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廖元豪

  最近關於「死刑」的議題,惹起了激烈而廣泛的辯論。但目前似乎已經在「廢除死刑不符合當前民意」「人權仍要追求社會共識」等說詞中漸漸淡化。也就是說:廢除死刑,保障被告的生命權,由於社會多數人並不支持,所以暫時打住!等到有一天,「廢除死刑」成為社會共識後,水到渠成,自然可以廢除死刑。

  的確,即使沒有正式的民意調查,當前台灣多數人仍然支持死刑,應該也是眾所周知。而從最近在報章雜誌以及網路上的熱烈討論來看,大眾對於「殺人償命」的信仰依然根深蒂固。在一個秉持多數統治的民主國家,確實無法忽視這股聲浪,驟然廢除死刑?

  然而,「人權」的議題真的要得到社會共識,才能決定嗎?多數人同意是人權的事務,就可以推動;多數人反對,人權就得讓位?「人權」這個制度、這種價值,保障的是主流、多數人的偏好嗎?

  這種說法很難解釋,在民主制度大致已上軌道的民主國家,爭取人權的往往是社會上不受歡迎的、邊緣的、底層的團體:刑事被告、少數族裔、外來移民、貧窮人士、異類宗教、異議人士 … 。美國的黑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同志權益運動、移民人權運動,以及民權團體一連串為刑事被告爭取權益的訴訟,都是著名的例子。即便在台灣,我們也發現,人權未必需要先得到「社會共識」的支持。如果不健忘的話,「換身分證按指紋」就是個明顯的例子。

  當時法律明文規定換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而在「防治犯罪」的政治正確下,此一措施甚至得到超過八成的民意支持。也就是說,不支持或反對者只佔少數的兩成。然而,經過釋憲程序,大法官在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認定「強迫按指紋」的規定不必要地侵犯「隱私權」而違憲!一個八成人民支持的法律,就在少數人民不願隱私權受侵害的情況下被活生生撤廢掉。除此之外,大法官許多積極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解釋(如:羈押由法院裁定、監聽要法院核准、羈押中可與律師秘密談話不被錄音),如果真要交付「公投」,也未必會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坦白說,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本來就是少數、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更不是富商巨賈與政客。在今日早已民主化的台灣,多數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大致上沒有嚴重的問題 — 多數統治,選票政治的時代,誰敢輕易得罪「多數」?然而家園朝不保夕的都市原住民、飽受歧視與剝削的移民移工、不敢出櫃的同志,被鄙視的刑事被告,以及其他邊緣群體的平等權,卻始終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他們的人權才是政府該關切的。

  但要倡議這些弱勢者的權利,經常得挑戰社會的慣行,對抗主流社會的陋習。因此,人權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美麗修辭。實踐人權,必然面對許多衝突以及長期的掙扎。想要得到「捍衛人權」稱號的政治人物,勢必都要做出痛苦的抉擇,而無法當面面討好的「不沾鍋」。這在威權時期反而容易,在民主時代則需要相當的決心。

  1957 年發生在美國阿肯色州小岩城的「小岩城九人事件」( Little Rock Nine ) 就是最明顯的例子。許多南方白人選民極力反對廢除「校園種族隔離」,堅持黑白分校,不想要他們的孩子與黑人學童共同就讀。這絕對是當時的「主流民意」。大批的白人在校門口叫囂不讓黑人學生入學;而州長更悍然拒絕執行法院「廢除種族隔離」之命令,甚至動用國民兵阻擋學生入學。這時候的艾森豪總統沒有保持「中立」,而是毅然下令聯邦部隊進駐小岩城,接管全州國民兵,並由全副武裝,槍上刺刀的軍隊護送九名學生入學,以落實種族平等的憲法要求。直至今日,當我們在 YouTube 上看到相關紀錄片,回憶這段歷史,都會感慨於人權奮鬥的艱辛。

  由於艾森豪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告訴南方各州,聯邦政府支持「禁止隔離」,而且是玩真的,而不只是說說而已。自此,公然抗拒法院命令的行動,才漸漸消逝。相反地,如果艾森豪不敢捋南方政客與民眾的虎鬚,而只是不痛不癢地說「依法行政」或「尊重法院判決」,那美國憲法的平等權規定與法院相關判決,必然成為一堆廢紙。

  為什麼以「多數統治」為基礎的民主國家,卻會在憲法上建立一套保障少數、弱勢、邊緣者的人權制度?「民之所欲」竟然不能為所欲為,而要受限於某些少數異類?

  首先,保障「少數」的基本權利,其實有助於社會的穩定。要知道,少數、非主流或許人數較少,力量不足,但若連最基本的生存、尊嚴、平等保障都不存在,「少數」就會覺得徹底沒有希望,注定要被壓迫。既然如此,那麼他們為什麼要「認同」這個社會?他們有什麼理由要「遵守秩序」?一個社會之中,若有百分之五的人決定永遠不接受統治,遍地烽火從事暴動、破壞秩序,或消極地不遵守法令,那「多數」也勢必一起倒楣。 1960 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最後能逼得多數白人也制定法律保障黑人的民權,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功不可沒。各地的杯葛、靜坐、示威,甚至激烈的反抗,讓許多自命優越的白人也看到這個問題:不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民權,少數人可能會讓多數人也活不下去。反正對他們這些邊緣者而言,國家本來就沒把他們當「自己人」,他們又何必尊重這個壓迫機器?

  有鑑於此,人權可以藉由保障少數、弱者最基本的生存、平等、尊嚴,發揮「涵納」( inclusion )的功能。至少讓非主流的人,也感覺社會主流有可能把他們「當人看」,當「自己人」,當成國家成員的一份子。這才有可能建構一個穩定的社會。在這個意義上,保障少數其實也就是保障多數人自己。人權不但有道德上的正當意義,也有功利的、現實的價值。

  除此之外,許多「弱勢」其實是(由法律制度所建構的)「結構」所造成的。例如,「貧富不均」的問題,其實最根本的關鍵就是我們「選擇」了資本主義下的私有財產與自由市場「制度」 — 如果沒有「私有財產」,何來「貧富」問題?資本主義本質上當然鼓勵「私化」,重視「競爭」,它也不反對「貧富差異」。這種資本主義的意識型態有了法律的背書,它就成了「主流」。在資本主義市場制度下的「贏家」被歌頌;但本質上不適合資本主義「優勝劣敗」邏輯的個人或群體,就很自然地成為「輸家」、「弱者」!

  又如,形式民主理論以「一人一票」與「多數統治」做為基礎。依此,沒有選票的「外國人」(無論住在本地多久,貢獻多深遠)就不容易得到政客與政策的青睞。而少數族裔(台灣原住民族、已歸化入籍的新移民女性、非裔美國公民等),由於「族裔」是一種難以變動的本質因素,也就注定成為政治上的弱者。而支持這套形式民主理論的憲法與法律,能說與他們的「弱勢地位」無關?

  法律制度總是創設或支持著某種結構,進而造成強弱之別。但我並不是因此主張廢棄法律制度,或是當然否定所有法律制度所支持的「權力層級」。在現代高度分殊化的複雜社會中,某種程度的「層級」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資本主義與形式民主,打破了封建與皇權專制,自然有它的進步性。但資本主義與形式民主造成了某些輸家與贏家,對於結構性的輸家或受壓迫者,自然應該給予補償。

  總之,「弱勢」未必是天生,也不見得全是弱勢群體「自己不努力」,多少是社會與法律造成的。對於這樣的「歷史共業」,社會多數不該隨便撇清,假裝看不見,而要積極去面對、去彌補。而保障邊緣異類最起碼的「人權」,就是補償機制之一。

  當然,長久來看,真正要落實人權,還是要穩紮穩打地改變社會觀念。如果不能說服社會多數接受,那人權的呼聲再高,大法官的解釋再進步,也未必能夠真正落實在社會中。但這絕不表示政府與人權倡議者只能默默等待社會改變,束手無策。相反地,多元積極的社會運動手段 — 學校教育、社會宣導、街頭運動、修改法令、司法訴訟、組織動員 — 必須不斷地致力於「改變」民心。我們不能等待水到渠成,而要積極地引水造渠。拿「民意」來搪塞的政府,太過消極。死刑與生命權的辯論,希望只是一個開端,而非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