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護理的角度看「病人人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護理師 丁世賢
  我是一位專業的護理師,目前就職於北部一家署立醫院,從事護理工作已經二十年了。在護理生涯中看盡了許多的生離死別與人情冷暖,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段時間,是民國92年期間,台灣壟罩在SARS的陰影中,當時我的心境最初也是慌張與恐懼;所幸平日練氣功修心養性,於是很快地穩定自己那顆不安的心,而醫院護理科主任說了一句影響我至深的話,她說:「護理人員沒有拒絕病人的權利」。這句話似乎提醒自己白衣天使的天職使命;於是我捫心自問:「此時此刻,我又能做什麼?」、「我能給這些病人什麼樣的優質護理與全人照顧?」,於是我自願先行至SARS病房照顧這些確定或疑似SARS病人。

  在SARS病房裡,幾乎所有病人沒有自己的名字,只有病名與床號;基於感染管制的預防原則,所有醫護人員均穿著層層的防護衣,以預防自己被感染的危機,而病人的活動空間也僅限於小小的單人病房區域,當時的我,除了給病人應有的疾病與症狀照護之外,深深感受到病人的人權受到極大的剝奪;他們沒有活動的自由,所患的又是新興的傳染疾病,很多人都把他們當成「異類」,唯恐避之不及,怎可能會想到他們的人權問題,

  然而憲法對於病人人權的保障有:個人的尊重、自由的保障,反映在醫病關係就是病人有健康權、自主權。然而為保護公眾或第三者利益,可否洩漏病人隱私呢?傳染病如肺結核、天花、性病、SARS等發生時,政府應強力介入控管以防止疾病擴散,因而保障隱私的同時尚須兼顧公眾利益,所以隱私權是一個受限制的權利。如何平衡政府的公共衛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個人隱私利益的衝突問題,便是維護病人隱私的最大挑戰。

  傳染病人的隱私權應予以保障,讓病人安心服藥接受妥善的醫療照護,免於畏懼他人異樣的眼光。他們只是生病了,有病就醫,如此而已。因此,不要歧視病人,不要把病人標籤化,污名化。因為污名化,標籤化的結果,會讓病人不敢就醫,反而耽誤病情,賠上性命,也會傳染給他人,尤其是傳染給最親近的人。病患應享有基本的人權,人權教育就是要把尊重與包容的理念,落實於生活中。我們對待病患應該尊重與關懷,這是傳染病防治非常重要的一環,方能保障社會大眾身心健康。

  經過92年SARS的洗禮之後,我照護病人的思維更精進了,運用同理心去關懷與照顧他們,尊重病人的尊嚴、文化及宗教信仰,更考量到病人環境適當性並保護他的隱私權;以親切的態度稱呼病人全名及適當的稱謂,協助病人檢查及處置,應徵求病人同意,避免不當的暴露;在執行照護過程中,態度需莊重、嚴謹、不嘻笑,我的護理主任的至理名言:「護理人員沒有拒絕病人的權利」;影響到我日後照護病人的觀念,病人有權接受適當的一貫性的安全醫療服務並受到保障;而護理師也有權利與義務給予病人最優質的全人照護。往後的護理生涯中;我會朝更精進更優質的的護理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