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人權保障之重要性

屏東縣萬巒鄉鄉長 林子欽

  所謂的「人權」是一個人在社會人際關係中應該受到普遍肯定的根本權利。更是屬於最根本、最原始,能成為其他各種具體權利的前提、眾人所共有權利,肯定這種基本權利,就是生命的價值和尊嚴,是應該不分後天的任何身分差別的。人權廣泛是指源於上天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我們生而為人類所不可缺少的,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從保護個人安全、保護個人財產、保護個人家庭而開始的出發點,到最後發展到要保障自己的知識,保障追求知識的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參與政治的自由,到最後保障的內容越來越豐富。隨著時代不同,產生各種不同之壓力,然而就會產生什麼樣的人權新觀念。

  「人權」分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人權包括的範圍十分廣泛, 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兩條,一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有關,另一條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有關。 內容包括人人有自決權利、工作權、接受教育、參加文化生活等權利,並有生存、免受非法逮捕、 不公審訊、無理拘禁、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發表意見,以至結婚離婚等等的權利,這些都叫做基本人權。

  文明國家是極為重視人權保障,因為國家是由所有人民共同組成,非一家一姓所擁有,故對於由人民全體中所選出的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全體人民的公眾事務,為避免那些被選出的管理者因掌握權力而腐化,所以透過法制尤其是憲法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以達到確實保障整體人民的權利。若一個國家一味地高喊人權,而不考量無辜受害者的感受跟處境,這樣的人權將只是一種偽善,一種最終只照顧到自己的外在形象及保障到惡者的偽善,那麼倡導這種人權的人是不是可以被稱為幫兇呢?所以國家高喊人權保障時,就要將人權保障確實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