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庭的重要與人權保障

聯華電子公司智權法務處副處長 楊名聲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智財專業法庭終於在 97年7月於眾所矚目的情況下,正式運作,不啻為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大進步。

訟程序延宕,權利救濟緩不濟急

  過往 專利訴訟最受詬病之處,在於訴訟程序的延宕,無法給予當事人及時的司法救濟。由於處理智慧財產的專利權、商標權爭訟時,往往同時涉及權利有效性與侵權賠償的爭議,而侵權賠償責任成立與否,要看訴訟雙方是否真有該項權利,因此,在行政訴訟未判定權利歸屬之前,民事賠償訴訟常常會打不下去。 且刑、民事與行政訴訟分軌制,宛如法院版的「足球聯賽」,明明是相同的專利權,但民事法官接到有效性就踢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接到損害賠償再踢還給民事法院。如此「互踢皮球」的結果,讓時間一拖再拖,訴訟程序有如牛步,商機因而錯失,讓當事人的權益蒙受莫大的損失。 此外專利侵權訴訟大都涉及工程技術,但法官大多無理工學養之下,常過度仰賴鑑定報告,欠缺事實認定及判斷的能力,致使外界質疑法官的專業及裁判的正確性。

專業法庭對保障人權之實質效益

  為改善上述智慧財產爭訟過程之諸多缺失,司法院融合國情與歐美國家之作法,產生全球首創之三合一智財專業法庭,亦即無論是行政、民事、或刑事之爭訟,均有機會在智財法庭審理尋求更專業之裁判,且不論民、刑、行政訴訟,智財專業法庭均可承審,並處理各該案件的上訴、抗告,可維持同一見解,避免裁判歧異,損害司法威信。

  此外,法院配有技術審查官之人才,協助法官對系爭技術提供專業之認定,大大減低法官之負擔,並提高審判之客觀性。 在加速審理過程方面,則增訂智慧財產權有效性之爭議可由民事訴訟程序自為判決認定,毋須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曠日費時等待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而影響權利人產品於市場週期內銷售之商機,以達到權利救濟效果。

  環顧智慧財產法庭實施一年半以來,在司法院對症下藥的情況之下,可謂成果豐碩,最大之進步在於案件審理速度大幅提升,原本延宕數年之久的案件,在智財法院縮短為 8到14個月間。而技術審查官的設置,也增加了法官與控辯雙方的互動,讓攻防更多元,並彌補法官在技術上之不足,讓兩造當事人較能參與法官心證形成的過程;也讓審判結果更公正客觀,因此頗獲業界之肯定。同時也讓國人感受到設立專業法庭對保障人權之實質效益。

設立租稅專業法庭將使人權保障更加廣泛

  展望台灣未來百年司法遠景,司法院院長賴英照表示:「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是國家彌足珍貴的資產,在強化法院專業審理能力方面,除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外,已設置金融專業法庭,今年將再設置『營繕工程專業法庭』,引進具有會計、金融、證券、營繕工程等專業背景的輔助人力,協助法官辦案。」

  設置專業法庭已經成為國內司法改革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人權讓人民免於冗長訴訟程序之良方,然而以智財法庭而言,每年案件僅約 3500件,占所有行政訴訟案件之比例不到2%,所受益之族群實為少數,然礙於我國正式成為WTO之會員國,在保護智財的國際壓力下,於是智財專業法庭較早成立。但若要達到人權保障之最大效益,應率先成立「租稅專業法庭」,因行政法院中稅捐爭訟之案件,所佔比例高達六成以上,高居所有類別之第一名,如果司法院能仿效智財法庭之精神,規劃成立租稅專業法庭,將有高達六成之行政訴訟案件受益,其效益將數十倍於智財法庭,對人權之保障亦更廣泛。

現行稅務行政救濟之沉痾,嚴重戕害租稅人權

  國內租稅行政訴訟案件居高不下,一方面是稅捐稽徵攸關人民的財產權,受人民高度的重視,另一方面則是稅捐稽徵單位錯開稅單比例甚高,且稅捐機關之行政裁量權未有合理之制衡機制,雖財政部設有復查及訴願等申訴管道,但很容易在官官相護下犧牲了人民的權益,租稅不公之現象屢見不鮮,讓人民不得不走向行政訴訟一途。

現行租稅制度中,常為人詬病的有:

•  解釋函令多如牛毛,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名模林志玲原本依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繳稅十多年, 97年卻被國稅局裁定應用薪資所得繳稅並處以巨額之逃漏稅罰款,同樣一筆收入,其納稅科目?卻任由國稅局說改就改,並主觀認定逃漏稅捐,如何叫人心服?過於複雜之解釋函令及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使租稅人權蒙受嚴重之侵害。

•  政府課錯稅人民求償無門:大律師陳長文被誤課營業用房屋稅十五年,國稅局竟只願意退還 5年之溢繳稅款,令大律師為求司法正義而告上國稅局,纏訟數年卻仍不幸敗訴。政府犯錯不願認錯,還占人民便宜,連大律師都打不贏官司,人民權益如何能受保障?

•  行政救濟程序官官相護,無法發揮作用:雖然對於稅捐單位課錯稅,人民可以循行政救濟管道申訴,人民申請復查往往遭到駁回,人民不服申請訴願卻要先繳納本稅的二分之ㄧ,或提供本稅的二分之ㄧ作為擔保,讓申請訴願之門檻大幅提高,嚴重侵害人民為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即便申請訴願後,也因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之委員有些原本就任職國稅局,官官相護的結果,老百姓勝訴不易,空有救濟制度卻無法保障人民權益。

•  行政法院法官不諳稅法, 「以小吏為師」 :由於行政法院法官對於稅務相關專業知識不了解, 行政法院在審判實務上多半採取支持財政部解釋函令的立場,並多認為該等函釋是闡釋法律的意旨,並無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以致在稅務訴訟的實務上充滿了「以吏為師」的運作模式,未能充分審查課稅處分是否適法?稽徵程序是否合乎程序正義?對人民的財產權是否造成非法侵害?,行政法院並未適當地扮演司法者制衡行政機關的角色,造成稅務訴訟敗訴比率居高不下。

•  敗訴稅單借屍還魂、人民永無寧日:最嚴重的是,稅務單位竟不受訴願委員會之撤銷意旨及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意旨之拘束,無視其事實認定之錯誤或稽徵程序之違法,經常只在稅額加加減減,又再度開出「重核復查決定」,同樣一個案件可以用這種方法「輪迴」無數次,稅務人員用上班時間打官司、領差旅費、一切行政資源均來自於納稅人,卻要老百姓自掏腰包、放下工作才能爭取權益與國稅局糾纏,如此永遠不死的僵屍稅單,分明是想整死老百姓。

•  行政法庭與民刑事法庭判決結果不一致,人民無所適從:某些稅務官司因涉及其他事由而在民刑事法庭同時偵辦,竟然出現行政法院之判決結果與民刑事法院判決結果不同之情事,讓人民無所適,從到底一個國家有幾個政府?人民又將何去何從?

•  逃漏稅捐罰金過高,不符比例原則:現行逃漏稅捐罰金高達 1-10倍?,本稅加罰金讓人民無法負荷,加上行政救濟程序難關重重,一旦敗訴,馬上面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人民因此而公司倒閉家破人亡之情況屢見不鮮,如無可執行之資產,甚至連賴以維生的老人津貼、健保費都遭扣押,使人生去生存之最基本所需,人民生命權受到嚴重之剝奪。

•  限制出境、拘提管收,讓人民生活雪上加霜:因負不起稅捐而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甚至管收,讓人民失去工作之權利,生活更加困頓,更無力償還欠稅,稅捐單位此舉猶如殺雞取卵不但拿不到稅,也逼人陷入絕境情何以堪?

  以上林林總總現行稅務不公平的制度,已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權之嚴重侵害,無怪乎民間司改基金會及專家學者均一再呼籲成立專業之稅務專業法庭,並積極推動納稅人之人權保護;立法院羅淑蕾等發起搶救稅奴之活動;中國人權協會將租稅人權納入 2010年之人權指標;立法院並於去年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新增「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這些都代表租稅人權意識的覺醒,也代表租稅之民怨已到了政府不得不正視的程度。

結語

  智慧財產權的爭訟乃兩造當事人私權利之爭訟,其影響所及僅在個人權利之維護。然稅務爭訟,卻是人民基本人權與國家公權力之抗衡,國家政府存在之價值,即在維護人權,讓人民得以尊嚴的生存,絕非以人民所賦予的權責,反噬人民。是以人民遭受不當之行政處分,藉行政程序尋求救濟,政府應以保障人權為無限上綱,來協助人民、解民所苦,而不是利用武器不對等的優勢,凌遲百姓。

  智財專業法庭的成功,証明司法院有能力輿衡國情、智財訴訟之實務、與各國之做法,創設全球獨一無二且適合本國環境之專業法庭,相信司法院也應該十分了解現行稅務訴訟之問題所在,而有能力擬定出切合國情之租稅專業法庭,如此一來必然可以振衰起蔽,大幅提升租稅人權之維護。增加人民對政府之信心。

  去年 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式生效,代表我國人權意識將邁向另一個里程碑,然而馬總統亦沉痛的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吾人思考改善國內人權環境,必須先從政府單位著手,如果行政部門均能做到「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相信將大幅改善人民權益受政府侵害之情況。而司法改革也應擺脫過往「受國際壓力才願意改善」的被動心態,應主動了解現行行政訴訟真正的瓶頸,努力推動影響人民權益最大的司法改革措施,達到制衡行政部門的作用,才能讓司法發揮捍衛人權的真正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