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前不應有的法律怠惰現象

台灣新生報2010/03/05社論

  根據相關法律,我國現在仍存有死刑。但在世界人權思潮下,政府對於死刑的執行頗感遲疑。四年餘來,死刑犯已有四十四人,卻沒有一個死刑犯執行。此一狀況非僅引來立法委員對法務部的猛烈批評,在民間也形成兩極化看法。

  我們以為死刑是否應該廢止,是一個可以充分討論的問題。除了參照世界人權趨勢外,也應審酌社會在治安、教育甚至對生命的看法。但必須強調的是刑法中有關死刑的條文,均經司法院反覆討論,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的法律。即使加以修改或廢止,也應透過此一程序為之,不宜由執法單位以「法律灰色地帶」延宕執行。據了解,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始於施茂林部長任內。九十五年底,他簽了縱火犯鍾德樹的死刑令,但廢死團體要求調閱案卷,死刑便被技術性拖延下來。繼任者王清峰部長,一向強調人權,對於死刑的執行更是萬分遲疑,迄今從未簽署死刑執行令。王部長所持的理由是聯合國曾決議「要求會員國不要執行死刑」,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中,只有二十五個國家執行死刑。

  縱使各項民調反對廢除死刑民眾仍占多數,但政府若能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使犯罪者不致抱著「反正沒有死刑,怎麼殺人都無所謂」的心態。廢除死刑之議也有機會說服人民或立法院,使之通過成為法律。屆時已無死刑,法務部長就不必為是否簽署死刑執行令,掙扎在自我認知與法律規定之間。不過在死刑正式廢止前,法務部長藉由不簽死刑執行令,拖延死刑犯的執行,除了法律怠惰外,恐也違背職務。

  立法委員吳育昇曾質詢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既然反對執行死刑,是否要求檢察官不要以死刑起訴?」王清峰的答覆是「沒有這麼要求」。王部長沒有如此做,除了尊重檢察官職權外,當然是刑法中有關死刑的條文在未廢止前,包括檢察官及法官都不可能視而不見,一定會依相關法條起訴或判刑,司法首長不會也不應介入其中。準此觀之,法務部對於死刑的執行,也有無法規避的責任。

  尚書中有言「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也即「寧可放縱了真正有罪者,也不能錯殺了無辜的人」,事實上法律對於重大案件有三審制,即在防止濫訴或誤判,與兩千多年前尚書中揭示的精神可說仍然一致。若干主張廢除死刑者,除了以人道立場為出發外,也擔心法院縱使經過再三審判,仍可能錯誤,尤其對死刑的判決更是如此。因為一旦死刑執行後即便發現新事證或冤屈,根本不可能補救,因此認為社會不應存在死刑。反對廢除死刑者,大部分考慮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此刻治安可說千頭萬緒,人民對日漸加劇的重大案件已感恐懼與不安,擔心一旦廢除死刑,善良百姓生命更無保障。

  由於正反意見已多,吾人不再論述死刑存廢問題,本文再三強調的係「依法」與「執法」的精神與態度。法務部若覺得死刑已偏離世界潮流,就應儘速會同司法院提出修法。否則即應依法執行死刑令,不應徘徊於兩者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