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法律

元培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學生 翁百慧
  何謂人權?就是所謂人的權利,而所謂的法律?就是一個國家所制定的規定。

  目前我們生活中的地方還存在了許多人權問題,個人認為台灣是個民主自由的地方,可是我們還是被以前的傳統所限制住,如果沒有對權利概念的共識與理解,法律無法達到什麼功效,法律與人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而確實有些人認為兩者是同一個銅板,只是一個是正面一個是反面而以。

  在高職學法律時,老師跟我們說:「法律是給懂法律人用的。」所以如果你不懂,根本就不知道其實有很多方法解決,而有哪些可以申訴,而哪些作法會觸碰到法律問題,這是個人的權利問題。

  所以人權跟法律息息相關。

  首先我要感謝主辦人邀請我在此與各位分享一些思考。法律與人權乃是我們所處之現代社會的兩個最重要支柱,因此我非常高興也非常榮幸地能在此與各位交換兩者互動關係之意見。所有對央格魯薩克遜(Anglo-Saxon)傳統對權利之態度有些許瞭解的人,都會想起邊沁(Jeremy Bentham)及戴雪(A. V. Dicey)所稱之「憲法權利」 - 即是將權利納入憲法文件中。身為英格蘭人,他們兩人都深信保障人們之權利的最佳方法不是各原則之「偉大宣言」,而是經由具備有效法律救濟之條文。

  在他們兩人的理念提出之後我們已經歷了相當長的歷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經驗教導我們,如果沒有對權利概念之共識與理解,法律無法達到什麼功效,法律與人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而確實有些人甚至認為兩者是同一個銅板的兩面。現在我要檢證演講題目中的幾個關鍵理念:法律、人權及互動

法 律

  我在共通法(common law)之傳統中成長及受訓,而在共通法中「法律本質」此意念已亙久深入學者心中,其乃是學生研讀法律各學門中我們稱之為法律哲學學門之重要概念。「法律本質」此意念引起許多爭論,但是我今天的目的不是要將各位引入爭論中,就今天之演講而言,我將簡單地將「法律」認定為主權意願之呈現,而現今社會乃是主權在民,因此茲舉您們此一美麗的國家為例,主權乃是在人民身上,而且是在每一個人身上,無論其出生之高低,此一主權因為現代社會之需要是由人民在政府中之代表行使之。

  既然人民是道德的群體,法律必須反映道德性之必要,此一道德基礎促使我們認為一個社會應是依「法治」(Rule of Law)行事,其並非單純地依據形式上之法律條文,而是真正的法治。就此而言,法治乃是指社會應依一些具備基本道德內容之既成原則而管理之,而其目的之一乃是使人民能有相當程度的確定與信任可預期官方對人民之行為會有相近之反應。

  當然法治之理念不只是道德性之彙集,總部在日內瓦而且我本人很榮幸地現在身為其執委會(Executive Committee)主席之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乃是致力於研究此一複雜概念之組織。國際法律人委員會將法治定義為,所有人類在全部人類歷史過程中教導我們的人民生活不可或缺之尊嚴、安全、繁榮、安定與和平之過程、程序、機制、架構與規範,國際法律人委員認為人民有權決定這些原則、過程與架構,依此方式政府之行為處於人民之道德性之下,如此亦可解釋為何服從法律此一有趣議題,於此可論證大部分人民遵守國內法不是因為他們害怕警察,而是因為義務及自尊之理念,因此當受到法律拘束之人民大部分不再尊敬法律,或是不再認為需要服從法律時,法律便不再有效。

  但是如果以上我所論述之法律本質概念是太嚴肅的,或許我們可以用比較一般之說法,而只說就今天參與演講者而言,我們瞭解我們所指稱之「法律」的意義,畢竟我們都是在不同法律領域之執業者,法律對我們而言是個殿堂!所以讓我繼續另一個主題:人權。

人 權

  我們說了也聽了許多有關「人權」之事項,而許多人卻忘記人權理念進入世界領域1 只是近代的事,或許有少數人不知道其實由一位美國女士2 之智慧所創見的,許多人對所有有關「人權」之言談感到疑惑,但是事實不應如此,人權與我們人類息息相關,因此人權不是專為某些專業人仕例如律師而特別設立的,亦不只是某些團體例如非政府組織所追尋的時髦事項。

  大致而言,所謂「人權」乃是指我們對政府及我們人類本身要求使我們生活於穩當、安全及尊嚴的自由之訴求,這些相關價值決定我們的人性。在國內層面人權顯現在立法者所通過之憲法及法律,在區域及國際層面人權在國家所簽署之條約中呈現。

  人權乃是奠基於跨越所有文化的價值之上,這些價值包括 -

(a) 尊重生命之崇高及神聖
(b) 尊重生命尊嚴
(c) 包容不同意念
(d) 對自由、秩序、公平及穩定之需求。

  這也就是為什麼1993年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所舉辦之世界人權會議可以確認人權是普及世界、不可分割、互相關連及彼此依賴的原因。當然在學術界及政治界就(a)不同權利有不同重要性(b)個人權利所應受到重視之程度(c)在某些社會中是否應強調應賦予權利給群體而非個人等事項彼此有爭論,但是我盼望不再有人拒絕承認人權之存在。

  當我們談論人權時,是包括三項價值或訴求:

  我們追尋政府不干涉個人人格完整之自由的價值/訴求(宗教及良心自由、禁止酷刑);
  有機會瞭解或參加政府之運作過程(選舉、結社、集會及請願權);及
  滿足(包括滿足之方法)基本需求(食物、居住、健康照顧、工作、教育、社會安全及健康環境)。

  實踐這些價值/訴求有時候需要需要政府的「鬆手」(hands-off)政策;有些事項我們希望政府扮演領導者之角色(例如建構基礎建設);而其他部分我們必須與政府合作。

  如以上演講所暗示的,人權已經成為全世界朗朗上口之表述,這應歸功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此一國際法上之革命性文件,及其後充實其實質內涵的諸多條約。世界人權宣言與法國之「人權宣言」、英國之「大憲章」及美國之「聯邦憲法」一樣有尊崇之地位,但是「世界人權宣言」更具備國際性,此一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之革命性宣言以三種方式宣示其理念:

  限制國家主權,特別是限制空泛的國內事務不得干預原則;

  如今一個國家對其國民之待遇正式成為國際關切之事項,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將尊重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兩者連接;在國際社會出現國家之外之參與者,例如非政府組織。

  人權條約及文件已成為「法律」並為國際法之一部分,在現在思維中任何法律如果沒有實踐只是一堆死的文字,人權法乃是由複雜的執行機制與系統支撐的,而此系統是附加於國內司法系統之上而且兩者並存。因為人權法是可以實踐此事實已引發最困難且複雜之爭辯,即是否人權文件所包含之價值及權利是真正的「法律」,或是只能被認為僅是道德非難或道德標準,這些爭論雖然以法律文件方式表現但是卻有政治語意,這是因為人權法第一個且最主要之限制對象為政府,其次人權法觸及政府最敏感之處,即對此國家之公民實行權力。

互 動

  所以法律與人權互動之處在哪裡?在韋伯第三版國際字典(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中,「互動」的定義之一是有共同領域或系統或概念彼此間之互相關連,在此定義下「法律」與「人權」之互動是自明的,兩者均是指一套人民及世界上大部分人判斷及要求各國政府或者可能的話世界社會負起責任之系統,「法律」與「人權」兩者互為作用,人權即是法律而且必須有法律執行可能性才會有效力,否則人權只是一些美麗語句之集合!或許基於學術界辯論之必要可以使法律與人權分隔此論證正當化,但是事實上法律與人權兩者是無法分隔的。

  實踐與尊重人權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之法律系統是否有益於其人民之重要指標,最近對全球化及世界貿易組織的抗議示威可以部分解釋為,似乎對一些人而言全球化之過程及機制好像或是想要在國際人權運動之外進行之。今天最主要之結論是每一個人無論男女或身在何處,只要是人類便有不可剝奪之人權,在一文明社會裡每一個人都應尊重這些權利,你可以稱其為「硬法」或「軟法」,但是那是法律且其存在無法否認,人權與憲法權利或法律權利是不同的,因為人權不是多數人相信及想要作的事項之俘虜,人權是同時保障少數人的。

  最後一個結論是,法律對於任何社會之正常運作是重要的,人權乃是對人類重要本質/屬性原則之陳述,這些原則與心臟、肺臟及腎臟等一樣重要,不遵守或違反這些原則,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柯索沃、盧安達、獅子山及智利等,可能會也將會導致死亡。

  因此我們每一個人理應無畏地為人權及其法律戰鬥。

  謝謝大家!

註1:譯者註:指「世界人權宣言」。
註2:譯者註:指羅斯福總統夫人艾琳娜羅斯福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