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修正與鹹豬手事件簿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吳景欽
  2010年6月1日,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修正,並增訂第34條之1,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刑事辯護權的強化,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改變,即是受逮捕的被告於受偵訊前,有與律師一小時的接見權利,這正凸顯被告在偵查中取得律師的即時援助,遠比審判中重要,最近在台灣上演的一部日本電影,正可為例證。

  「????、????????」,若依據日文字面翻譯,應是「即使如此、也不是我做的」,此電影乃從日本著名的電車痴漢案例所改編,由於拍攝手法近似於紀錄片,全片片長更高達147分鐘,所以此片雖早於2007年初,即已在日本上映,但台灣卻遲至今年六月初才引進,且台灣片商可能為了商業利益考量,將片名改成了一個有趣,卻有點讓人摸不著頭緒的名稱,即「鹹豬手事件簿」。

  而電車痴漢,這個名詞乃來自於日本,指的是在日本電車內,藉由擁擠人群的掩護,而對於婦女為性騷擾或者猥褻的行為,不曉得是否為媒體的渲染之故,電車痴漢已深植於日本女性人心,而造成婦女的一種恐懼與恐慌。事實上,在擁擠的車廂內,欲分辨性騷擾與非故意的身體接觸行為,實非容易。

  在「鹹豬手事件簿」裡,由於被害人在列車行進中,即驚呼受侵害,且緊捉住在其後的男子之左手及領帶,而於下車後,站務人員即陪同被害人與嫌疑人同往站長室,且從列車中至站長室期間,男子即向被害人說對不起,並不斷辯稱自己並非痴漢,且男子認為,自己既無不法行為,同往站長室也無妨。而至站長室後,警察即到來,由於警察認為此非屬逮捕,故警察請求被告同行至警局,在詢問過程中,被告要求打電話給律師,卻屢遭警察以尚非屬逮捕,所以毋庸律師在場,來加以拖延,並一直暗示被告及早自白,以求得較輕量刑,並採集嫌疑人手指上的纖維,而宣稱藉由此纖維比對,即便否認,也沒用,使犯罪嫌疑人陷入驚慌失措中。在被告仍否認犯行下,警察遂將之送往檢察官處,由於仍否認犯行,因此檢察官乃聲請法院羈押,於法院決定羈押後,總共被押了二十一天,並注定此男子必須為自我清白,而對抗「司法巨獸」的漫長過程。

  就台灣現今而言,偵訊人員刑求逼供的情況,已經逐漸消失,但不代表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已不存在,而可能只是以非暴力手段為替代,如在「鹹豬手事件簿」中,以「自白可獲得減刑」、「自白即免羈押」、「DNA比對」或「目擊者已指認」等手段,來誘使被告自白。所以如何使被告能即時受到律師保護,或許是防止偵查人員過度重視自白的最佳方式,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只是一個開始,但絕非結束。