然在4年後認定其發生重大逃漏稅事件,很難令人相信。倘若稅捐機關能在外商來台時,早期多一點輔導程序,提早發現作法上的落差,應可以降低外商在台被罰的情況。

c. 本案營業稅的處罰4家公司本稅加罰高達近5億元,顯得過重。稅捐機關行政人員應將心比心,體察民意,台灣已經要進入已開發國家,人民教育程度普遍提昇,但是營業稅法定裁罰倍數過重,對於無心之過錯,不應課以重罰。

二、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及辦法,應事先充分徵詢會計師公會及各界意見,以使修訂過程更加周延,避免與實務脫節或難以執行。例如:

1. 2008年3月5日財政部09704510980號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因未入非固定薪資給付的扣繳方式,造成實務上難以執行,在媒體報導反映下,才於2008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函,列入非固定薪資,直接按次給付時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2. 對於所得稅法第8條有關支付國外費用的扣繳爭議多年,在稅捐單位前幾年自創名詞地主張綜合性勞務,若未扣繳則予加罰一倍至三倍,對此爭議財政部總算在2009年9月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但財政部似乎可以在爭議之初,即參酌國際租稅之規範研擬相關之修正及規範,納稅義務人適時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而不是比誰的氣比較長,才能敖過漫長的修訂程序。

  通常,財政部對於已進入行政救濟的案子,不願意為個案做修補之解釋
令,但是往往同一類型案件累積很多了,還不見財政部及稅捐機關有任何徵詢會計師公會及各界之意見,形成故步自封,嚴重與實務脫節。

三、目前較不公平之租稅問題,有待儘速修訂法令解決

1. 近年來,稅捐單位又針對外商公司常見的聯屬公司分攤之管理費,即使已扣繳百分之二十,也予以剔除補稅百分之二十五,整個過程所得稅課征高達百分之四十五,相當不合理,也不符合國際課稅潮流,希望財政部及稅捐機關能統一解釋,儘早回歸跨國企業的移轉訂價查核規範,檢視是否有異常安排,再行調整。

2. 遺產稅核課時,對未上市櫃股票淨值的計算,非但未採用會計師財簽報表的查核數字課稅,對於帳外調整股票股利列入淨值加項,且又依死亡日股票的市值調整加入淨值,其中股票股利調整時,已重複計算,應修訂相關解釋令排除重複計算。此外,目前因未分配盈餘加徵,已改採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之年度純益計算。財政部應取消過去採用稽徵機關用以核定所得稅額的基礎,計算股票淨值,應以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之淨值調整計算股票淨值,以反映實際價值。此一爭議已延宕多年,遺產課稅的基礎,不宜用與實際價值差很多的核定金額計算,才能達到公平的課稅。

3. 可喜的是,2009年12月間稅捐稽徵法第44修訂為處罰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而且2009年12月間台灣貨物稅裁罰自5倍到15倍大幅調降為1倍到3倍。可惜的是,有關稅法各項的裁罰並未同時研擬調降,其中營業稅裁罰倍數最高竟高達10倍,行政單位及立法單位應盡快協商全面檢討下降裁罰倍數。

四、稅務人員近年異動相當頻繁及流動率相當高,造成查核實務經驗不足,往往照本宣科,尤其對企業要求提示很多的文件及內容後,再用推測及心証的方式,推計補稅,造成企業很大的困擾。

五、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近年來著重於稅收稽徵的技術,而非租稅法令的修補及宣導,以往報稅可以認定的,可能在以後某一年度會被剔除,形成租稅核課的不穩定及前後年度不一致處理,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感。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若稽徵機關認為以往的核課方式有修正必要,應該先行宣導,再行改變。

六、稅務行政救濟系統未能發揮公正獨立的角色,致稅務行政訴訟勝訴的機會相當低,大多數法官欠缺對會計及商業實務面的認知,造成絶大部分的判決拘泥於形式及咬文嚼字,無法有效疏減訟源,容易使得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行政法院幾乎會站在同一邊,不問資料整體的合理性,反正只要自納稅義務人的資料中,挑得出毛病,就不會輸,無形中助長行政訴訟的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